民事诉讼法周树娟2009.9.10://第四章诉•本章掌握的内容:•一、诉的概念和特征•二、诉的分类•三、诉的合并与分离的条件•四、反诉://诉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p35•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诉讼法上基本的概念。•与起诉相区分起诉的功能是启动一审程序,使诉的目的能够具体得以实现。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和形式。•二、诉的特征•1、诉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诉的内容是处于争议的合法的民事权益•3、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4、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三、诉的要素•1、主体:当事人•2、诉讼标的(诉的核心要素)•(1)、含义,实体法律关系•(2)、相关概念的区别•(3)、案例://•含义: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诉讼标的物:具体诉讼中该实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诉讼标的物;•2、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为诉讼请求。://•1、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2.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密切。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合并审理另行起诉://诉的分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目的和内容不同:•一、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不能有给付请求•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有效的法律的关系.•三、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材,准备在房后建一杂务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2.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由,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租赁合同,租用乙公司名下的某仓库为期一年。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既不撤出货又不与乙公司续约,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并赔偿之前的占用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问题:•(1)该诉讼属于那类诉讼://•(2)有关该案的诉讼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请求•B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C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租赁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D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债权债物关系。://•注意:1、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但不必然包含。•2、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3、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诉的合并与分离•一、诉的合并•1.概念•2.情形•主观的诉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主、客体合并;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二、诉的分离1.概念2.条件和情形://反诉•一、概念:p45•二、构成条件:•1、反诉主体的特定性: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双务合同•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打架://•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在本诉进行中提出《证据规定》第34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民诉意见》184条:二审中的反诉: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6、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7、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谢谢大家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