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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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与行政裁决)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3.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①对事的效力。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②对人的效力。a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c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规定为:所属国放弃民事司法豁免权或被反诉或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时),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③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④时间效力。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内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二章诉和诉权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1)要素:主体:原告和被告客体: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实体请求)原因:案件实体事实(2)诉的要素的意义:1判断当事人所提之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如不完整则法院驳回起诉;2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3)分类:1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4)诉的合并:①诉的主观合并:主体的合并,如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②诉的客观合并: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客观合并要件: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为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合并的数个标的和诉必须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受诉法院对数个诉都有管辖权。2.反诉: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要件:是本诉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反诉和本诉适用相同程序管辖应当合法标的、请求、事实方面有牵连关系在举证期满之前3.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一种请求权!1诉权的程序内涵: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2诉权的实体内涵:指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3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联系:诉权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区别: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是当事人、法院、证人等;诉权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诉讼权利是法院、对方当事人等;根据一事不再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只能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两者的实体内涵不同。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2行为准则(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3引导创造性司法(弥补现实立法局限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避免法官滥用权利,因此应受到严格限制)2.具体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1含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内容:①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A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B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C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②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A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给予双方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B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3意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2)辩论原则1含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2内容:①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②范围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③可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④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3意义:行使辩论权能够查清案件事实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3)诚信原则1含义: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2适用:①对当事人的适用:禁止恶意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真实义务;诉讼上的权利失效。②对法院的适用: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裁判。③对诉讼参与人的适用:代理人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证人不得做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做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4)处分原则1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2内容:①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②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③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A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B请求范围由当事人决定C可以选择和解或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D决定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生效判决④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5)监督检查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一审程序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2.回避制度回避适用对象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法定回避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3.公开审判制度1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2内容:①审判主体应当公开②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③公开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全过程的公开④不仅是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公开A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B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定;C裁判文书应公开阐明和论证.3意义:①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②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③促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④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4例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其他4.两审终审制度含义: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但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①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③依照《民诉法》162条规定所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④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5.陪审制度第六章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管辖恒定1.概念: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2.分类①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②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管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a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b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d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再审。二、管辖的分类(1)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2)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三、级别管辖1.含义: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2.划分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案件争议的标的金额的大小3.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除法律规定的外,所有一审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涉外案件基层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法院在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四、地域管辖[重点,有可能考大题]含义: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辖区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人所在地为标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教养的话,回到基本原则)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均被监禁的话,回到基本原则)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如果是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话,回到基本原则)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回到基本原则)8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回到基本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以标的物所在地或重要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1一般合同: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保险:被告住所、保险标的物所在地3票据: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4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5侵权: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6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3.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纠纷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只适用于一审案件;③约定的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④不得违背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五、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移送管辖1.移送管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受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2)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移送管辖的例外:(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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