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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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第一节对外贸易政策一、对外贸易政策的概念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一定时间内对本国进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它是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是统治阶段意志的集中反映。它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外贸易政策的构成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包括:对外贸易总政策,这是一国在较长时间内所实行的政策;对不同国家或不同类型国家所实行的国别对外贸易政策;对不同商品或不同类型商品所实行的进口商品政策。三、对外贸易政策的两种最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就是国家对进出口不加干预,对进口商品不加以限制,不设置障碍;对出口商品也不给予特权和优待。放任商品自由流通,使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保护贸易政策:就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积极加以干预,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商品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使之免受外来商品的竞争;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鼓励扩大出口。“奖出限入”是其基本特征(千方百计“奖出”,绞尽脑汁“限入”)。第二节关税措施一、关税的含义和作用(一)、含义CustomsDuty,Tariff:关税是国际贸易政策中最古老的政策。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CustomsFrontier,又称税境),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二)性质和特点1、是税收的一种,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因而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2、关税是一种间接税。3、关税是一指国际经济和政治斗争的手段之一,重要对外关系。(三)、关税的作用1、积极方面:1)增加财政收入2)保护本国的生产和市场3)调节国内经济2、消极方面1)加重消费者的负担。2)过度保护,会造成保护落后。3)易恶化贸易伙伴间的友好关系。报复措施。4)影响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你高关税人家也要高关税。5)有些商品由于征税过高使国内外差价过大,遂成为走私的对象。二、关税的种类与征收方法1、按照商品的流向分类: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2、按征税的目的分类:财政关税、保护关税、收入再分配关税3、按照征税的计算方法分类(1)从量税。按照商品的重量和体积、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2)从价税:按照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3)混合税,同时使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常常应用于耗用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4)选择税。一种商品同时规定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由海关选择。4、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情况分类(1)进口附加税:对商品征收一般关税外,再额外加征的关税。它是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进口税,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于直接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商品倾销就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2)差价税(VariableDuty):又称差额税。当某种国内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工业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就叫差额税。(3)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4)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GSP),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了长期斗争,于1968年3月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后取得的。在该决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是普惠制的基本原则。所谓普遍的,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给予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关税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指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应无歧视、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关税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三、征收关税的依据—海关税制1、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海关税则(customs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税则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表现。2、海关税制中的商品分类四、征收关税的程序征收关税的程序即通关手续,又称报关手续,通常包括申报(declaration)查验(inspection)、征税(tax)、放行(release)四个基本环节。五、关税的有效性(一)关税水平关税水平(tarifflevel)是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用关税水平可以大体衡量或比较一个国家进口税的保护程度,也是一国参加国际贸易协定进行关税谈判时必须解决的问题。(1)简单平均法是根据一国税则中的税率(法定税率)来计算,即不管每个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算术平均值。(2)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按照统计口径或比较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全额加权平均法和取样加权平均法两种全额加权平均法即按一个时期内所征收的进口关税总金额占所有进口商品价值总额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为:关税水平=进口税额总额/进口总值×100%另一种方法是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数值比上述方法高一些。计算公式关税水平=进口税额总额/有税商品进口总值×100%取样加权平均法即选取若干种有代表性的商品,按一定时期内这些商品的进口税总额占这些代表性商品进口总额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为关税水平=若干种有代表性商品进口税款总额/若干中有代表性商品进口总值×100%举例:假定选取A、B、C三种代表性商品计算。结果如下:ABC进口值/万元1004060税率/%102030关税水平100×10%+40×20%+60×30%X100%=18%100+40+60在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就关税减让谈判时,各国就是使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选取的504种有代表性的商品来计算和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的。关税水平的数字虽能比较各国关税的高低,但还不能完全表示保护的程度。(二)名义关税与名义保护率名义关税是指某种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按照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名义保护率(nominalrateofprotection,NRP),是指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占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名义保护率=(进口货物国内市价—国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100%名义保护率与关税水平衡量一国关税保护程度不同,名义保护率衡量的是一国对某一类商品的保护程度。由于在理论上,国内外差价与国外价格之比等于关税税率,因而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名义保护率在数值上和关税税率相同。(三)有效保护率1、定义:指一国实行保护使本国某产业加工增殖部分被提高的百分比。Te=(V1—V)/V*100%Te=有效保护关税率V1=保护贸易下加工增殖V=自由贸易下加工增殖例如:自由贸易条件下,美国自行车价格为200美元,原材料成本为140美元,增殖60美元。当美国开始对进口商品征税后,10%的自行车进口税使国内自行车价格上升到220美元,而5%的原料进口税使成本上升为147美元,增殖为73美元。因此,获得的有效保护率为Te=(V1—V)/V=(73-60)/60=21.7%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是加拿大经济学家巴伯首先提出的,一国对某一产业的实际保护程度不能单纯从该产业产品的进口税率高低来判断。因为,该产业所投入的原材料也会因征收关税而上升,从而增加该产业的成本。也就是说,对某产业的产品征收进口税会对该产业起到保护作用,而对该产业所需的原材料征收关税,则会对该产业起到损害作用。2、公式的推导Te=(T-∑ai*ti)/(1-∑ai)ai为某项投入原料的价值占产出产品价值的比例;ti为该项投入原料的名义关税;T为产品的名义关税。推导如下:自由贸易条件下,国内产品的价格与进口价格一致,进口加工增殖部分等于产品价格P减去原料价格∑pi则V=P-∑pi当一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征收关税后,加工增殖变为:V1=P*(1+T)-∑pi(1+ti)即Te=(V1—V)/V=[P*(1+T)-∑pi(1+ti)-(P-∑pi)]/(P-∑pi)(上下同除以P)=[T-∑(pi/P)ti]/[1-∑(pi/P)]=(T-∑ai*ti)/(1-∑ai)当T=ti时,Te=(T-∑ai*T)/(1-∑ai)=T当某产业的产品名义关税等于原料的平均名义关税时,该产业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保护率;当产品的名义保护率高于原料的平均名义关税时,该产业的有效保护率高于名义保护率,反之,当产品的名义关税低于原料的平均名义关税时,有效保护率就会低于名义保护率;当原料的平均名义关税比产品名义关税高出很多时,有效保护率会出现负数,表示整个关税结构对该产业起到损害作用,出现负保护现象。为了避免负保护的现象,并且尽可能提高有效保护率,目前世界各国采用升级式关税结构,即产品的税率随产品的加工程度的上升而上升,使得各个产业有效保护率大大高于名义保护率,这种关税结构,不仅保护效果惊人,而且比提高名义关税的方法要隐蔽得多,不易被察觉。以发达国家为例,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平均名义保护税率在第一加工阶段在4.5%,在第二加工阶段为7.9%,在第三加工阶段为16.2%,在第四加工阶段为22.2%,而有效保护率分别为4.6%、22.2%、28.7%、38.4%。可见,尽管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较低,但是,由于关税呈升级现象,关税的有效保护程度一般都大于名义保护程度,且对制成品的实际保护最强。例如:自由贸易时,自行车成本140美元,价格为200美元,投入的原料只有型钢和橡胶,对自行车征收10%的名义关税,而对型钢征收8%的名义关税,橡胶征收5%的名义关税,自由贸易时,每辆自行车需投入价值120美元的型钢和价值20美元的橡胶,则自行车的有效保护率为多少?六、关税的计算(一)从价征收的关税税款计算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1、完税价格的审定(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CIF)(2)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2、关税税率的运用(1)优惠税率与普通税率的确定要确定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首先要按我国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来确定。对经过几个国家(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加工增殖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我国的标准)。例如:我国进口公司从香港购进一批SONY牌电视机,电视机品牌为日本品牌,其中显象管为韩国生产,集成电路板由新加坡生产,其他零件由马来西亚生产,最后由韩国组装成整机。原产国为韩国。(2)适用税率的时间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二)进口环节税的计算1、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1)从价征收的消费税第一、征税货物种类及其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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