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法论文:满族传统婚姻家庭法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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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法论文:满族传统婚姻家庭法文化研究摘要:满族作为中华民族56个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光辉的足迹,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建立了一个中央政权,还统治中国长达二百余年,为中华民族的政治统一、领土完整、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如今随着社会的交流、融合和发展,居住在城市的满族人的民族特点正在逐渐消亡,因此寻找满族曾经的痕迹和拯救满族的传统文化具有深远的意义,力图从法文化分析的角度出发来剖析满族传统婚姻家庭中各种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文化理念。关键词:满族;传统;婚姻家庭;法文化婚姻是人类繁衍后代的重要形式,是构成家庭、产生宗族的基础。婚姻家庭能够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繁荣昌盛,也能够成为历代统治者扩张、巩固自己统治的一个举足轻重的筹码。在不同民族的历史发展中,记录着各民族具有特色的婚姻、家庭形式,同时也蕴含着各民族独特的法律文化。一、满族婚姻缔结中的法文化分析婚姻的缔结标志着一个家庭的开始,而这个缔结的形态可以直接体现出一个民族的社会风俗习惯以及传统文化。笔者认为,婚姻形态即婚姻缔结过程中所客观存在的形式和特点,是可以反映出一个民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隐藏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深层理念的文化形态。满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它的婚姻形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早婚早婚这种婚俗在满族社会很普遍。满洲旧俗尚早婚,娶长妇,一般在小儿时期即订亲结婚[1]。女真人“女十岁前,男家约婚。”[2]奉天满族人婚龄稍晚,“富有人家之男子生十三、四岁即结婚,至二十岁以上方结婚者,俱为穷人”[2]。而且在满族社会中又是多以年少之男娶年长之女,十三、四岁的男子,必须娶十七、八岁的女子。满族中所盛行的早婚及娶长妇的习俗,追本溯源是有其历史和文化因素的。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来考虑,我们可以发现:满族先民在形成民族的过程中,长期从事着军事活动。满族入关前人口最多不过六十万人,长期的军事征服使大批的青壮年战死疆场,随着战争的继续和对广大被征服地区实行民族统治,客观上就增加了对满族人丁的需求,八旗制度的实施使兵民合一,“凡隶于旗者,皆可以为兵”[3]。男子16岁成丁,即要入伍从征。即便有“三丁抽一”的制度和规定,但每临战事,凡在旗男丁都要从军,甚至有祖孙三代同时服役的现象。这对满族家庭的人口结构和人口繁衍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致使许多家庭无以继后而绝户,更谈不上强大家族以祭祖了。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早婚并娶长妇,以保证人丁在入伍前就实现人口的繁殖,既有丁入伍,又有幼丁延续家庭香火,确保家族和旗的发展壮大,后继有人。(二)一夫多妻明末清初,满族社会已进入一夫一妻的个体婚。但是这种一夫一妻制仅是片面地针对女子,其原则只是约束妇女,而与男子无关。在财产私有制度下,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的男人,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洁,确保财产只传给自己的子女,严厉要求妻子必须忠贞如一,而男子并不受这一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男子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一夫多妻的现象在满族社会中也得到发展。其实,满族先民早有此俗。女真人妻有大妇、小妇、侍婢之分:大妇叫做正室,小妇叫做次室,侍婢即为妾[4]。天德二年(1150年)十一月,更是明文规定:“命庶官许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5]一夫多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6]清代早期满族社会中,一夫多妻被法律所允许,习俗所崇尚。其多妻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对女奴的占有,不仅贵族与富有者多妻,普通八旗兵丁也是多妻。由于政治联姻活动,努尔哈赤与其子孙不断娶进贵族女儿,地位高于女奴的侧妃、庶妻不断增多,加上战功和赏赐,使多妻范围扩大到普通甲士旗人,使多妻成为了早期满族原始婚姻家庭生活的普遍现象。(三)收继婚满族及其先民都曾盛行妇女寡居、大家近亲接续的收继婚风俗。收继婚,其实就是转房婚,这一婚俗曾经在我国北方的匈奴、鲜卑、突厥、蒙、满等族中广为流行,它是一种原始的婚姻习俗。《金史》称“女真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这种接续婚的习俗是原始的族内婚的残余,反映了把娶来的女人当作家族生儿育女的特殊性质的私有财产的宗法意识。家族中的私有财产是不容许外流的,它必须由家族中的人按着血缘关系的亲疏为序依次继承。这种接续婚的习俗在早期建州女真社会中比较盛行。建州女真始祖之一猛特木父挥厚死后,挥厚弟包奇即以其嫂为妻。满族社会一直保留着早期女真人不论辈份及收继婚的旧有习俗,甚至连清皇室也不例外。其中,多尔衮娶亡侄豪格的福晋为妻,孝庄太后下嫁多尔衮,顺治纳亡弟博穆博果尔福晋董鄂妃为妻等都是收继婚的典型例子。其中孝庄太后下嫁更是引起轰动,成为清初历史上“三大疑案”之一。(四)满蒙联姻对于普通婚姻,一般只行使繁衍后代的功能,而联姻则并非如此简单,它还须反复结亲,从而形成所谓的“世婚”。清与蒙古科尔沁莽古恩部自万历四十年始结亲,至崇德九年的三十二年间,共结亲记四世二十一次;与翁甲岱一系自天命十年始,至崇德七年,十七年间共结亲二世二十一次;与喀尔喀部自天命二年至崇德八年,二十六年间共结亲了二世七次。通过世婚必然导致两大集团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这在满族与科尔沁部之间尤为突出。自与科尔沁部结为世婚后,清代就有两朝皇后来自科尔沁,几乎每朝也都有公主、郡主下嫁科尔沁部。宗族家族是以父系血缘为主干,经过繁衍扩展而形成一个庞大的宗法家族。借助婚姻来连结其他亲属,是宗族组织的外延和扩大。而满蒙联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满族皇室的宗法统治网络,其最终目的是为政治而服务。毛泽东在对康熙的评价中说:“康熙伟大的贡献之一是他的统一战线政策……他先团结了蒙古和其他少数民族。后来又团结了汉族的上层人士,利用汉族统治汉族。”[7]确实,满族统治者很善于运用统一战线政策。在入关前后他们都努力与蒙古联姻;世代互婚,这是满族宗法血缘组织的扩大和有益补充,从而确保统一中原的政治力量的强大和入关后北疆的稳定。可见,满族统治者利用宗法的联姻为政治服务,从而巩固了他们的封建统治。从以上各种形式的婚姻形态中,我们可以看出满族早期的婚姻习俗中,保留着一些氏族社会末期比较自由的婚姻观念。我们可以从熟知的历史事件中看出:一是满族通婚不严格讲究辈份,清太宗皇太极的后妃中,就有三人与他是亲姑姑和侄女的关系;二是满族寡妇再嫁成为普遍现象,而且不受歧视。明代及后金的女真习俗都不限制女子再次婚嫁,而且寡妇再嫁也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努尔哈赤家族不但允许族女一嫁再嫁,本族贝勒贝子们也不忌讳娶寡妇为妻[2]。从这里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满族的先祖女真妇女在婚姻上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据《满文老档》记载,努尔哈赤初立政权时所制定的法律中对男女各方婚姻自主权就有明确规定,比如“按律男女情愿,则可娶之,不愿则可不嫁”①。这说明,当时的满族妇女在婚姻方面,确实享有相当程度的自由。笔者认为这种自由源于满族的生存环境和当时的社会现状。据史料记载:历史上满族先祖最初从事游牧和渔猎,起源于辽宁省,主要居住在东北三省地区,满族人民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在白山黑水以北,贝加尔湖以东,库页岛以西的大片土地上。她们依靠着大小兴安岭,长白山,眼望着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他们不识稼蔷,终年以渔猎为生。可想而知,东北气候寒冷,生存环境恶劣,当时的北方更是一片未开垦的地域辽阔的广袤土地,再加上游牧民族本身的性格,所以这里必将孕育出一群心胸如这片土地一样开阔、思想如无拘无束的野马一般崇尚自由的人们。而且,满族一直以拓疆扩土和征服占据中原的汉民族政权为奋斗目标,所以长年的四处征战使满族人死伤无数,也使原本数量就极其少的人口不断减少。为了保持民族自身的战斗力,为了形成足以对抗汉族政权的力量,满族必须尽最大的本能来发展自己的人口。所以,自由的婚姻观念成为存在于满族社会的必然,这也充分体现了生存之需要即为最大之法的文化特点。尽管满族有着较为自由的婚姻观念,而且婚姻自主权被努尔哈赤写进法令当中,但在一些大家族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宗法性限制,比如“旗民不通婚”这一原则性制度就被大家广泛地遵守着。因为如果旗人娶了平民或嫁给平民,就会丧失作为旗人所拥有的特权资格。这种特权最直接的物质生活表现是每个旗人自出生时起,每月可以从官府领取相应银子作为生活的保障,而平民却得不到。因此,为了使子女将来的生活有所保障,旗人一般是不会和平民通婚的。笔者认为“旗民不通婚”这项规定可能源于满族统治者内心的民族危机感。毕竟相对于汉族来讲,满族的人口要少得多,作为一种统治手段,“旗民不通婚”可以很好地保持本民族血统的纯正,使满族不被汉族所同化,能够一直保持其统治地位。此外,在宗族制盛行的地方,针对一些名门望族,祠堂族长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为由,也会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当家长在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祠堂的宗子、宗长,即使男女双方家长都同意了,最后的决定权也不在他们,而必须禀告双方族长,族长同意了,婚事才能最终确定下来[8]。满族家族之间互婚主要是从两个家庭和家族乃至宗族的利益来考虑的。在这种婚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愿望。两个家庭或家族的通婚,更多的是考虑整个家族集体的利益,而对家族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在满族宗法制下的家族婚姻,其主要目的是“下以继后世”,用意在于生育男孩以便传宗接代,使祖宗牌位有人祭祀,祖先的血食不会中断,家族能够永久地延续发展。同时也寄希望于家族内能有子孙来继承财产,以保持和扩大家庭和家族财产,为宗族的强大而服务。再次,满族婚姻的自由也以财产作为婚姻缔结的中介。在满族社会中,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财产的拥有作为划分贫富人家的标志并日益显示出其作用。早在明代,女真人在缔结婚姻时,财产便是他们所要考虑的因素,其内容一般包括牛、马、衣服和金钱等。可以说经济因素在婚姻缔结中起了决定性作用,这主要表现在:满族父母对女儿的婚嫁,一定要收取男方的聘礼,包括过定礼和过大礼。过定礼又称“下小茶”,俗称“换盅”,礼物最早包括如意、荷包、金银首饰、衣服、布帛以及酒果米肉。过大礼又称“下大茶”、“放大定”,是送正式的财礼。在金代,礼品除酒外,还要送马匹。尽管财礼数量没有固定的要求,但男方的聘礼实际上就是女方的身价,可以表明女子将来在男方的家族里的地位的高低。因此,女方父母都尽力将女儿嫁给相对富有的人家。正是由于财产作为婚姻的中介,广大贫苦的满族人民在婚姻问题上便陷入极大的困苦之中,有的为结婚娶妻而不得不放弃自己赖以维系生计的生产生活资料。二、满族家庭中妇女地位的法文化分析在满族的大家庭中,虽然一直沿袭着重男轻女的思想,都以生子为贵,认为接嗣有人。但对于女孩儿,满族人也不会虐待,他们认为多子多女都是福。史载:“女子执鞭驰马,不异与男。十余岁儿童,亦能佩弓箭驰逐……出兵之时,无不欢乐……”[9]由此可见满族女子在骑射方面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权利。这在满族婚姻家庭中必然决定了妇女将成为一个不可小觑的角色。(一)妇女的家庭地位分析虽然满族是父系家庭,男子的地位高贵,但与汉族相比,满族妇女在家中的权利也有一定的体现,满族受骑射文化的影响,妇女地位与汉族相比高贵得多,家庭中丈夫外出做官或当兵驻防外地时,妻子便可以成为家庭的主事者,暂时充当家长的角色。在平时,妻子也可以处理属于家庭内部而不牵涉全宗族的事情,比如仆役的管理、旗地的经营、子女的教育抚养、银钱的借贷等等。丈夫一般多参加社会性活动而不过多地问及家事。除此之外,满族统治者禁止缠足。据《清太祖实录》记载,崇德三年(1638年)8月,皇太极下谕:“有效他国缠足者,重治其罪。”入关以后,顺治元年,孝庄皇后谕: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顺治二年(1645年),顺治皇帝又重申:以后所生女子禁缠足。可见,缠足这一习俗只是流行在当时中国的汉族之中。《鲁迅文集》中提到的那个时代外国人是这样评价中国的:中国是一个野蛮的社会,中华民族是一个未开化的世族。在溯及原因时,鲁迅从历史的角度给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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