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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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我们已经讨论了不知道多少年了,我们也经常听说诸如把死人的骨灰盒放在别人的家里,以此要挟对方要求赔偿,或者将污秽物倒在和自己有意见的人的身上,以达到泄愤或报复的目的等事件。事实上,精神侵害有时候比财产或者人身侵害更为严重,它有可能造成遭受侵害的人精神崩溃,甚至家破人亡。而我们在遭受这种侵害的时候,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逍遥法外,而遭受侵害的人却是“哑巴吃黄连”。不过,现在也许就不用太担心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今年3月10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作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并同时生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是,由于这个解释中,没有对一些损害行为进行定性,没有对赔偿的数额予以确定,也没有一些行为和结果的衡量标准,更没有对行政侵权和刑事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作出规定。这使得许多人提出了疑问,比如什么是人格尊严、为何没有规定赔偿限额、以及是否受到任何方面的精神侵害都可以提出赔偿等等问题。本报大周刊就这些问题请教了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解释》出台意味着什么?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什么?中国历史上一直是重视精神权利而轻物质的,讲义、理、道,如女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在法律上却一直是空白。建国以来在立法和审判方面也是忽略精神价值,如把医疗费赔偿作为有形损害赔偿,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把人格损害当作无形的伤害,我国一直重视对有形损害的保护而不重视或漠视对无形损害的保护。对精神赔偿作出司法解释,填补了人格保护的空白,这对历史是一次拨乱反正。任何国家都一样,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并非只是对物质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的保护。因为人权的最高境界,就是对人的精神领域的保护。因此,《解释》的出台,并非仅仅是我们国家又多了一个法规,或者说又向完善的方向跨了一步,其真正的意义是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又上升了一个台阶。这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所说的一样,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完善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个里程碑。《解释》将以往分散在各种法规中的零散的、含义不明确的、不可操作的一些法条统一了起来,尤其是《解释》规定了精神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是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明确了哪些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后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那些是不能提出的;也明确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可以得到物质赔偿,而只能是精神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时候才可以得到物质赔偿。这使得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据更明确、更具体、更具有了操作性。再也不会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此地能受理,而在另一个地方却不予受理的情况了。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怎样才算侵犯了人格尊严?《解释》明确指出人格尊严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受侵害时,均可以索赔精神损失。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怎么样才算是侵犯了人格尊严权?“法无外呼人情”,《解释》的出现,是民事立法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充分体现。法官对于人格尊严的判别标准就是基于正常人的人情和道德的观念。《解释》中提到的: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就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人情观的体现。因此,侵犯了正常人的人情和道德的观念,或者说他人的行为违反正常的道德和人情观,使受侵害的人产生了或足以产生不良的反应,就是侵犯了人格尊严的行为。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人格尊严”的概念,但人格尊严就是正常人应当得到别人应有的这种尊重。就像超市里被非法搜身一样,被搜身的人没有得到和其他人一样的不被非法搜身的尊重,因此他的人格尊严也就受到了侵犯。从道德上来说,尊重就是人格,就是标准。立法道德化,就是把道德的最低标准作为立法的要求。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其实,人格尊严权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可界定和不可界定民事权利。《解释》中的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等权利,无不可以归纳到人格尊严权利当中来。可以说,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可能由于人格尊严权的范围太多、太广,法律不可能全部涵括,因此,《解释》在具体规定了几种人格权利后,考虑到了尚有许多种人格尊严的权利未被说明,或者无法一一说明,就采用这样的方式留下一个弹性空间,有利于各省、各地在制定相应的细则中,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严重后果”未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过高?《解释》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这个方面是否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保证法官的衡量标准是正确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任何国家司法权中都有的,只不过大小有所不同。现在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也确实给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在这样的条件下,这就要求法官公正、善意地行使司法裁量权,不能滥用权力随心所欲,并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素质。《解释》没有对“严重后果”进行界定,确实给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这是由于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各样的情况也难以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进行归类而必须这样做,但是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副作用,同时也不排除个别素质不高的法官在实践中有不正确做法的可能。上海的一例外资超市非法搜身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当时,一审法院参照了该外资超市的外商所在国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判决赔偿受害人20万元人民币,侵害人不服上诉。出人意料的是二审法院仅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人民币1万元,两纸差额巨大的判决书无疑是和法律开了一个巨大的玩笑。因此“严重后果”的界定,是《解释》究竟是否能够在实际当中运用的关键。反过来说,如果不给法官这些自由裁量权,而制定了一个“严重后果”的统一标准是否就好了呢?我看也未必。因为在目前的司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下,由于对不同的人的权利受到同样的侵害所产生的精神伤害,会因为受侵害对象所处的地区、风俗习惯、民族文化、经济水平和年龄差异等等情况的不同,产生完全不一样的后果。因此面对这样复杂的自然人群体,是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来规定到底什么才是“严重后果”的,如果真的制定了这样的一个标准,我个人认为反而会造成很大的混乱。众所周知,由于风俗习惯和民族的不同,某地的一种习以为常的做法或说法,对另一个民族或不同习俗的地方来说,就是一种侮辱或者是一种人格上的侵犯。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这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因此就目前来说,还是以不制定统一的标准为好,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或者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各种情况来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如果一定要有一个标准,也只能这样:假如侵害发生后,通过努力恢复被侵害人的正常状况和停止被侵害后所造成后果的扩大,仍然很难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的,而这种创伤已经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只有这样的标准了,因为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和标准,再要具体就非常困难了。就目前而言,《解释》的出台,已经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不能有过高的要求,须知法律也是一步一步完善的。赔偿数额未规定具体限度会出现高低不均吗?精神赔偿的数额没有具体限度,会出现高者畸高、低者畸低的现象吗?为何没有规定赔偿限额?就精神赔偿的数额来说,和没有规定“严重后果”的定义是一样的。但实际上《解释》中还是有比较具体的标准的,这就是六项因素: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当然,如果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一个相对弹性的标准,就更有利于参照实行了。中国这么大的版图,这么多的民族,其中的差异是非常大的,如果有一个同样的标准,是不现实的。对一些没有具体标准的问题由法官自由裁量,是比较科学的。因为法官自由裁量是依照正常人的道德标准、判断标准来衡量的,这也是伦理观法律化的一种体现。尤其在与国际接轨后,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频繁,出现的问题也会层出不穷,无法预料,很难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限额,也不宜规定。可能会出现高者畸高、低者畸低这样的现象。但我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这样更科学。对精神赔偿的数额虽然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怎样赔,制定额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解释》中已经有了,而且比较全面,六条因素中的最后一条就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而定。像广东的地方法规就有精神赔偿的最低限定是5万元,这放到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可能就不合适。按照小法服从大法的原则,原来上海、广东等地的一些限额标准还有效吗?只要不超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应该还是有效的。小法要服从于大法,不能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无冲突部分仍是有效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是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同,时间、地域的不同,各种案件类型的不同,很难制定出具体的数额标准,所以最高院规定了由法官根据六种因素进行自由裁量,综合过错程度、手段、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赔偿人的经济条件等等因素,由法官作出自由裁量。这样规定会让一些人感到失望,有人就是希望规定5万元以上的赔偿额。把权交给法官,不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也是无奈的选择。但这样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实事求是的。哪些精神损害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为什么不予支持?《解释》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是为了防止滥告、滥用诉讼权。这个《解释》出来后,这方面的案件会大量增加,特别像你们新闻界,现在《新闻法》还没有出台,记者写批评报道可能经常当“损害精神”的被告,如果不设立一个“严重后果”的规定,一被批评就来告你,正常的舆论监督就难以正常地进行,所以设一个“严重后果”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我个人的看法,精神损害赔偿还是要严格把关,要充分重视“严重后果”的问题,不要动不动就提出“精神赔偿”。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解释》规定,精神侵害造成了严重后果,法院对于用钱进行抚慰的请求是给予支持的,反之则不予支持,也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并非不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而是对受害人要求得到金钱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但《解释》说得很明白,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有人提出贞操权的概念,认为侵犯“贞操权”也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对吗?自己的人格尊严、人格的完美、生理上的完美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就是贞操权。现在对贞操权没有作规定,主要是新《婚姻法》还没有出台,但在精神抚慰金第八条第二款已经包含了贞操权,如被强奸的妇女可以在强奸案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被告有罪的同时,要求赔偿医疗费与精神抚慰金。严格意义上,侵犯“贞操权”这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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