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红斌07年12月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要旨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目录•介绍•目前现状•必要性•注意事项公正执法,司法为民3介绍----相关法律规定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司法部规定公正执法,司法为民4最高院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公正执法,司法为民5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公正执法,司法为民6司法部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义务)第六项规定:“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公正执法,司法为民7目录•介绍•目前现状•必要性•注意事项公正执法,司法为民8目前现状简介根据我国各地提供的资料估计,鉴定人的出庭率不会高过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5%。作为鉴定主体,出庭都是其应尽的义务,鉴定人不出庭将会导致鉴定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等一系列后果。我国目前鉴定人不出庭,法庭仅仅通过宣读书面鉴定结论,对这一极为重要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不仅使鉴定证据的客观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对庭审的公正性,包括程序的公正性和实体的公正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9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一.立法上的缺陷是鉴定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二.客观上的限制。三.认识上的偏差。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0立法上的缺陷是鉴定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1、立法左右摇摆。•我国没有制定关于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不清。另一方面又规定鉴定人经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宣读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直接对鉴定结论的效力进行书面审查,这无疑为鉴定人不出庭大开方便之门。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1立法上的缺陷是鉴定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2.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规定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但却无不出庭的具体责任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致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鉴定人缺乏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感,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难以落实。而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2客观上的限制1、地域上的限制。•由于鉴定人与传唤其到庭的法院地理位置相距太远,使鉴定人实际出庭的可能很小,甚至成为不能。试想,一个西藏的基层法院通知北京一名作亲子鉴定的鉴定人到法庭作证,这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2、工作实际的限制。•一方面是法院工作繁忙,为了赶在审限到来前审结案件,法官们不得不加班加点。另一方面,接受聘请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工作在不同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方式、工作量各有不同。要把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操作中的难度很大。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3认识上的偏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作证,反映了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和鉴定主体的鉴定人在认识的偏差,也反映了我国公民整体法制意识不强。•法官•鉴定人•社会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4认识偏差--法官•一是片面认为鉴定结论是“科学的判决”。法官对鉴定人的资格、能力、品格高度信赖,认为鉴定人就是“科学的法官”,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是“科学的判决”,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不用质疑,并可直接作为证据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在此理念支配下,他们认为鉴定人出庭与否无所谓。•二是认为推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得偿失。认为法院本身工作量很大,办案经费十分紧张,推行鉴定人出庭作证额外增加了工作量,提高了诉讼成本,是劳民伤财。孰不知,“面对并询问证人尤其是反对自己的证人,这是一项被国际法律文件普遍认可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我国不仅制度阙如,甚至许多司法人员也未意识到被告享有这项权利。”可以看出,那些持有鉴定人出庭作证得不偿失观念的法官办案的高效率是用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换来的,它忽视了诉讼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利,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格格不入。•三是认为鉴定人难以被通知到庭,不如不通知。认为我国缺乏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依据,鉴定人往往会以种种理由不出庭作证甚至拒绝出庭作证。与其这样,还不如不通知鉴定人出庭。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5认识偏差---鉴定人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出庭不出庭无所谓,在他们脑海中,没有起码的法制观念,没有对法律和法院应有的尊重。他们往往会以工作忙、任务重、出庭作证耽误时间、得不偿失或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有时甚至连任何理由、托辞都没有,就是不出庭。二是对法律信心不足。•这些鉴定人心中充满了对法律和法院的尊重,但却缺乏实现这种尊重的勇气和信心,害怕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打击报复。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6认识偏差---社会就整个社会而言,公民的法制意识还不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舆论环境还不健全。•一方面是受传统儒家“礼之用,和为贵”的观念影响,那种涉讼为耻的传统诉讼观念还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鉴定人所在的单位、企业是否给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时间、工作上的方便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鉴定人出庭作证。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7目录•介绍•目前现状•必要性•注意事项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8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一)必然性1.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更具可变性;2.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较之其他证据更具主观性;3.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较之其他证据更需说理性;4.鉴定结论具有“超脱性”和“职业性”,鉴定人出庭阻力干扰小。公正执法,司法为民19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二)重要性•1、直观分析:从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说起•事件回放----五次尸检六次鉴定七份结论•2、理论层面探讨:(1)是人民法院庭审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2)鉴定人出庭质证有利于案件的审结。(3)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增加科学办案的力度。(4)是保障鉴定结论真实合法的根本措施。(5)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有效防止诉讼当事人的缠诉。(6)是解决鉴定结论争议的有效途径。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0目录•介绍•目前现状•必要性•注意事项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1注意事项•司法鉴定人与一般的证人不同,要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判断,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出庭的时候做到行为严谨、规范。针对当前鉴定人出庭普遍存在的“目的不明、任务不清、启动无序以及语言不规范”等问题,我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出从以下八方面做好出庭工作,便于当事人质询和法官有效审查鉴定结论,进而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出庭前的准备出庭的要求出庭过程中的技巧出庭时相关材料的准备对鉴定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论证对工作疏漏予以弥补质证完毕的后续工作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2出庭前的准备1、受案时在思想上就树立起“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2、要求委托机关提供充分的资料,详细审查,全面吃透送检材料,并辅以必要的或特殊的仪器检测,客观分析,科学论证,使鉴定结论有根有据;3、虚心听取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4、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联合攻关。防止由于鉴定过程中的不慎或疏忽,成为出庭时的“症结”,以致影响出庭效果。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3出庭的要求1.司法鉴定人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地位及专业优势,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对鉴定结论质疑的理由,预测在法庭上可能提及的相关问题。2.对于“专家证人”可能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在心理和技术上作好充分准备。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4出庭过程中的技巧1.采取灵活多变的辨论方式,沉着应对来自各方的询问;2.在熟悉、掌握大量客观资料的基础上,运用语言逻辑学和答辩技巧,阐明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与作出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3.注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刁难性发问,采用反问方式要求对方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明了其真实含意后再进行简短而有针对性的回答;4.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的问题不轻易回答,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答辨后果和被动局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5出庭时相关材料的准备1.鉴定人资格的证明(1)身份证:鉴定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工作证: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合法性的证明;(3)学历证明(毕业证、专业培训、进修证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所必需具备的知识、技能证明;(4)鉴定资格证:颁证机关授予鉴定权的证明。2、委托鉴定程序合法的证明(1)委托单位就案件提请司法技术鉴定的委托文书;(2)鉴定人接受所在鉴定部门指派的证明;(3)鉴定人就本案“无自行回避的法定理由”的说明;(4)双方当事人未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记录或说明。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6对鉴定相关事项进行说明1.说明送鉴材料的审查情况(1)说明送鉴材料的真实性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核实的情况;(2)说明委托单位提供的送鉴材料(或经补充收集后新的证据材料)与委托鉴定目的、鉴定技术要求相符,可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情况。2、说明鉴定过程(1)说明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会诊的情况;(2)说明被邀请的各技术机构的资质、等级;(3)说明各技术机构指派的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4)说明聘请的专业技术鉴定人员有无自行回避法定理由的情况;(5)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参与本案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提出了回避申请情况。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7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论证1、以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该案的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和必要的补充说明等。该材料应论理充分、逻辑性强且简明扼要、使人易于了解。2、制作答辩材料,将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的案件疑点、难点和争议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估计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做到条目清楚,突出难点和争议点,说理依据充分、论证简明扼要并且语言通俗易懂。答疑时,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词不达意,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对于专业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当有专家证人或鉴定辅助人参与诉讼的,还应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8对工作疏漏予以弥补1.勇于面对现实,不遮掩、不狡辨,如实说明造成失误的主、客观原因;2.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在进一步补充收集材料,完善各项检测手段的基础上,作好补充鉴定工作,力求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3.需要重新鉴定的,特别是在鉴定人拿不出客观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而当事人同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错误以及其它方面的原因足以影响鉴定结论正确的”,应及时同意重新鉴定,主动承担因鉴定工作的失误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正执法,司法为民29质证完毕的后续工作1.鉴定人出庭质证结束后,应当向部门领导及时汇报出庭情况,并将出庭的发言稿、资料等归入鉴定档案;2.对出庭质证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反思,以利于出庭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同时有必要与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回访、反馈司法鉴定结论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不断提升鉴定水平。公正执法,司法为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