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判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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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件发生的政治背景:美国建国之处的党派之争•联邦党:政治主张代表人物:汉密尔顿亚当斯马歇尔•反联邦党(州权派)政治主张代表人物:杰斐逊案件发生之时的具体因缘:1801年的美国选举•总统选举亚当斯连任竞选失败杰斐逊当选为美国的第三任总统•国会选举联邦党丧失了多数党席位案件当事人背景介绍•詹姆斯·麦迪逊:当时美国国务卿,受身为共和党人的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的指示,将身为联邦党人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的滞留在国务院内的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扣发,致使这些“星夜法官”无法正式任职。•威廉·马伯里:作为无法正式任职的治安法官之一,到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求法院下状纸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约翰·马歇尔:前任美国国务卿,后成为新一届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成为受理该案的法官。马伯里起诉的依据:•《1789年司法法》(JudiciaryActof1789)•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马歇尔面临该案件的政治困境•马伯里胜诉•马伯里败诉马歇尔首先提出的三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事实考察)•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法律规定)•第三,是否由本法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换句话说,他是否有权利通过该法院得到他申请的救济?)第一个问题: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任命即为作出。•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获得该职位结论一: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第二个问题: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受到侵犯的权利提供了救济?•发出或拒发委任状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视纯粹的政治行为,仅仅属于行政部门专有,而不能受到法律的审视?•当这拒发委任状一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时,是否可以被认为其在法律上的应有权利受到了侵犯?•当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的法律是否应为其提供救济?发出委任状这一行为的性质不能被认为是纯粹的行政行为通常情况•行政首脑——总统(行政机关)的意志执行者•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行政首脑的行为合法性不能在法院受到审查,侵权也无从谈起。本案情况•行政首脑发出委任状的行为是国会(立法机关)赋予该官员的责任•他是运用个人的权力执行着特定的法案,此时他就是法律的官员•该行政首脑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审视。拒发委任状侵犯了马伯里的权利•此时被认为是法律官员的行政首脑,其被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不能无视他人被授予的权利。•法律授予官员特殊的责任,且个人的权利依赖于他们责任的履行。•当麦迪逊拒绝履行相应的责任,拒发委任状时,马伯里个人的权利即被侵犯了。法治国家的法律应为受侵犯的权利提供救济•法治政府的法律对于被侵犯的权利应该提供救济,否则便只是一纸空文。•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因此,合众国政府的法律应该为受到侵犯的权利提供救济。MAP∩SAM→SAP结论二:拒发委任状侵犯了马伯里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第三个问题:他是否有权利通过最高法院得到他申请的救济?这取决于:•第一,他申请的强制执行令的性质。•第二,法院的权力。他申请的强制执行令的性质•若发出强制执行令,必定是发给一个政府高级官员,法院对其行为必须进行法律调查。•它“很有可能会被一些人看作是企图侵犯内阁并干涉行政机关的特权”。•因此这个强制执行令在性质上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决不能由法院决定。法院的权力•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力发出强制执行令?《1789年司法条例》《合众国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在法律原则和司法法准许的案件中,向以合众国的名义任命的法院,或者持有公职的个人发出强制执行令。”麦迪逊属于宪法把合众国的全部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命令和建立的各种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以及以州的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有初审管辖权。”马伯里不属于矛盾法院应该怎么办?•《1789年司法条例》中赋予最高法院向持有公权力的政府官员发出强制执行令的权力,在宪法中显然是没有得到授权的。显然,这是一部与合众国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宪法与法律相抵触该如何处理?判决结果•撤销马伯里的诉讼请求总结•严密的逻辑性,反复运用严谨的三段论推理,形成连贯的逻辑体系,有理有据,说服力极强。•矛盾之处:1、一方面根据《司法条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2、先是论证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拒发委任状的行为不是纯粹政治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审视;之后又指出因为强制执行令的政治性而不能由法院作出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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