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声响和灯光信号•第一节概述•声响和灯光信号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可表明船舶的存在、种类和动态。在互见中,可表明正在采取或企图采取的行动,或对他船采取的行动表示怀疑、提醒或警告一、定义(第三十二条)•1.“号笛”一词,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并符合附录三所载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2.“短声”一词,指历时约1s的笛声。•3.“长声”一词,指历时约4—6s的笛声。二、声号设备(第33条)•.•1.12m≤L100m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2.L≥100m的船舶,除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外,还应配置一面号锣。•3.L12m的船舶,不要求备有前述1.2中规定的声响信号器具。若不备有,则应配置•能鸣放有效信号的其他种类设备,如雾角和手摇铃等。第二节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一、条款内容•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2.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1)这些灯号应具有下列意义:•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2)每闪历时应约1s,各闪间隔应约1s,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10s。•(3)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nmile,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3.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条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2)将要被迫越的船,当按照第九条5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4.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由于任何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应立即用号笛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五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5.船舶在驶尽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鸣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方可能听到它的任何来船回答一长声。6.如船上所装几个号笛,其间距大于100m,则只应使用一个号笛鸣放操纵和警告声号。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第三十五条)•一、条款内容•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时,不论白天还是夜间,本条规定的声号应使用如下:•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鸣放一长声。•2.机动船在航但已停车,并且不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连续鸣放两长声,两长声间的间隔约2s。•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以及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连续鸣放三声,即—长声继以两短声,以取代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4.从事捕鱼的船舶锚泊以及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锚泊中执行任务时,应当鸣放本•条3款规定的声号以取代本条7款规定的声号。•5.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连•续鸣放四声,即一长声继以三短声。当可行时,这种声号应在拖船鸣放声号之后立即鸣放。•6.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应作为一艘机动船,鸣放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7.锚泊中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lmin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s。长度为100m或100m•以上的船舶,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钟,并应在紧接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5s。此外,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连续鸣放三声,即一短、一长和一短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8.搁浅的船舶应敲打本条7款规定的钟号,如有要求,应加发该款规定的锣号。此外,还应在紧接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分隔而清楚地敲打号钟三下。搁浅的船舶还可以鸣放合适的笛号。U、、一。•9.长度小于12m的船舶,不要求鸣放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10.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本条1、2或7款规定的声号外,还可以鸣放由四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第四节招引注意及遇险信号•一、招引注意的信号(第三十六条)•1.条款内容.•如需招引他船注意,任何船舶可以发出灯光或声响信号,但这种信号应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款所准许的任何信号,或者可用不致妨碍任何船舶的方式把探照灯的光束朝着危险的方向。任何招引他船注意的灯光,应不致被误认为是任何助航标志的灯光。为此目的,应避免使用诸如频闪灯这样高度的间歇灯或旋转灯。二、遇险信号(第三十七条)•船舶遇险并需要救助时,应使用或显示本规则附录四所述的信号。•遇险信号(附录四)•1.下列信号,不论是一起或分别使用或显示,均表示遇险需要救助•(1)每隔约1min鸣炮或燃放其他爆炸信号一次;•(2)以任何雾号器具连续发声;•(3)以短的间隔,每次放一个抛射红星的火箭或信号弹;•(4)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通信方法发出莫尔斯码组…———…(SOS)的信号;•(5)无线电话发出“梅代”(MAYDAY)语言的信号;•(6)《国际简语信号规则》中表示遇险的信号N.C.;•(7)由一面方旗放在一个球体或任何类似球形物体的上方或下方所组成的信号;•(8)船上的火焰(如从燃着的柏油桶、油桶等发出的火焰);•(9)火箭降落伞式或手持式的红色突耀火光;•(10)放出橙色烟雾的烟雾信号;•(11)两臂侧伸,缓慢而重复地上下摆动;•(12)无线电报报警信号;•(13)无线电话报警信号;•(14)由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发出的信号;•(15)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出的经认可的信号,包括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2.除为表示遇险需要救助外,禁止使用或显示上述任何信号以及可能与上述任何信号相混淆的其他信号。•3.应注意《国际信号规则》的有关部分,《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以及下述的信号:•(1)一张橙色帆布上带有一个黑色正方形和圆圈或者其他合适的符号(供空中识别);•(2)海水染色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