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家渡2、3号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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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2016-09-19征收三所董家渡2号和3号地块黄浦区董家渡2号地块及董家渡3号地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订如下: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八)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三、房屋征收的范围董家渡2号地块:东至规划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悦来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字[2002]第18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董家渡3号地块:东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规划如意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字[2007]第17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房屋类型认定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九、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附件二)十、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个月(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例提前达到90%,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90%后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1、签约奖励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15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3000元。2、签约比例奖签约比例在本地块触摸屏即时公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本地块总签约率达到90%的,每户一次性奖励7万元。3、签约速度奖为鼓励加快签约,本地块按签约时段设立签约速度奖:签约期限第1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签约速度奖13万元;签约期限第2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签约速度奖11万元;签约期限第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签约速度奖9万元。4、搬迁奖励费为鼓励搬迁,本地块按搬迁时段设立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发放搬迁奖励费8万元;在超过约定期限3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发放搬迁奖励费5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5、实物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价值1万元的实物奖励。6、家用设施移装费每户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7、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8、建筑面积补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补贴,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户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本地块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的,不享受建筑面积补贴。9、无搭建补贴被征收房屋除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记载外无搭建和阁楼的,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贴10万元。10、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11、户籍迁移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的,每户可获得户籍迁移奖励1万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该户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的,每户可获得户籍迁移奖励1万元。如超出上述期限的,将不再办理领取手续。12、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不包括签约比例奖、实物奖励、户籍迁移奖励、特殊对象补贴、临时安置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青浦徐泾北16-02地块、松江佘山28A-01A地块、松江南C19-13-02地块、奉贤南桥14-14A-01A地块及就近安置房源浦东新区《绿洲康城》。房源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补偿金额×35%给予补贴,低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注:此处所指“补偿金额”系根据本方案“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中相关规定予以计算,不包括本方案“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中相关奖励和补贴。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上海市黄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场办公地址:悦来街25号联系电话:53522013十五、其他事项(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2)租金交纳证明;(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实物奖励、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建筑面积补贴、无搭建补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及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补贴。(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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