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已废止、修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目录序号文件依据法规名称清理意见施行日期1《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政财董字第118号)废止2010年11月12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废止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2010年11月1日2序号文件依据法规名称清理意见施行日期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2010年11月1日5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2010年11月1日3附件2:已废止、修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依据规章名称清理意见施行日期1《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废止,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2010年11月12日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废止,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2010年11月12日3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废止,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2010年11月12日4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废止,已被2007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代替。2010年11月12日5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废止,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2010年11月12日6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废止,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2010年11月12日7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91号)废止,关于公务员申诉,已被2008年5月1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代替;关于公务员控告,《公务员法》已作原则规定,暂行规定中有关内容与公务员法表述不一致。2010年11月12日4序号文件依据规章名称清理意见施行日期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人外发[1995]110号)废止,其制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废止,其内容已不符合公务员培训的需要。2010年11月12日9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废止,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2010年11月12日10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人发[1996]64号)废止,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2010年11月12日11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废止,已被2006年4月9日颁布施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代替。2010年11月12日12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将名称修改为“技工学校工作规定”。2010年11月12日1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0年11月12日14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将第十四条中引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2010年11月12日1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将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11月12日1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将第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0年11月12日5序号文件依据规章名称清理意见施行日期1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68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1995年2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9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修正)一、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月7日18《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69号)《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废止2011年1月7日19《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废止2011年1月7日20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275号)《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1996年3月10日南京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废止2010年12月1日21《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1999年5月6日南京市政府令第167号发布)废止2010年12月1日22《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03年9月18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23号发布)废止2010年12月1日6序号文件依据规章名称清理意见施行日期2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275号)《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9月1日南京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一、第四条修改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并抓好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二、删除第二十条。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人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任主任。”四、删除第三十五条。2010年12月1日24《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2002年4月15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06号发布)一、第三条修改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失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二、文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010年12月1日7附件3: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8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9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1990.8.141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0.9.811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1990.11.912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13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1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2.10.16(2010.11.12)1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1994.1.1116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17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9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8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1994.12.2219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20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21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1995.4.2422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1995.11.123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2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1996.5.2725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