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ElectoralSystem一、选举的概念与由来(theconceptionandoriginationofelection)所谓选举(election),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国公民,通过投票方式,选出代表他来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人,按照他的意愿,代表他的利益来治理国家。1、选举制度的涵义选举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构成了西方民主制的三大支柱之一。选举制度是有关选举的各项程序、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由有关选举的一系列原则、程序、方法按法定规范形成的具体制度构成。2、选举制度的作用首先,选举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politicaldemocratization)。其次,选举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politicalquality)。再次,选举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英国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英国选举制度的产生与封建社会的议会具有密切关系。“光荣革命”后,英王被迫接受了《权利法案》,确认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宣布国会议员实行直接的“自由选举”,至此,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选举制度得以建立起来。1832年,英国制定了《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ofthePeopleAct),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降低了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到1918年,英国制订了新的《人民代表选举法》,使21岁以上的男子有了选举权,到1969年,英国再次修改《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法国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法国的选举制度也是在封建社会的选举办法基础上产生的。1302年,国王菲力普四世召开了第一次“三级会议”。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通过1791、1793、1795年的立宪活动,真正建立起法国的近代选举制度。1875年制订的选举法规定,选民资格为年满21岁的男子,1944年,规定年满21岁的男女公民都有选举权,1974年,法国又对选民的年龄资格进行了修改,由21岁降到18岁,从而与其他西方国家普选制的规定一致。美国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美国独立战争后,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参议员、众议员分别由公民间接和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由每个州委派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并将制定选举法的权利留给了各州。1870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是奴隶而被拒绝或被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到1920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9条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妇女都拥有选举权。1971年通过的第24条宪法修正案,将选民的年龄资格由21岁改为18岁。二、各国议会选举制度概述英国大选英国现行选举法规定,下院议员全部按“单名选区制”(single-candidatesystem)选出,每个选区选一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得简单多数者当选。美国国会选举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H.R)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州在众议院中的席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参议员(Senator)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每州2名。法国议会选举法国的议会两院是经过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产生的,国民议会由直接选举(directelection)产生,参议院则由间接选举(indirectelection)产生。国民议会选举制度采用“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single-candidatetwo-roundsmajorityvoting)。参议员由选举团(electoralcollege)间接选举产生。德国大选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是整个联邦政府体制中唯一由民选产生的机构。联邦议院议员的选举制度被称为“多数代表与比例代表混合制”(mixedsystemofmajorityandproportionalelection)。日本国会选举《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由众议院(HouseofRepresentative)和参议院(Senate)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公选产生。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平等,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原则。众议员选举按中选区制(intermediaryconstituencysystem)投票,参议员分别按两种选区制进行。俄罗斯议会选举俄罗斯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FederalCouncil)和国家杜马(NationalDyma)组成,其中,联邦委员会不经过全国性的选举产生,而由俄罗斯联邦的每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国家杜马每4年选举一次,选举仿照德国式的“多数代表和比例代表混合制”(mixedsystemofmajorityandproportionalelection)进行。三、选举原则所谓选举原则(principleofelection),是指不同国家选举制度所共有的基本特征,是选举制度在各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为多数国家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一些做法。普遍选举权原则(principleofuniversalsuffrage)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普遍选举权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principleofequalsuffrage)平等选举权即通常所讲的“一人、一票、一值”原则,同等数量的代表应该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原则(principleofdirectelection)直接选举原则是指议会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直接选举从理论上讲显然更能公正、准确地表达选民的意愿,实现选民的意志。目前,英、美、法、日、德、瑞士等国的众议员选举都已实行了直接选举制。秘密投票原则(principleofsecretballot)秘密投票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民按选举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秘密填写选票和投票,他的选举意愿向所有人保密,也无须记名。四、选举组织(electionorganization)选举组织是指所有指导、主持和办理国家选举事务的各类组织或机构的总称。从层次上划分,选举组织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中央选举组织(centralelectionorganization)。地方选举组织(localelectionorganization)。基层选举组织(constituencyelectionorganization)。五、选区划分(divisionofconstituency)选区(constituency),又称为选举区,是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及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也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地域代表制,即按照地域划分选区。西方国家的选区划分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单名制选区(single-candidateconstituency),实行单名选区制一般对大党比较有利,尤其是在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中更是如此。二是多名制选区(multi-candidatesconstituency),也称复名制选区或大选区,目前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就采取大选区制。六、选举方式(methodofelection)公开选举(openelection)公开选举使得选举人的选择完全公开化,而且公开选举方法简便,组织成本很低,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成为选举的主要方式。秘密选举(secretelection)1856年,澳大利亚发明了一种新的秘密投票方式。这种“澳大利亚式投票制”由于其独特的优越性很快被西方各国所仿效。直接选举(directelection)直接选举是由选民以直接投票的方式产生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成本较高、不便组织、不便控制,因而在选民人数大量增多的情况下,直接选举的难度大大增加。间接选举(indirectelection)间接选举方式就是指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选举人的投票选举产生的。即通过两级或多级选举完成选举的目标。竞选(electioneering)所谓竞选,是指通过候选人的种种活动和表现,帮助选民在选择中做出决定的一种方式。七、选举过程(electoralprocedure)选民登记(electoralregister)选民投票(electoratevote)选票计算(ballotticketstatistics)选举结果的确认(confirmofelectoralre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