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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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第一章美国行政法概述•一、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在美国,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戴维斯的定义,即: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调整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即美国行政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对此定义,可以从四个层次进行理解:•(一)美国行政法制定机关包括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二)美国行政法的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章和行政判例。•(三)美国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调整行政机构的组织、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的规范三大部分。•(四)美国行政法是指由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所载的确行政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而不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二、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共三个部分•(一)关于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二)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最重要的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但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并不仅仅限于联邦行政程序法)•(三)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三、美国行政法的法源•美国行政法的法源,即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亦即载有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出版物。美国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有:•(一)《美国联邦法规汇编》(U.SCodeandU.SCodeAnnoted),其中收有美国联邦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二)美国政府手册(U.SGovernmentManual),其中主要收有有关对美国各政府机构及职能权限的规定的法律文件。•(三)联邦登记(FederalRegister),为联邦政府的官方出版物,登载有总统和联邦行政机构发布的所有公告、规章、命令和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的效力”的文件。•(四)联邦条例汇编(CodeofFederalRegulation)收集在《联邦登记》上正式发布的各行政机构的规章。•(五)各州法规汇编,是各州行政法的主要法源。•(六)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其州规章汇编,只有38个州有)•(七)各州政府手册(StateManuals)和州政介绍(TheBookoftheStates)(一种介绍每一个州政府的活动情况的、由州政府理事会编辑出版的出版物)。•(八)司法判例汇编,有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联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联邦地方法院判例、联邦专门法院判例及各州法院判例汇编,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九)行政裁决汇编•(十)司法部长意见汇编美国的司法部长是美国政府的法律顾问,对总统和各部部长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负有回答的义务,司法部长回答法律问题的意见只是顾问(咨询)性质的,没有法定的约束力,然而司法部长的意见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受到行政部门和法院的高度重视。•美国行政法中的几部重要的法律:•1、《行政程序法》(APA,AdministrativeProceduceAct)制定于1946年,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和原则,还规定了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途径。•(2)《司法审查法》(AdministrationOrdersReviewAct)制定于1950年,其主要内容是有关司法审查的管辖、起诉、审判地点、司法审查诉讼的参加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文书及诉讼程序等。•(3)、《情报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制定于1967年,现被归入行政程序法中,其主要内容为政府情报公开和公众向政府机构获取公共情报以及在政府拒绝依法提供情报时请求司法救济的规则和程序。•(4)、《私人秘密法》(PrivacyAct)制定于1974年,现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其主要内容为行政机构获取、制作、保存、管理有关私人情报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序及其他机构、个人查阅、获得有关私人情况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序等。•(5)、《政府公开法》(在阳光下的政府法,即GovernmentintheSunshineAct)制定于1976年,现亦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机构会议公开,包括会前通知、会中允许公众查阅会议记录材料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在行政机构不依法公开举行会议时,公众请求司法救济的规则。•(6)、《联邦侵权赔偿法》(FederalTortClaimAct)制定于1946年,其主要内容为私人因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侵害其权益、造成其人身或财产损失时,要求取得损害赔偿的规则、程序。•思考题:•1、美国对行政法的理解与英国对行政法的理解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结合第三篇的内容,找出其中的相似之处,但两国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区别,找出其原因。•2、在行政法的法源上,美国行政法既与法国的有一定的区别,与英国的也有区别。与法国行政法相比,美国行政法有哪些独特的法源,与英国的相比,美国又有哪些独特的法源,并进一步思考造成美国行政法法源与其他两国的区别的原因。第二章美国行政法发展历史•一、援引英国先例时期(1875年前)•“行政法”一词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著作中首先出现,但在“行政法”概念出现之前,在美国就有行政法存在。•在1875年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是援引、接受英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其中有执行令、禁止令和调卷令。•执行令,其功能为命令政府官员授予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恢复公民被侵害的权利,•禁止令在于命令政府官员停止行使非属于他们管辖的权力和停止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调卷令主要用于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决和用于审查行政机构的决定和撤销其没有法律依据或其他超越行政管辖权的决定。•二、传统模式时期(1875-1930)•这一时期的标志是独立管理机构的出现,即第一个独立管理机构——州际贸易委员会,这一时期对行政机构限制较多,对行政机构持不信任态度,对行政机构的法定权力的解释较窄。•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本要求:•1、行政机构加予个人义务必须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并遵循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2、行政机构采用的决定问题的程序必须有利于授权法的适用。•3、对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4、行政机构决定问题的程序和形式必须便于司法审查。•三、新政时期(1931-1945)•这一时期由于政府需要解决国内经济危机,对外要面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严峻形势,所以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主要权力中,行政权获得扩张,与以相应的是行政法的迅速发展,行政法所涉及的领域也扩大。联邦最高法院在30年代先是多次判决罗斯福总统需要的新政立法违宪,使行政权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在罗斯福总统提出了法院改组计划(虽然最终并没有成功)、法院内部人事变动及某些法官改变其原有的立场而使联邦最高法院对待新政立法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而使行政权扩张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同,行政权扩大也为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四、行政程序创建时期(1945-1965)•标志: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通过。•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其主要内容和规则有:•1、行政公开•2、规定规章和行政裁判规则•3、司法审查规则•五、改革时期(1965年以后)•改革的主要措施有:•1、扩大各种福利受益人,•2、扩大程序制约的对象和范围•3、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第三章行政机构•一、行政机构的体系•美国行政机构包括联邦政府机构、州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含县政府机构、市政府机构和镇政府机构),在学习中主要针对联邦政府机构,而不注重对州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联邦政府机构,按其法律地位及与总统的关系(总统对行政机构控制的紧密程度),可分成3类:•1、总统直属机构,•2、行政部•3、独立管理机构。•总统直属机构,主要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管理机构,是总统的咨询、参谋、辅助机构,由总统根据需要设立,无需获得参议院的同意。•行政部,由参议院设立,各部部长人选由总统提名,并需获得参议院的同意,其法律地位高于总统直属机构,总统对各部的控制也不如对总统直属机构的控制有效。•独立管理机构,是行使一定专门职能,执行一定专门任务,对于总统和行政部享有相对独立性的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机构由国会设立,其负责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但独立管理机构不对总统负责。•行政部与独立管理机构的比较:•(一)、相同之处有:•1、都是外部行政管理机构,可对外行使职权,•2、二者都由国会立法设立,负责人的任命,需要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总统再加以任命。•(二)、二者的区别:•1、行政部通常具有多项行政管理职能,但一般只限于行政职能,独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则比较单一,但独立管理机构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2、在法律地位上(独立性上的差异),行政部直属总统,向总统负责,独立管理机构则不对总统负责。•3、独立管理机构的首长和成员通常是相应领域管理事务的专家,行政部的首长通常是政治官员,对具体行政事务的了解有限。•二、行政机构的职能•根据行政职能的内容,可将行政机构的职能分为4类:•1、管理私人行为•2、管理社会福利•3、管理兵役征招和税收•4、提供社会服务•三、行政机构的管理手段•1、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和管理标准•2、颁发许可证•3、发布禁令•4、财政资助•5、判付赔偿金•6、行政强制•7、行政制裁•8、调查和透露情报•9、司法部起诉•四、行政机构实施管理的理论依据•1、控制垄断的需要•2、控制“横财”的需要•3、分配额外耗费的需要•4、提供情报和纠正不当情报危害的需要•5、限制过分竞争的需要•6、减缓萧条的需要•7、加速科技进步的需要•8、保护个人免受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损害的需要•五、行政机构的发展及其控制•美国现在设置的行政机构,与1789年的相比,种类和数目均有增加。•设置行政机构并赋予其职权时,就应当对其职权划定一定范围,并采用法律手段使其在职权范围内行政,即需要设置相应的控制措施,法律对行政机构设置控制机构时,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即应遵循的原则):•1、保障公正•2、保障准确•3、保障效率•4、具有可接受性。第四章制定规章•一、规章的概念、特征和效力•(一)规章的定义•(二)规章的特征•(三)规章的效力•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规章的定义是“行政机关为执行、解释、说明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活动程序或活动规则而发布的具有普遍或特定适用力以及对未来具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它还包括规定或批准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和财务经体制及其改革、物价、设施、器具、服务费或津贴发及财产估价、成本费用、记账和与上述各项相关活动的文件”。•规章的特征:•1、规章从属于法律或政策,•2、规章具有普遍或特定适用力•3、规章对后来具有拘束力•规章相对于国会立法的优势:•1、规章制定程序简便,比国会立法更能灵活地适应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需要2、规章调整具有专业性3、规章较法律具体、明确。•但相对于国会立法,行政规章的民主性较差。•规章相对于具体行政决定的优势:•1、规章适用范围较具体行政决定广泛•2、规章效力的时空范围优于具体行政决定•3、规章的制定程序较具体行政决定正式、严格。•尽管规章较具体和行政决定具有优点,但它相对于具体的行政决定,也有其缺陷。•规章的效力•规章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其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有:•1、对行政机关自身具有约束力•2、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3、对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具有约束力•二、规章的种类•按内容可以把规章分为立法性规章和解释性规章•立法性规章(Legislativerule)是指行政机构在其管辖权限范围内依法为相对人创制实体权利、义务或程序上的权利、义务所制定的规章。•解释性的规章(Interpretativerule)是指行政机构为执行法律,对相应法律的全部或部分规定作出解释或说明的规章。•在实践中区分立法性规章和解释性规章的标准:•1、国会授权标准,即行政机构制定的规章是否有国会明确的法律授权,有国会明确授权的规章通常是立法性规章,无国会法律明确授权的是解释性规章。•2、实质性影响标准即行政机构制定的规章是否对相对人产生实质性影响,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立法性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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