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教职违反政治纪律27项处理规定l、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等活动的;2、公开发表或者散布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公开发表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决定相违背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的;4、组织、利用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邪教活动,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婚丧嫁娶等的;5、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它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制造宗教矛盾,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煽动骚乱闹事,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6、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7、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在处置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邪教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退逃,造成不良影响,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8、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9、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活动的;为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其它邪教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数据、财物、场所或者其它支持的;10、擅自接受国(境)外分裂组织、各类宗教、邪教组织及个人的捐赠特别是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的;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学术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与国(境)外分裂、宗教及邪教组织从事民族分裂、非法宗教及其它各类形式的邪教活动的;11、在涉外活动中,教职工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12、向学生灌输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及其它邪教主义思想的;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主义思想有关内容的演说、文章、宣言、声明的;13、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关内容的演说、文章、宣言、声明的;14、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15、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的;组织、参与编印、译制、传播其它非法宗教宣传品的;16、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邪教主义及“圣战”宗教极端思想的;17、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涉及有关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邪教主义思想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的;18、组织、策划、建立及参加“伊扎布特”、“伊吉拉特”、“法轮功”、“门徒会”、“天主教教友会”等各类宗教极端团伙组织及其它相关活动的;19、违反规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组织宗教活动的;设立礼拜室、讲经班、教堂、修道班、神学班等宗教场所,开办宗教知识讲座的;组织或参与做礼拜、讲经、诵经、听经或忏悔祈祷等宗教活动及其它形式的邪教活动的;参与或强迫他人宗教极端分子及邪教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及邪教分子开脱罪责,通风报信的;特别是未成年人参与地下讲经、学经活动的;送子女、亲属到非法教经点学习的;20、参加除已约定俗成的婚丧嫁娶仪式,例如起名、念尼卡、割礼、给亡人站礼、送葬、过乃孜尔等民族风俗习惯以外其它形式的宗教活动的;21、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非法“太比力克”活动的;22、组织、参与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各种聚会、文艺演出、集体娱乐等演艺娱乐活动的;利用开会、聚会、文艺演出、集体娱乐活动等机会,进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及邪教主义活动的;23、以各种形式和途径参加朝觐活动(除了随自治区朝觐团医护人员和厨师外),参与或组织各种形式的零散朝觐活动的;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勤人员提供方便的;25、在斋月期间封斋的,强迫配偶、子女或他人在斋月期间封斋的;26、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及邪教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及邪教分子开脱罪责,通风报信的;27、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