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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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瑞煤监发[2010]17号关于严格执行煤矿单班最大下井控制人数规定的通知各煤矿:根据省煤炭行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单班最大下井控制人数规定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10]6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单班最大下井人数,有效防范煤矿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减少重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如下:1、每个矿井只能允许一个井筒上下人员。煤矿应在上下井的井筒井口设置矿井唯一的人员入井通道和井口登记室,矿井所有出入人员由矿井入井通道出入井,接受入井检身登记和出井登记。矿井必须安排好每班在井口登记室进行入井检身登记和出井登记的工作人员,明确登记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每天24小时有专人履行入井检身登记和出井登记职责。井口登记人员应将本班矿井实际下井人数等信息在井口登记室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人数、工种、去向)。矿井在明确每班下井带班领导的同时,还应明确一名地面值班领导,地面值班领导应到井口检查下井人员信息公示情况和人员入井登记记录本,并在记录本上签字。每班的出入井登记本应存档备查。2、年核定生产能力在4万吨的煤矿矿井单班最大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0人。3、每个矿井必须在矿灯房、进班室、入井井口等地方的显著位置悬挂核定本矿井单班最大下井控制人数的牌子。4、严格控制各作业点的作业人数。小煤矿同时作业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2个水平同时作业时,下水平同时作业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它作业点(如巷修等)同时作业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5、加强矿灯管理。对矿灯实行编号管理,所有矿灯集中在矿灯房统一管理、充电,每盏矿灯按编号只应对一名矿工(上级部门检查用灯除外),每盏矿灯必须确定在矿灯房充电架上的固定位置,职工凭号牌领取矿灯,职工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矿灯房,凭矿灯领回矿灯号牌。当发放矿灯的数量超过固定的最大单班下井人数时,矿灯房工作人员有权停发矿灯。6、对下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矿井,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对该矿井实行停产整顿并给予行政罚款,对弄虚作假的矿井从重处罚。二0一0年六月三日主题词:安全生产煤矿下井人数通知抄报: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分局、九江市煤监局,郭少雄副市长、李庆生副主席抄送:各产煤乡镇瑞昌市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6月3日印发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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