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所聘岗位任职条件。(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4)必要时可进行考试。2.聘用原则(1)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2)第一次最高可聘用的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3)聘用到管理岗位后,再竞聘高等级岗位必须符合竞聘上岗规定的相关条件。(4)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前的职务或岗位,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相应等级岗位。(二)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规定的相应等级岗位条件。(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2.聘用原则(1)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2)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未取得经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聘用制干部,不能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三)相关问题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且不符合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又未按现行工人岗位考核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暂按确定的岗位工资等级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但管理岗位不得超过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过十二级。已经超过的,在未达到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前,不能竞聘更高等级的岗位。二、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和成建制划转后,岗位设置的管理(一)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划转双方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按隶属关系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二)企业或其他部门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转制为事业单位的,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核准。三、岗位工资(一)岗位变动岗位工资也相应变动。岗位变动后薪级工资是否变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确认备案表》(附表1)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花名册》(附表2)备案结果和聘用的岗位等级,确定和兑现岗位工资。(三)首次岗位工资兑现时间以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为准。转入正常化后,兑现岗位工资的时间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下月起执行。(四)岗位工资是基本工资的构成部分,作为计发退休费、社会保险、向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等的基数构成之一。(五)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1.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所认定的岗位等级与工资套改认定的岗位等级一致的,以及认定为专业技术层级岗位最低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不变。2.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所认定的岗位等级与工资套改认定的岗位等级不一致的,以及认定为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内部较高岗位等级的,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办理岗位工资兑现手续。四、兼任岗位兼任岗位主要是指管理岗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一)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兼任专业技术岗位:1.该管理岗位确实需要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2.必须全面完成该岗位职责中行政管理任务。3.必须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二)下列人员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1.管理型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的单位领导。2.单位和内设机构党群组织的领导。3.非专业技术性质内设机构的领导。4.虽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但达不到同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量的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5.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业不一致的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三)兼任岗位管理1.符合兼任岗位条件的,其工作职责和岗位说明书要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分别制定,同时考核。2.兼任岗位设置。兼任岗位的人员,其管理岗位要占领导职数,兼任岗位要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结构比例。3.兼任岗位的批准权限和程序,与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权限和程序相同。(四)兼任岗位的岗位工资1.经批准管理岗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兑现岗位工资时,可以是管理岗位也可以是所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但只能选择兑现其中之一。2.未经批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不能兑现兼任岗位的岗位工资。已经兑现了兼任岗位工资的不再变动,但只能保留一个聘期,聘期满后聘用在什么岗位,兑现什么岗位的岗位工资。3.有关部门凭《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确认备案表》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兼任岗位人员聘用结果花名册》(附表3)兑现兼任岗位的岗位工资。五、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管理(一)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事业单位主要指,在同一主管部门管辖的单位中,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数和本工种工勤技能人员数达不到《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单位。(二)该类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该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三)该类单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其主管部门统一掌握调剂使用。主管部门要建立一套综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各单位也要建立一套,分别登记和管理。六、聘用合同的期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其他岗位一般签订3至5年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到退休年龄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后的岗位设置省直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人员和市州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中的科级人员,离开领导岗位但还不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按照原职级设置岗位。总数控制在现任领导职数的50%以内,其中正职不得超过30%。本条件仅限于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的岗位设置,不得用于提拔。八、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我省一、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按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必内控制,一、二级按5%左右控制。事业单位不得突破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单位没有空缺岗位的,有关部门不得认定岗位等级,不得兑现岗位工资。九、由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由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期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埋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始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一律按现行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更改。十、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的其他相关问题(一)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指《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下发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用人制度由固定用人转变为合同用人为标志。时间以2008年7月21日为准。(二)纳入首次岗位设置和管理的单位和人员是,《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3、4、6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中,截至2008年7月21日的正式在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正式在册人员是指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三)《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下发实施(即2008年7月21日)以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职务发生变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工勤技能人员,不列入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待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根据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再行确定岗位和认定岗位等级。(四)岗位聘用中的其他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国人部发〔2004〕63号和甘政办发〔2005〕122号文规定执行。附表:1.《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确认备案表》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结果花名册》3.《甘肃省事业单位兼任岗位人员聘用结果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