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第一章总论本章重点一、法律文书的概念、性质二、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三、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性质和类别一、法律文书的概念、性质1、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2、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以及非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文书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文书,即一切用文字表述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两大类。规范性文件仅指用条文表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则包括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等,只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狭义的法律文书,是专指非规范性文件所涵盖的文书。本教程所称的法律文书,是狭义的法律文书。它既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和监狱管理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照职权所制作的司法文书,也包括仲裁、公证机构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制作的各类文件、文书。前者是法律文书的核心,也是法律文书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从上述法律文书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大体包括三部分法律文书:①国家司法机关为处理诉讼案件而制作的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②国家授权的法律机构或法律组织所制作的办理或裁决非诉讼案件的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③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出具或代书的民用法律文书。这是三部分性质不尽相同的法律文书。二、法律文书的类别1依文书制作主体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称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称诉讼文书或裁判文书。以此类推还有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及监狱文书等。2依文书的具体功能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诉状类文书、笔录类文书等。3依不同的制作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构成法律文书的概念有五个要素: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各级国家司法机关或者负有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2、法律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狱法、律师法、仲裁法、公证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3、法律文书的产生只限于诉讼和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讼活动的特定范围。4、法律文书制作内容依据是案件事实和与之相适用的法律、法规。5、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小结:1、法律文书是反映法律活动的专业文书。从文书内容上讲,它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所调整和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事实的确认与法律的适用。2、制作法律文书,必须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来正确适用法律,具体解决司法活动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使之符合法律、符合法理,进而揭示文书的法律实质及其特征。第二节法律文书的沿革一、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和演变我国法律文书源远流长,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的漫长历史阶段。早在虞舜时代我国就有了刑法,相传夏商之世诉讼法规出现,及之周代李悝著《法经》六篇,诉讼断狱相继形成。与诉讼相伴随的法律文书也随之兴起。据考证《铭》1975年陕西省岐山县出土的青铜器上刻有的铭文。上所记载的西周晚期的一篇判词,是我国现已发现的最早的判决书。它对定罪科刑,主刑附加刑并用,以及如何适用减轻处罚,都作了精辟阐述。《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称为《云梦秦简》中的《封珍式》对当时法律文书的程式、制作要求也都有规定。从典籍上看,西周时期已实行裁判宣告制度。《国语·晋语三》中记载了晋惠公下令处决庆郑在行刑前所宣读的一份判决书。在叙述方法上,先叙述在韩原战前所颁布的军令誓言规定,即“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接着,根据庆郑大夫的行为,对照军令规定,指出:现在庆郑违反军令,不听指挥,擅自进退;贻误了战机,致使秦穆公脱逃,晋国的君主被俘,而庆郑面部无伤痕。判决书在逐一列举了庆郑的罪状后,决定将其处以死刑。先秦以前,可以说是古代法律文书的开创时期。到了汉代,法制有了很大发展,萧何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汉律体系。法律文书尤其是判词(即鞫)的制作,侧重案例和文辞,比秦代进了一步。汉代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魏晋南北朝,又有科、比、格、式等法律形式出现。与秦汉时期相比,在审判原则和法律概念的解释方面,如故意与过失、共犯、累犯之加重等,有了新的发展。这些封建司法经验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判词的内容。隋唐以后,随着科举的兴盛,增加了“试判三则”的规定,将判词写作设为专科,用写作模拟判词作为考试命题,藉以选拔官吏,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判词写作的发展,如白居易为应试所拟的一篇题为《得甲牛犊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的判词就是其中的代表作。到了宋代,开始有实判的专集传世,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此书国内已失藏,是近代从日本发现而影印回国出版的。,这些用散文写成的实判,大多数属于民事判词,风格上有了变化。在剖析案情,阐述理由,引证律文上,都比较明晰、精当,是古代判词的一大进步。明清时代,法律文书发展更趋完备,不少实判专集问世。诸如明朝李清的《折狱新语》、清朝于成龙等人的《清朝名吏判牍》以及《刀笔精华》一类的集子,内含有许多诉状文书。这个时期的判词,以散体为主,散骈结合,文字精练,讲究叙述方法,并注意分析证据,叙事说理,论据充分,颇具说服力。《清朝名吏判牍》所载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就是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一篇关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珍贵历史文献。现将案情和判词分别介绍如下:有陶文凤者,涎其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机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见彼置刀登榻,即急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及意,竟被斩死。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判词曰:(一)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至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被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二)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下,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执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际,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者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三)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威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1840年以后,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传入中国,清朝开始修律,也借鉴外国法律文书的制作经验。宣统年间,由奕匡、沈家本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中,对刑事和民事判决书格式和写作内容作了统一规定。此外,其他司法文书如各类笔录、诉状,也都比较完备。辛亥革命后,上述判词格式、写作内容经过民国年间司法机关和革命根据地司法部门的沿用,不断修正、补充,逐步形成:当事人基本情况——主文——事实——理由——判决,这一较为固定的程式。二、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文书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批判地继承中国司法文书格式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主要根据新中国法制建设实际,创制了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文书格式。早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就制定了《诉讼用纸格式》,1956年又制定了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共13种)。律师诉讼文书大都限于刑事辩护词、民事代理词和法律顾问处函件,文书格式亦未统一规定。其间经过1952~1953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和后来的学习前苏联司法工作经验,判决书正文逐步演变为现在的“事实——理由——主文”的三段论式,但是内容趋向简单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不提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也不讲了。从50年代后期起,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司法程序和司法文书不受重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司法部门的恢复与重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颁布,法律文书也步入了发展的春天。1980年司法部制发了《诉讼文书样式》计8类64种,下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逐步统一法院诉讼文书格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1982年3月,为配合《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联合制发了70种《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范了民事裁判文书的样式和写法。1991年4月,又就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需的民事裁判文书制发了样式。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经过5年的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于1992年6月2日以办公厅的名义制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计14类314种,并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法院诉讼文书的规范化、统一化的问题。在这期间,检察文书的规范化工作也随之启动。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本)》,1991年又进行了修订。1986年至1992年,还相继就控告申诉、监所检察、刑事技术和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文书格式的样本进行了统一规范。与此同时,侦查文书也有了发展,在原有三十多种样式的基础上,公安部先后制定了一些侦查文书,以适应“两法”实施的需要。监狱文书在使用中得到了完善,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工作的公安部制定了《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构成了监狱执法文书的基本框架。1983年司法部主管监狱工作后,监狱管理局陆续出台了一些专用文书格式。公证文书,在公证制度重建后,司法部于1981年颁行了《公证书试行格式》,共24种,并附有代书格式7种。1992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公证业务的发展需要,对试行格式进行了大规模修订,颁布了《公证书格式(试行)》,共56式106种,现场公证词格式2种,通知书格式1种,代书格式3种,进一步扩大了公证书格式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文书的制作质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特别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国家的各个司法部门相继修订、制定了一批适应各自司法工作需要的法律文书格式。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1992年的下卷试行样式进行全面修订,并先修改刑事部分。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于1999年4月6日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样式共计9类164种该样式施行后,至2003年5月为适应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又补充了7份样式,即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一审适用普通程序使用的刑事判决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分别制定了《〈关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