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而不学穷不尽,富而不学富不久。——法商学习分享2017年9月19日2017年9月20日9:00-12:00公司法:《法律视角下企业财富传承之道》14:00-17:00婚姻法:《私人财富管理婚姻篇》9:00-12:00继承法:《破译继承法财富传承密码》14:00-17:00《沙场点兵》1,保险法第89条规定,有寿险业务的公司除了公司间的分立,合并,以及被依法撤销外,其他情形是不可以任意解散的,比如,寿险公司不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何时解散,也不能像普通公司一样召开股东大会解散公司,即便前面三种情形的解散,也要经过国务院保监会的批准才可以。2,保险法第92条规定,寿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它的寿险合同以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寿险公司;如果跟其他公司达不成转让协议,那么会由国务院保监会制定某家寿险公司来接受转让。“接盘”的寿险公司要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客户的利益是有保障的。如果保险是在婚前购买并完成交费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份保险属于个人资产,万一离婚,是不会被分割的。如果不是保险的形式,比如现金,婚前的现金很容易和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离婚时,很难区分银行卡上的钱哪些是婚前的,哪些是婚后的,所以一般都是需要分割的。但保险不同,婚前购买,完成缴费,这就是通过保险的形式,完成了婚前财富的锁定,给自己保全了一笔财富。即便是婚前购买,交了多期保费,婚后仍需要缴费的,那么注意一定要用婚前的财产继续交费,比如某个银行账户是婚前开通的,里面存的钱也是婚前挣得,那么在结婚之前先打印一份银行流水保存,婚后取得的钱就不要再往这个账户存钱,需要交费的时候,只用这个账户里面的钱来缴费,这样这个账户也好,这份保单也好,都可以起到锁定婚前财富的作用。结婚之后,用家里的钱给自己买保险,自己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万一离婚,这份保险还是需要分割的,按照2016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分割的时候,由投保人自己决定是退保还是继续缴费投保,如果退保,就分割退保金,如果继续交费,那么久补偿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我们建议最好不要退保,中途退保,按照保险合同只能退回现金价值,前期的现金价值往往低于所交的保费,这样是很不划算的更何况,退保使得保障也没有了,而选择继续缴费投保的话,需要补偿对方的是现金价值的一半,而不是所交保费的一半,这样压力会小很多,一是可以通过较少的资金保全自己的保险,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为自己锁定了一笔财富。结婚之后用家里的钱给孩子买健康险或者教育金,年金之类的保险,万一离婚,给孩子购买的保险是否分割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父母决定退保并分割退保金的话,那是父母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司和法院都无法干涉。但如果作为投保人的父母一方不同意退保,另一方要求退保的话,法官会考虑这份保险是父母为孩子购买的,相当于是一种赠予,又涉及到孩子长期的保险保障,既然父母双方对这份保险的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官会倾向于对这份保险的分割事宜不处理,或者直接判令不分割。父母对子女进行财富支持,方式采取赠予现金,赠予房产或者股权等,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如果父母未明确说明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予,那么所赠财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离婚时将遭遇分割问题,即便父母明确说明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予,但当子女的配偶或家庭欠债是,子女名下的财产也将被用于清偿他的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说来,所赠予的财产其实并不安全,不能有效的实现传承的意愿。但是,如果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为子女配置寿险。重疾险,的现金价值是父母的财产,不是子女的财产,所以当子女婚变时,这份保单不会被分割;子女欠债时,这份保单不会受到追偿。这就起到了确定传承的作用。1,直接说保险可以避债,可以父债子不还,这样是不准确的,并不是说买了保险就可以规避债务,这是对保险的一种错误理解。2,保险是通过它本身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某些情形下恰好实现了债务筹划的作用而已。3,比如,按照继承法规定,我们继承的遗产要先用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但是,按照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身故,指定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是他按照保险合同直接取得的,是受益人自己的财产,而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然不属于遗产,那么就不需要来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这就实现了保险“父债子不还”的作用。1,关于“保险避债”,也经常听到保险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这个说法其实也是有前提的。2,如果已经陷入债务危机收到债权人的追讨了,这个时候为了保全财产和逃避债务,投保大额保险,具有明显的避债恶意,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保单不具备避债作用,是可以被依法撤销的,所以说投保还是要趁早。3,如果用来购买保险的钱,源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保险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样会被撤销。4,投保人在正常的财务状况下,用合法资金投保的保险,如果投保人欠债不能偿还,债权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关于这个情况下的保单是否能被执行,法律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不过,《保险法》没有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是接触保险合同的一个情形。同时,考虑到保险一般是长期性的财务和保险安排,又涉及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所以法院在是否强制执行保险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因此,相对于其他现金资产,不动产,公司股权等财产,保险的强制执行是法院排到最后才会考虑的,也就是说保险的安全性是优于现金,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的。5,同时,关于“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一个规定非常值得我们关注。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2016年3月公布了对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供全省法院参考,《解答》中第11个问题就是“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是否强制执行?”《解答》中提到“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但是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保险人退保。”也就是说,广东省的法院在处理强制执行保单的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尊重投保人的意愿,投保人同意退保用退保金还债的,那么才会强制执行,投保人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这对于广东地区的保险客户来是说一个利好消息,毕竟作为投保人,我们肯定希望保住保单不退保,那么广东法院就不可以强制执行我们的保单。1,保险在税务筹划上面也有一定的优势2,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赔款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3,关于遗产税,虽然我国还没有开征,寿险赔偿金是否免征遗产税也不能最终确定,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的解析上面来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寿险指定了身故受益人,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然不属于遗产,就应该不计收遗产税。同时,整体来说,寿险赔偿金免征遗产税是国际上的主流做法。再者,2010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寿险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税总额。4,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险的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并取得税优识别代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尽管税优健康险市场仍在起步阶段,但前景值得期待,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商业保险的重视和政策支持。穷而不学穷不尽,富而不学富不久。——法商学习分享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