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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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提纲有关基础知识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有关基础知识与专利有关的基本概念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两次修改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专利有关的基本概念专利权、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专利权的特点我国专利的种类专利权是国家主管机关依专利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一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获得独占实施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实施专利的行为产品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方法专利使用方法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的内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1条专利权1.(a)在专利的主题是产品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的同意而进行下列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b)在专利的主题是方法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和制止下列行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所获得的产品。2.专利所有人还应有权转让或者依继承而转移该专利,和缔结许可合同。TRIPS第28条外观设计专利权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之物品。TRIPSA.26专利权的特点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两次修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专利局部门规章的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二)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授予专利权要求的形式条件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优先权与优先权日申请日和申请日的确定授予专利权要求的实质条件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2)专利审批中的其它有关程序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专利授权后的无效程序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专利保护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专利侵权授予专利权要求的形式条件专利权的主体(什么人有权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客体(什么东西可以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怎样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递交(A.28;R.16)申请费的缴纳(R.92)专利权的主体(什么人有权申请专利)(1)发明人、设计人R.11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A.8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法人)与个人(自然人)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A.6合同约定A.6专利权的主体(什么人有权申请专利)(2)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A.8外国申请人(法人,自然人)A.18港、澳、台申请人申请专利权利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A.10,R.14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A.16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作用(A.2)专利代理机构(A.4)专利代理人(A.14)对专利代理人的要求对专利代理人的要求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人事专利代理业务。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分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P.292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P.296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P.346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什么东西可以申请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A.2,R.2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怎样申请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怎样提交申请)向专利局受理处提交通过专利局受理窗口提交通过邮局提交自己提交和通过专利代理提交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先申请制先发明制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9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保护的对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专利保护的对象(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什么东西可以申请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A.2,R.2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A.5,R.9)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违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A.25)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权要求的实质条件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的实质条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的实质条件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申请日和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日的作用和意义申请日的确定收到日和邮寄日关于同日申请申请日公布日授权日优先权与优先权日优先权的概念和起源优先权日的确定国内优先权优先权的概念和起源A.(1)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已经在本联盟国家之一正式提交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或者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为了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当享有优先权。(2)任何申请,凡是根据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是正规申请,或者根据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国家的正规申请等同的,应当承认为产生优先权。(3)国家的正规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申请提交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A.4巴黎公约优先权的概念和起源B.因此,后来在本联盟任何其他国家在上述期间届满前提交的任何申请,不应当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尤其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交、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者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者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方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当根据本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立法予以保留。A.4巴黎公约优先权日申请日公布日授权日外国优先权申请人在巴黎公约缔约国内或在WTO某成员内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中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中与首次申请中的内容相同部分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A.29CPL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中国专利局再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其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即其在后申请中与首次申请中的内容相同部分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A.29CPL新颖性——现有技术——抵触申请——新颖性的宽限期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抵触申请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若一件申请存在抵触申请,也认为其不具备新颖性。抵触申请包括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中文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R.111)抵触申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抵触申请只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才予考虑,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不予考虑。宽限期时限宽限期的适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他人未经同意的泄露关于同日申请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关于重复授权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一份自该已授权专利的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份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注明前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2.2创造性已有技术抵触申请已有技术已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辅助审查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为解决的问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取得了商业成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实质性特点进步实用性概念判断的原则和基准能够制造或使用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不具备实用性例举无再现性违背自然规律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单一性单一性要求总的发明构思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权利要求的撰写分案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性与产品有关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的设计是能够引起美感的设计是工业上能够利用的设计是新的设计外观设计各成员应当规定保护独立创作而且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各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如果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者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区别的,即不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各成员可以规定,这种保护不应延及主要是根据技术或功能的考虑而作出的外观设计。TRIPS第25条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违反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设计设计的目的虽然未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但其使用效果是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应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进行驳回。设计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妨害公共利益,正常使用也不会产生违法行为,但有可能被人利用来进行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应以正常使用状态处理。违反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设计自然物无固定形状的产品纯粹美术作品(如绘画、雕塑、版画),与特定的地理条件相关的建筑物等。可在工厂组装的活动房屋、建筑构件、室内装饰物品等,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判断原则与基准与申请日前已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与申请日前已有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判断客体判断客体是指,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被比较的对象。一般而言,仅在无效和侵权诉讼中需要对两个外观设计(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进行判断。判断主体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概念就像发明和实用新型中所用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一样,是指一种假想的人。一般消费者一般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仅以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作为辨认因素;一般注意力。在先权利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法释(2001)21号外观设计的单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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