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目录一概述二管理体系三使用管理四法律责任一、概述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2007年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2007年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概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麻醉药品:12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6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81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一、概述常见麻醉药品目录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吗啡片硫酸吗啡缓释片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磷酸可待因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芬太尼透皮帖剂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布桂嗪注射液……一、概述常见精神药品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三唑仑片氯胺酮注射液盐酸丁丙诺啡注射液司可巴比妥胶囊盐酸哌醋甲酯片……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地西泮片苯巴比妥注射液苯巴比妥片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咪达唑仑注射液……一、概述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以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具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欣快作用,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因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产生一些异常行为,常会导致严重后果。药物滥用一、概述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地或定期用药的行为或其他反应;为的是要体验它的精神效应,有时也是为了避免断药引起的不舒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受性;同一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药物依赖性一、概述包括躯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躯体依赖性:主要是机体对长期使用依赖性药物所产生的一种适应状态,包括耐受性和停药后的戒断症状。精神依赖性:是指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作用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表现为对药物的强烈渴求和强迫性觅药行为。药物依赖性一、概述OR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概述麻醉、精神药品的两重性良药(镇痛、镇静)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概述麻醉、精神药品的两重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2月1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行政规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2005年11月2日《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2005年11月15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5日《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5】237号2005年11月3日《处方管理办法》卫健委53号令2007年5月1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年3月1日指南《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健委2007年1月25日《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健委2007年1月25日有关的法规文件一、概述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高度重视,设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措施。一个重要里程碑•充分肯定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借鉴了国际上有益的做法,更好地体现了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要求。•按照“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条例》明确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对保证合法用药需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强化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控制和查处力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一、概述二、管理体系卫健委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卫键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药学部门(日常管理)药监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内应有麻醉、精药品管理机构二、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麻醉、精药品的日常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二、管理体系三、使用管理使用管理1234采购与验收贮存与出库药品的使用药品的回收与销毁报告56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1、采购与验收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鉴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1、采购与验收取得《印鉴卡》的条件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采购与验收取得《印鉴卡》的条件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三条1、采购与验收《印鉴卡》的申请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印鉴卡》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四条1、采购与验收医疗机构市卫健委申请首次申请现场检查批准省卫生厅40天备案市药监局市公安局抄送省内定点批发企业通报《印鉴卡》工作流程1、采购与验收《印鉴卡》的校验、变更《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九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计划与购买1、采购与验收入库验收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1、采购与验收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专库(柜)加锁:专库(柜)有保险柜、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双人双锁管理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均应备有防盗设施批号管理和追踪: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2、贮存与保管专用账册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安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药品的使用医师处方权本单位执业医师培训考核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为癌痛和其他危重患者开具麻药和一类精神药品名单及变更情况定期报送市卫生主管部门及药监部门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药品的使用医师处方权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3、药品的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标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普通、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颜色白色淡红色右上角标注普通处方“无”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精二”标注“麻、精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另包括: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名编号保存期限普通处方保存1年精二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保存3年3、药品的使用处方标准3、药品的使用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的开具——《处方管理办法》3、药品的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