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处分权合同之效力论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8浅析无处分权合同之效力论文一、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我国合同成立的规定采用的是承诺生效主义原则。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时,并且承诺到达要约人,则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与合同权利义务相当的行为能力,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就不能生效。无主体资格人订立的合同虽可依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成立,但不生效。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也没有履行的可能与意义,甚至会因此而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但纯获利的合同另当别论,例如赠予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保护了双方的利益与保护了交易安全稳定。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作为私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尊崇私法自治的精神原则。王泽鉴先生说过:“从契约的本旨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契约即为成立,为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应尽量承认其有效。”如果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作为★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18双方当事人自由创设特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为了使合同的生效,自由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是合同生效的内在生效要件,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有意思表示的瑕疵。因此,民法创设了可撤销合同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与真实,捍卫民法精神与私法自治原则。3.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之影响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也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对象还包括合同的内容、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禁止性规范范围的再度缩小,体现了国家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心,尊重私法自治的民法核心精神,使市场经济与国家调控有机统一。国家对私法领域放宽政策或减少干预已经是一种趋势或者说是三十年改革开放经验的总结。对合同法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与“管理性”更趋于合理、适应当前的经济模式,统筹兼顾。只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你情我愿,应最大程度让其有★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18效。保证市场活跃度,促进市场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安全,发扬民法精神的真谛。国家给私法领域更多的松绑,是今后私法部门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与潮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宜以此而认定合同无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以鼓励交易与诚信为原则,尊重合同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合同效力。4.处分权处分权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缔约双方的要约、承诺均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就成立,但是能否生效还需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就是合同的处分方是否取得标的的处分权。现学术界对合同效力要件争议最大的当属《合同法》五十一条。许多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学说为背景的立法取向,且每种学说都有相应的代表国家。二、无权处分合同的现有学说(一)无效说无效说指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自始无效,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这一派的学者们认为缔结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场合,由于处分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属于以“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的情况,因此本合同★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18就没有履行的意义,应当认定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倘若无权处分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并且其他情况符合《物权法》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之规定,则善意的买受人就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物权。本学说侧重于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无效说如上述,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来判定合同的效力,能否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种履行不能是自合同签订之始履行不能还是合同订立之后的履行不能?如果以此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不妥。如果订立合同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但合同履行前获得了处分权或者经权利人追认,那么这种合同能否认为是无效合同?在经济活动中,无权处分人在订立无权处分合同之时是为了物权所有人的利益,如甲与乙之间订立了玉器买卖合同,但该玉器为丙所有,丙也在非正式场合表示愿意出售。近期玉器行情上涨,甲自作主张,出卖玉器,确实也卖了好价钱。但是,无论乙知情或不知情甲为无权处分,均不影响丙的利益。如果一概认为无效,那么丙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并丧失了追认权。合同无效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往往缔约过失责任比违约责任要轻,乙的期待利益也就得不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三方利益都有可能受损。上述例子,假如甲在合同履行期之前获得了该玉器的处分权,因此合同的目的就有可能实现,但是一开始就认定为无★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18效合同,将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无效说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本制度力求保护物权所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但是,“一刀切”式的认定为无处分权合同为无效合同,不仅否定了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期待利益,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机会,导致真正权利人不能追认合同效力,甚至当事人为了促成合同的所有努力付诸东流,造成了本不该流失的社会资源的严重流失与浪费。背离了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宗旨。显然,无效说是一种较原始的学说,更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我国《合同法》的五十一条已经背弃了这种理念。我国现在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制度为效力待定说。(二)效力待定说关于本文所提及的“效力待定合同”仅指因无权处分而订立合同,从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使合同为效力的情况。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指因缔约一方没能取得合同标的的处分权,因此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需要经过一定的要件才能使其生效,否则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动产或者不动产买卖合同虽然属于债权行为,但是债权的行使或债务的履行结果,将导致物权的转移变更。既包含了处分行为,也包含了负担行为。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杂糅在一起并不是一种科学的立法理论根据,下文将详述此观点。★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18我国法律之规定,倘若无权处分合同被真正的物权所有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从这点上看,比“一刀切式”的无效要合理。若不被真正的物权所有人或有处分权人追认,则为无效合同。但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就可以依据善意取得的制度而取得物权,实现该“效力待定”合同之目的。在上一分点中,本文指出,无权处分人可能在订立无权处分合同之时是为了真正的物权所有人的利益,依效力待定而产生的追认制度确实可以极大的保护真正的物权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仍然十分不够,显得十分不公平。因“效力待定说”被采纳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立法精神,在现阶段有很强的说服力与实务实践经验。“效力待定说”在法律原则的解释上有失均衡,未能妥善的权衡“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在“效力待定说”的模式下可以极好的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了社会物权的稳定性,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该原则也存在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制度的诸多例外。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保护交易安全,“动的安全”就显然成为关注热点了,并业已成为当今世界主流民法大家对本国民法立法与修改的基本出发点与落脚点。如果有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合同不予追认,那么合同的相对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合同的义务与违约条款也不能依据合同的★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18内容得到请求。效力待定说对善意相对人的合同履行利益保护不足是本学说的短板,即处分人在合同无效时,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依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制度,难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履行利益而使无权处分人逃避违约责任。笔者认为物权所有人为无权处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权处分人与合同相对方是合同主体,如果合同关系外的人有权决定合同的效力,是否违背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与意思自治等合同法根本精神。在《合同法》颁布后,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引发了众多讨论,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这种情况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曾经有过。王泽鉴先生就曾将“出卖他人之物”喻为“法学上的精灵”,并多次撰文探讨此一问题,终于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形成通说。“效力待定说”并不能将引发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区分开,也不能将合同效力于合同履行内同的关系进行区分。物权能否发生变动是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而不能依物权而决定作为债权的合同是否有效力。(三)完全有效说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完全有效说”指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就有效力。此学说以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为理论依据。合理之处在于“完全有效说”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开,作为相互独立的两种行为。债★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18权的效力并不依物权而决定,债权的效力由相应的债法规范,物权的效力由物权法规范。无权处分合同“完全有效说”不仅能够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经济、交易秩序,还能够切实的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时,交易相对人就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从无权处分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也保护了交易安全,提高了经济效率,维护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原则。对于“恶意”的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固然非法,“可恶”但是依此而成就的合同则是另外一个得以独立评判的事物,不能将其混为一谈!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法律最重要的分类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而这贯穿整部民法。可称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打通,始能登入民法殿堂。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aft)从字面上的意思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担有一定的责任,也有人将它成为义务行为。换言之,负担行为就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并不直接产生处分权利的结果,只是产生处分的义务。通常理解就是负有一定的合同义务。成立负担行为的法律关系,就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通说认为,负担行为的标的是否存在并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与结果。★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18处分行为(Verfugungechaft)指能直接引起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别是负担行为的结果是产生义务,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为方式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做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行为。就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一致性而言,从静态分析,处分的基础是处分权的存在,处分人享有的是对物的权利。从动态上分析,是物权合意与物权变动形式的有机统一,处分结果是权利的变更,物的权利人则承担着物权变动的义务。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原因行为只能按照原因行为生效的要件判断其是否有效,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的要件。如该行为是一项债权关系的约定,那么该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都应按照债权关系运作规范的法律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至于后来的物权变动是否成立,对原因行为是没有决定作用。债的内容可以说一种请求权,期待权。因负担行为成立之时,所负担的内容并没有实际履行,还需要依靠有效的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一经有效做出就直接可以产生请求权,期待权的内容。处分行为就包含了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所生的法律关系贯穿整个民法。四、无权处分合同(一)无权处分的界定★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

1 / 1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