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法学院王丽萍二O一四年十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第三节民事能力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民事义务第六节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说即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个自然人,从出生至死亡,一个企业,从登记成立到宣布解散,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三节民事能力一、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民法上有三种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3.民事责任能力1是作为民事主体“人”所具有的“静的”能力,2和3是关于“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一切私法上之法律关系,均以此三种能力为基础。须注意的是,法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属于强行法规定。二、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古代罗马法,要成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须有三种资格:自由权(statuslibertatis)、市民权(statuscivitatis)、家族权(statusfamiliae)。(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1.取得:自然人——出生,法人——依法登记2.消灭:自然人——死亡,法人——注销登记(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法律对于一切自然人均平等地赋予,不因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国籍、信仰、文化程度及财产状况而有不同。2.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体现:(1)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不享有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上的权利。(2)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基于政策上的考虑,也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三、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广义既包括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实施非法行为的能力;狭义仅指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注意,中国民法通则依解释应系采狭义概念。四、民事责任能力(一)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都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反之,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在其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时,其本人将不受法律追究,而由其监护人(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则由其上级机关或上级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相互联系,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2.效力不同3.性质不同(三)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关于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通说认为,应概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为断,亦即须就其各个具体的行为,审查其有无识别能力,以决定其责任。法律上并未如行为能力制度,以年龄等设定其划一之标准。思考题:1.民事能力包括哪几种?2.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意义: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二、权利的分类(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公权和私权(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是否具有财产价值,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1.非财产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可再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2.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兼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有继承权、社员权等。(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3.变动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1)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2)抗辩权,指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3)可能权,指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1.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2.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以权利之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如以抵押权担保债权,则受担保债权为主权利,该抵押权为从权利。(六)以与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1.专属权,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为专属权。2.专属权以外的权利,为非专属权,一般的财产权多属于非专属权。(七)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1.既得权: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亦即具备现实性之权利。一般的权利属之。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三、权利竞合(一)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称为权利之竞合。如请求权竞合,指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均归于消灭。(二)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学说请求权竞合,最常见的是违约责任一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而关于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学说上有不同主张。思考题:1.民事权利有哪些分类?2.请简述权利竞合第五节民事义务一、概念,指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二、义务的分类1.公义务与私义务2.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以义务人是否可以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为标准。3.主义务与从义务依义务是否独立存在而分。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5.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前者是基于法律规定;后者是基于合同等民事协议6.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基于附随义务发生阶段的不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第六节民事责任一、责任的意义1.职责responsibility。2义务obligation。3.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liability.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特点:1.法律责任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产生2.法律责任为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的前因后果的逻辑性,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三、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四、民事责任的本质(一)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二)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三)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四)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在于:1.出于民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直接规定2.可以是出于合同约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3.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4.为赋予权利人能够强制义务人为特定行为权力5.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经典案例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思考题: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包括那几个要素?3.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