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新老规范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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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4.09.1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镇江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正在修改中。。。一、术语解释二、新规范内容介绍三、新老规范比较四、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目录1、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3、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4、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5、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6、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7、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8、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9、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10、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11、落地橱窗——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12、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其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13、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14、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15、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16、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17、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18、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19、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20、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21、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2、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3、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1、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的项目:(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2)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4)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5)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6)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8)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2、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4、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5、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6、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7、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8、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9、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10、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11、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1个方面: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架空层stilt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三、新老规范比较新规范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老规范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新规范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老规范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新规范3.0.12落地橱窗、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新规范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老规范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新规范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注:不算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老规范飘窗不应计算面积。新规范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此条规定执行)老规范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新规范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老规范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新规范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老规范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新规范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为贯彻国家节能要求,鼓励建筑外墙采取保温措施,本规范将保温材料的厚度计入建筑面积,但计算方法较2005年规范有一定变化。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老规范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新规范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本规范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老规范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面积。新规范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老规范无门廊面积计算规定。新规范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10、建筑物以外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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