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A.实体权利:a.行政收益权b.行政保护权c.行政自由权B.程序权利。(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2)义务: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第二部分公务员法一、公职的取得:(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四)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二、回避:(一)任职回避: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2.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交流:(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四、辞职、辞退、退休(一)辞职1.主动辞职2.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辞退1.辞退情形:(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2.不予辞退(三)退休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第三部分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二)行政规章(三)部门规章(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2)制定的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四)地方政府规章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2.制定的权限(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C.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二、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的概念B.行政许可的特征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E.行政许可的监督a.合法:撤回、变更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2)行政处罚A.行政处罚的概念B.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行政拘留的执行:●不执行A.不执行的对象a.14周岁至16周岁;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年龄≥70周岁;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暂缓执行A.暂缓执行的条件B.担保人的条件与义务C.保证金(3)行政强制A.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C.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实施主体适用目的主要类型基本特征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②被授权组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③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④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⑤不得委托①为制止而强制②为预防而强制③为保障而强制①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禁闭;②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①强力性②物理性③临时性④单方性⑤使用权;①行政机关②人民法院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第二次行为)①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②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①强力性;②物理性;③替代性;④从属性;⑤有时带惩罚性⑥所有权★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D.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