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亚里士多德法哲学一、亚里士多德概说(一)生平前384年—前322年,古希腊思想家。马克思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出身于古希腊北方的斯达奇拉(Stagira),父亲是马其顿王阿穆塔的宫廷医师,在亚里士多德幼年时去世。自前367年始,在柏拉图学园学习长达二十年。前343年,任马其顿王子(即亚历山大大帝)师。柏拉图逝世后,离开雅典到亚洲密细亚阿索斯城,建立学园,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前335年回到雅典,在城外吕克昂的阿波罗神庙附近的运动场里另立讲坛,史称“吕克昂学园”。与柏拉图相比,他更注重实际,研究问题更注重提出疑难,注重多方面收集材料、尝试和探索。——逍遥学派(thePeripatetic)前323年,亚历山大突然死去,雅典发生反马其顿运动,亚里士多德成政治打击对象,被控“亵渎神灵”罪。避难卡尔基(Khalkis),次年病逝,终年63岁。逍遥学派(Peripatetics)亚氏创立的学派,称亚里士多德学派。前287年以前领导该派的是泰奥弗拉斯多。他继续老师的所有研究领域,尤其致力于生物学研究,在植物学和逻辑方面作出了贡献。前287-前269年,该派由斯特拉图(?-前269)领导。他致力于自然科学研究,并作出了贡献。其后领导该派的是吕康(前299-前225),此时该派已式微。前1世纪,该派继承者安德罗尼科重振该派,持续数世纪。2世纪,亚弗洛弟西亚的亚历山大对亚里士多德的主要论著作重要的评注,使注释工作达到了高峰。逍遥学派主要是对亚里士多德著作的保存、流传和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6世纪初,拜占廷皇帝下令禁止亚里士多德学说的传播,该派因而瓦解。(二)主要作品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他生前公开发表供一般人阅读的,用的是对话体,这类著作大部分已经散失,只有一些片段流传到今天。另一类作品是亚里士多德的讲授提纲、研究札记或学生的听讲笔记,此类保存下了一部分。主要著作有:1.涉及自然哲学问题:《物理学》;2.涉及抽象的一般理论问题:《形而上学》。主要包括《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等,总称《工具论》;3.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尼各马可伦理学》、《欧德谟伦理学》、《政治学》。4.其他:《诗学》、《修辞学》。(三)主要哲学思想1.实体论哲学亚里士多德认为,世界的本原是“实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着两类实体。个别的具体事物(如苏格拉底)是第一实体,即最根本的实体;包含个别事物的属(如“人”)和种(如“动物”)是第二实体,其实体性不如个别事物。第一实体之所以是最得当地被称为实体,乃是由于这个事实,即它们乃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基础,而其他一切东西或者是被用来述说它们,或者是存在于它们里面。属和种在较弱的程度上也是如此。2.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不同一是基本风格不同:理想主义-现实主义;二是知识背景不同:柏拉图对自然领域诸学科不感兴趣,只对数学感兴趣;亚氏对自然领域事情尤感兴趣,以生物学作为自己哲学的知识背景。三是治学方法不同:辩证法-逻辑、分析、实证方法。四是哲学的思路不同:追求普遍本质-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五是崇尚的境界不同:追求直觉感悟-否定神秘直觉顿悟。二、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一)善是所有事物的目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宇宙万物都是向善的。在人的实践中,有些东西是作为手段为人期求的,而有些东西是作为目的为人期求的,这种以其自身被期求而其他目的都是为着它的目的就是善,就是最高的善。中国人的幸福观:处太平时,居湖山郡,官长廉静,家道优裕,娶妻贤惠,生子聪颖,可云全福。(二)幸福是终极、自足、最高、最后的善幸福不是人的品质、德性,也不是快乐、财富、荣誉等作为非善自身而存在的东西,也不在消遣和游戏中,而是在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中,是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首先,幸福要求身体的善(健康身体)。其次,幸福要以外在善为补充。有许多事情需要一种外在的手段,需要诸如朋友、财富、政治势力等才能成功。幸福是需要机遇的善。第三,幸福就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需要完满的德性,并须终其一生。(三)正义就是维护城邦共同体的幸福1.正义就是中庸之道首先,中庸就是美德。善德就在于行于中庸———(适宜于大多数的)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其次,中庸的特点是“适度”、“适量”。德性的本性就是恰得中间……德性就是中道,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正确。过度和不及都属于恶,中道才是德性。第三,中庸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适当的时间和机会,对于适当的人和对象,持适当的态度去处理,才是中道,亦即最好的中道。2.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亚里士多德对正义进行划分。首先,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两大类。普遍正义体现为对法律的遵从,它被界定为“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普遍正义是从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又叫做政治正义。政治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不仅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法,而且还包括不成文的道德法典。合法的正义这一思想从苏格拉底就开始了。特殊正义则分为三种,它们分别是:分配的正义指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分配要合乎正义原则;矫正的正义指对已有不正义的一种矫正;互惠的正义则表现在交换过程中的相互的有利性。3.正义的困惑最令亚里士多德头痛的是分配的正义,特别是经济上分配的正义。经济分配的正义又分为两种形式,即“算术意义上的平等”(亚氏认为正义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平等,人人均等)和“比率意义上的平等”(以真价值为依据进行分配)。人的真价值,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主要是指一个人所具有的天赋、财产、地位、出生等因素,因而所谓比率的平等,就是在分配中应以各人在这些方面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所得。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分配的正义的两种形式中,真正体现正义的是比率的平等;而在矫正的正义中,则需要算术的平等。第一层困境:如实行比率平等,能力弱、地位差者会造反,但如果按算术平等进行分配,那么能力强、地位优越者就成了革命家。第二层困境:到底应当按何种价值进行分配?到底是以出生、天赋、能力、财产中的哪一个作为标准来进行分配呢?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从前有兄弟三人A、B、C,A、B是有产者,C是无产者。为了帮助C,A从自己的30只羊中拿出5只,B从自己的3只羊中拿出1只给了C。八年后,C突然死去并没有留下遗嘱,这时C的羊已经达到132只。在C去世时,A有羊50只,B则有10只。C除了A、B两人外没有任何亲人。请问:如何分配才是最正义的?方法一:C遗留下来的132只羊,A和B各得一半,即每人66只。依据:A、B两人具有同样的地位,应该平等对待。因此各得一半是正义的。方法二:首先每人将自己送给C的拿回,即A先得5只,B先拿回1只,剩下的(132-6)126兄弟人各得一半。即A得5+63=68只,B得1+63=64只。依据:确实应该平等,但是平等分配的是孳息部分,对于个人的投入应该先取回。方法三:A拿出的5只羊占自己所有羊的比例是5/30=1/6,B则是1/3,A、B两人相比是1/6:1/3=1/2所以A应得44只,B得88只。依据:投资比例,但基数是自己的全部。方法四:对方法三进行修正,A将1/6付出,应分132的1/6,即22只;B得全部的1/3,即44只。剩下的66只分成两半,一人一半。即A得22+33=55只,B得44+33=77只。方法五:A投入5只,B投入1只,双方比例为5/1。因此,应按此比例进行分配,即A得110只,B得22只。依据:考虑的是原始资本,即投入在全部原始资本中的比例,按此贡献分配是正义的。方法六:兄弟两人从关系上是平等的,从贡献上有所区别,存在“混合”情况。应将两种情况都考虑到。1.平等的身份地位:A得33只,B得33只;2.贡献:(1)按提供的羊在原始资本中的比例:A得55只,B得11只。按这种分配,A得33+55=88只,B得33+11=44只。(2)按提供的羊占自身全部的比例:A得22只,B得44只。方法七:A的羊从原来的25只变成现在的50只,也就是增加了一倍,那么如果A没有给出5只羊,应该成为30的一倍即60只,所以A应先分10只;B从2只变成10只,是原来的5倍,应先分5只。剩下的117只进行平均分配,每人得58只后剩下的一只用来庆祝分配完成,成为气氛友好的晚餐。4.解惑一: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1)正义的重要性正义才是社会的第一要义。正义之于社会,犹如真理之于理论,正如不含真理的理论迟早要被摒弃,没有正义的社会也不会长久维持。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即使以社会整体名义也不能践踏的不可侵犯性。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为了大多数人享有更大利益而迫使少数人作牺牲。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公民平等的自由权不容置疑;正义所保障的利益不能屈服于政治交易或对社会利益的算计。(2)“无知之幕”——分配的理想条件为了达到理想分配模型,罗尔斯首先设计了一块“无知之幕”。它掩盖了每一个人对自己所处的特殊社会地位和所具有的自然能力的认识,同时保留了他们对社会权益以及获得这些权益的手段的一般性知识。“无知之幕”实际不存在,只是把公正分配的条件理想化的理论设计。在如此条件下,社会成员将不要求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原则,而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增加社会权益,如何使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尽可能地获得公平的权利、财富和机会。只有在这一原初条件下,关于公正分配的社会契约才能成为可能。(3)两条基本公设一是“互不关心理性”。每一个人对自己利益表示关注,除此之外,无需对理性的道德属性作更多假设,人的本性既不损人,也不利他,只是各人只顾自己。另一条公设是“最大的最小值原理”,实践理性的特征是瞻前顾后、深思熟虑的谨慎态度,它优先考虑最坏的可能性,并在最坏的情况下争取可能得到的最大利益。这两公设是对人类实践理性的普遍概括,适用于一切按理性行动的人。具有实践理性的人在“无知之幕”背后所能达成的社会契约是一切有理性的人必然同意的普遍合理原则。(4)两条基本原则首先,必然会同意自由权平等原则。自由权代表个人最基本人格、身份和社会地位,即使处在最坏环境中也要首先争取。无知之幕后的人根据“最大的最小值原理”,必然同意每个人应平等享有尽可能广泛的自由权。其次,必然会同意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上的差别原则。“公正”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平等”,经济上的绝对平均分配使得大规模、高效益的社会经济成为不可能,他们在经济效益低下的情况下分配到的平均份额的绝对值很可能要小于经济效益高的情况下分配到的最小份额的绝对值。采取差别原则的理由不是增加或保障强者、富人、精英们的权益,而是最大限度地使弱者、穷人和未受教育者等最不受惠者获得权益。国家对最不受惠者实行“补偿原则”,使他们享有高于平均水平的社会福利和受教育的机会,同时对经济收入进行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这些都是符合正义原则的措施手段。(5)几点限制A.对所有人有利,对最不利地位者最有利。B.社会和经济岗位、职务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C.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应受到限制,公正的要求高于对经济效益的算计。D.代际正义5.解惑二:诺齐克的“持有的正义”诺齐克(RobertNozick,1938-2002),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当代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代表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分配问题,即社会基本或主要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在人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合理与正当性的问题。(1)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诺齐克主张权利的优先性,主张权利优于善。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个人做的,否则就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根本性、绝对的,凌驾于需要、幸福、美德之上,在没有个人同意之前,任何人或团体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