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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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普鲁士苏格兰裔哥尼斯堡人,最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之一,1746年毕业于哥尼斯堡大学神学,以任家庭教师谋生,1755年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私人讲师,1770年任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的教授,1781、88、90年分别发表“三大批判”,直到去世他从来没有离开过哥尼斯堡。一、哲学基础我是什么?我能做什么?我可以期望什么?㈠、康德的哲学系统隐含着两个预设:⑴理性人(人是有限的存在);⑵现象与物自身(自在之物或物自体)之超越的区分。彼岸世界的三个主要特征:第一,它是现象的缔造者。第二,它是客观存在的。第三,它是不可知的。㈡、认识论1.认识仅限于自然界、物质世界、经验世界2.认识是经验与理性的结合3.(逻辑)理性的自我分析。人类三种先天的认识能力:感性、知性、理性①人的第一种先天能力:感性直观形式。“空间不是一个从外部经验得来的经验概念。因为为着使某些感觉与在我以外的某些东西(也就是,与不同于我所在的空间另一空间里的某些东西)发生关系,以及同样地为着能把那些感觉表象为互相在外、互相靠近,从而不只是彼此不同,并且是彼此在不同的地方,这样就一定要以空间观念作为前提。所以,空间观念不能从外部现象的关系里根据经验获得。正相反,这外部经验本身只是通过我们所设想的空间观念才有可能。”“时间不是从任何经验得来的经验概念。因为如果时间观念不是作为一种前提先天地成为同时或继续的基础,那么同时或继续就不会进入我们的知觉里来。只有在时间这个前提之下,我们才能表象许多东西在同一时间存在(同时地)或在不同时间存在(继续地)。”数学知识是由后天经验同先天的空间与时间观念相结合而形成的。数学的实质是对时空的量度。数学只有极少经验的成分,所以比物理知识具有更高的相对的普遍性与必然性。②人类第二种先天的认识能力——知性或理智“现在我们能将知性的一切作用归之于判断,因此知性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判断能力。又因此,如上所述,则知性即思维能力。”十二范畴(先验知性概念表)四大类:量、质、关系、样式。其中每一类又各包括三种范畴:量包括单一性、复多性与总体性三种;质包括实在性、否定性与限定性三种;关系包括实体性、因果性、共存性三种;样式则包括可能性、存在性(现实性)、必然性三种。⑴直觉的公理(量)⑵知觉的预测(质)⑶经验的类推(关系)Ⅰ因果性Ⅱ共存性Ⅲ实体性⑷一般经验思维的公准(经验思想一般的设准)Ⅰ可能性。那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契合者,即是说,与直觉的条件以及概念之条件相契合者,便是“可能的”。Ⅱ存在性(现实性)。那与经验的材质条件相结缚在一起者,即是说,与感觉相结合于一起者,便是“存在的(现实的)”。Ⅲ必然性。那在其与“存在的(现实的)”相联系中而依照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被决定者,便是“必然的”(即当作必然的而存在)。④理性。“我们的一切知识开始于感官,然后进达知性,最后终止于理性。”四组二律背反:(一)正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限的。反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无限的。(二)正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单纯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的。反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组合的可分的部分构成的。(三)正题:世界上存在着绝对自由。反题:世界上的一切都受因果必然性的制约,没有自由。(四)正题:世界上存在着一个绝对的必然存在者。反题:世界上不存在一个绝对的必然存在者。正题是: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限的。这也就是说,世界在时间与空间上都有一个开端。证明:如果世界在时间上没有开端,那么在我们所处时间的任何一点,我们都可以说,有无限多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无限是不可能过去,不可能完成的,否则便是有限了。因此,世界在时间上必是有限的。反题是:世界在时间上是无限的,没有开端。证明:如果世界在时间上是有限的,那么这就是说有那么一个时刻,那时世界和时间统统都不存在,而后来的时间与世界都是这某个时刻起才开始存在的。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事物都不能在某个空的时间中开始存在,无中不能生有。㈢、道德哲学“善良意志之所以好,并不是因为它的工作成就,也不是由子它适于达到某个预期目的,而只是因为它的愿望好,它本身就好。单就它本身看,就比哪一种能够通过它满足某一爱好、甚至全部爱好的东西都要贵重得多,简直无法相比。由于运气特别不好,或者由于吝惜的自然不肯帮忙,好意可能完全没有能力达到它的目标。倘若想尽一切办法还是毫无效果,只剩下一番好意的话(当然不是仅仅只有一番空心愿,而是用尽了一切力所能及的办法),这好意仍然是一个本身包含全部价值的东西,像一颗宝珠似的独自闪闪发光。”“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两个公设:灵魂不死、上帝存在。如何能达到自由意志?意志完全服从道德法则是神圣的,理性动物在其有限的生命中不可能达到完全服从道德法则,所以必须假定灵魂不灭,才能在这种人格的无限延续中达到意志与道德法则的合一。如何达到至善(德福一致)?“幸福是世界上理性存在者在其整个实存期间凡事皆照愿望和意志而行的状态,因而依赖于自然与他的整个目的、并与他意志的本质的决定根据的契合一致。”现实的人所应当考虑的不是谋求幸福,而是我们应当如何配当幸福。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㈠、权利科学自然法则(自然本能)和自由法则(道德法则)以自由为中心概念展开。人现实意志与道德意志的背离。要获得自由,必须使自己的现实意志合乎道德意志。这就是人的责任。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某一行为能使任何人都受到责任的约束,这一行为就是义务。人是主体,有能力承担加于他的责任。物是指那些不可能承担责任主体的东西。是或非、正确或错误、公正或不公正,正义或不正义,都是指一个行为是否符合义务。凡是与义务相违背的行为叫做违犯。对义务的一种无意违犯叫做过失。对义务的一种故意违犯叫做犯罪。那些使外在立法成为可能的强制性法律,通常称为外在的法律,那些外在的法律即使没有外在立法,其强制性可以为先验理性所认识的话,都称之为自然法。此外那些法律,若无真正的外在立法则无强制性时,就叫做实在法。道德形而上学的分类(根据义务法则的客观关系)㈡、权利。(定义、原则、特点)。1.研究对象:一切可以由外在立法机关公布的法律的原则。2.定义:权利是这样一些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3.权利的普遍原则“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4.权利是与资格相结合的或者与强制的权威相结合的5.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强制,能够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6.特殊情况:衡平法和紧急避难权㈢、权利科学的分类。1.权利的义务(法律的义务)的一般划分。“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2.权利的一般划分①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定的权利②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3.权利科学的划分。自然的权利和文明的权利,即私人权利(私法)和公共权利(公法)。㈣、私人权利(私法)1.论任何外在物作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①占有。感性的占有和理性的占有。②实践理性的先验假设:把在我意志的自由行使范围内的一切对象,看作客观上可能是“我的或你的”③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占有的真实定义:“外在的‘我的’(财产)是在我之外的东西,因此谁阻止我去使用它就是一种不公正,我确实把它作为一个对象拥有它,虽然我可能没有占有它。”④要使外在物成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状态中或文明的社会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才可能。2.获得财产的方式①物权物权或“在一物中的权利”是一种反对所有其他的人占有该物的权利;“在一物中的权利”就是私人使用一物的权利,该物为我和所有其他人共同占有——原始的或派生的。财产——一个外在的对象,如果它的本体能够为某人要求是他的,该对象便是他的财产。②对人权对人权是指占有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即通过我的意志,去规定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作出某种行为的力量。由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财产的过渡称为转让。通过两个人联合意志的行为,把属于一个人的东西转移给另一个人,这就是契约。每一项契约都包括意志的四个法律行为:要约、同意、承诺、接受。③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是把一外在对象作为一物去占有,而这个对象是一个人。这种权利专门涉及家属和家庭的权利。婚姻的权利。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是依据法律,两个不同性格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父母的权利。父母必须有权去管教与培养他们的子女。家庭成员的权利。家主和家仆之间存在一种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④意志的外在对象的理想获得凭时效取得财产权的获得;凭继承或接替他人的获得;一位好名声的人死后继续存在的权利。3.由公共审判机关判决书中所规定的财产获得方式主持有关正义的事宜并加以执行的组织称为正义的法庭,法庭所从事的公务程序就叫审判制度,对某一案件所作的判决叫判词。由判决规定的财产获得方式有四种:捐赠契约、借贷契约、再取得丢失物的权利和誓言的保证。㈤、公共权利(公法)法律状态是指人们彼此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条件:每个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方能获得他所应得的权利。按照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来看,能够让人真正分享到这种权利的可能性的有效原则,就是公共正义。公共正义可以按照各种意志活动对象依据法律被占有的可能性、真实性和必要性,分为三种:第一,保护的正义模式,法律仅仅说明什么样的关系,在形式方面内在地是正确的;第二,交换的正义模式,法律说明什么东西在涉及该对象时,同样是外在地符合法律的,以及什么样的占有是合法的第三,分配的正义模式,法律通过法庭根据实在法对任何一个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说明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公正的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如此。文明状态的法律仅仅取决于依据公共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共存的法律形式,即公法。1.公共权利(公法)的公设:在不可避免的要和他人共处的关系中,你将从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法律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是按照分配正义的条件组成的。2.公共权利的定义和分类。公共权利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所需的全部法律。就一个民族中每个人的彼此关系而言,在这个社会状态中构成公民的联合体,就此联合体的组织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关系而言,便组成一个国家。第一,国家权利与宪法第二,民族权利与国际法第三,人类的普遍权利与世界法3.国家权利与宪法①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人民根据一项法规,把自己组成一个国家,这项法规就叫原始契约。“这么称呼它之所以合适,仅仅是因为它能提出一种观念,通过此观念可以使组织这个国家的程序合法化,可以易为人们所理解。”②国家的三种权力“只有全体人民联合并集中起来的意志,应该在国家中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公民具有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第一,宪法规定的自由;第二,公民的平等;第三,政治上的独立。③宪法上的若干重要权利:第一,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黜、革命和改革第二,土地权、征税权、财政、警察和检查土地应该归立法权具体化而成的统治者所有(一个公共的、普遍的占有者),这种所有并非是物权,但它是其他有关财产的特殊权利的基础。第三,对穷人的救济第四,委派官吏和授予荣誉的权力第五,惩罚和赦免的权力第六,公民和他的祖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关系:移居、侨居、流放、放逐。4.民族权利和国际法民族权利的原理有:民族之间的外部关系很自然是一种无法律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强者的权利占优势;民族之间有联盟的权利,这种联盟是松散型的,它随时可以解散,随时可以更新①要求本国臣民去进行战争的权利。②向敌国宣战的权利。③战争期间,一个被迫作战的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抵抗方式和防卫手段,但不得使用邪恶的和不讲信义的手段。④战后的权利⑤和平的权利⑥反对一个不公正的敌人的权利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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