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伦理学同其他学科一样,也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即道德范筹。所谓道德范筹,就是反映人们的道德关系和行为调解方向的一些基本的概念,它既受到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制约,又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必要补充。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善与恶第三节正义第四节义务第五节荣誉第六节幸福第二节良心第一节善与恶一、善恶价值二、道德恶的本质三、道德恶的根源四、道德恶的类型及其表现五、道德恶的制裁及社会对策一、善恶价值善与恶的概念:把凡是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称为善,反之,成为恶。1、善恶价值的含义:是对人类社会中各种行为、事件的利害、吉凶、好坏的概括反映。2、善恶价值的根据:善恶价值的客观基础是一定的经济关系,也就是一定的利益关系。一定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规定着人们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规定着善恶评价的客观标准。3、社会道德价值导向:是指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方向性指导及其所要达到的道德理想目标。集体主义既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也是基本道德原则。集体主义上升为价值导向性的基本原则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第一,坚持价值导向的一元性。第二,坚持价值导向的权威性。第三,坚持价值导向的趋前性。二、道德恶的本质1、表现为心术不正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损害。2、道德恶是对合乎德性的社会秩序的破坏。3、恶是对道德自由的践踏。三、道德恶的根源1.社会根源:造成人的自私和损人利己恶性的社会条件,归根到底在于私有制。2、个体认识根源:价值观的错位。(1)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错位;(2)是索取与奉献关系的错位;(3)是本能与人格关系的错位;(4)是现实与理想关系的错位。3、心理根源:欲望的放纵。4、社会控制原因:社会约束的失度。四、道德恶的类型及其表现1、物欲型的道德恶:为满足强烈的物质欲望,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取公私财富的行为恶。2、权欲型的道德恶:醉心权力,不择手段,或者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把个人权力置于社会意志之上。主要表现是渎职、失责、受贿和残暴。3、情欲型的道德恶:为了满足自己的情欲而不择手段4、名欲型的道德恶:为了名誉而不择手段、伸手抢名、欺世盗名。五、道德恶的制裁及社会对策1、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必须对作出道德恶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谴责和制裁,促使作恶者醒悟,通过反省和忏悔,达成内心深处的悔过自新。2、从社会角度来看,道德恶的制裁还必须有有效的社会性措施。必须注意如下几点:第一,要加强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第二,实施合理的道德奖惩。第三,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第四,进行科学的道德教育。第二节良心一、良心的本质二、良心的形成三、良心的作用一、良心的本质“良心”一词,由良与心二字组成。良即好、善的意思;心不是指人的内体心脏,而是指人的思想意识。通常所谓“心思”、“心术”、“心眼”等,都指的是良心。西方历史上,关于良心的本质,主要有理性直觉论、情感论、感性经验论等几种观点。理性直觉论倾向于把伦理的真理比之于数学的真理,认为两者同样是普遍必然的。柏拉图认为,良心是客观存在的“善”的理念在个人身上的显现。哲学家巴特勒认为,良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种优越的反省原则,这一天赋原则直觉地辨别善恶正误,无须依赖于任何东西,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黑格尔认为,良心是个体自觉意识到客观义务而在内心形成的一种原则精神,人按良心去行动,就是实现善,不仅使自己善,也使别人善,良心是受理性支配的。情感论把良心看作是一种天赋的感情。如沙夫慈伯利认为,良心即一种能判断人的仁爱与自爱情感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的道德感。理性直觉论和情感论都认为,“良心是一个最终的、本原的因素,也许除了揣想它是上帝植入人心中这一点之外,不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感性经验论则以感性经验来解释良心的根源与基础,这意味着良心是后天获得的,具有相对性质,是可以变化的。这种观点强调良心与人的利益、苦乐、好恶之间的联系,主张良心由人在经验世界中所感受、所拥有的东西决定。如霍布斯认为,良心是明显的意见。洛克认为,良心是我们关于道德正直或行为不端的意见或判断,而我们的道德判断能力则是从经验中获得的。费尔巴哈则认为,良心是自己审判自己的法官。中国古代常把良心看做“良知”、“良能”,是人生而具有的“不学而知”、“不习而能”的善性。如孟子认为,良心是人的本性,其内容就是“恻隐之心”、“羞耻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王守仁继承孟子的思想,提出了“良知”概念。他认为“良知”即良心,既是人的自然情感,又是判别是非的能力。在他看来,不论什么人,良知都是相同的。而朱熹则认为良心是客观存在的“天理”在个人内心的表现,即“天理良心”。在他看来,“知耻之心”是良心的要求,“人必知耻,方能改过”。也有人把它看作后天“学而知”、“教而能”的品性。1.从内容上看,道德良心是现实社会要求的反映,是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良心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其内容则是客观的。但是,良心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是超时空的。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里,人们有着不同的良心;不同社会地位和不同社会实践的人,良心也有所不同;在阶级社会里,良心还打着阶级的烙印。2.从形式上看,良心的表现形式是良知、良情、良意的有机统一。良知是基础,良情是关键,良意是源泉。因此,良心就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二、良心的形成1.对体现着社会要求的是非、善恶的理性认知。2.对应尽的道德义务的情感认同。3.在认知、认同的基础上,形成意志决断。4.在长期为善的道德实践基础上,形成善以为人的信念,形成明确的、稳定的良心。良心一旦形成,其行为向善就会成为习惯,最终直可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良心的形成过程:认知情感意志信念良心三、良心的作用(一)良心对主体道德生活具有调节作用1.在道德行为前,良心能够帮助人们正确选择行为,起着决策和指令作用。2.在道德行为进行中,良心对主体的行为起监督作用。3.在道德行为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评价作用。(二)良心具有评价作用1.道德评价的形式:个人评价和社会评价2.道德评价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我解剖与“内自讼”(在“内心道德法庭”进行自我审判);“以见占隐”的经验方法(通过行为的外在表现,分析其内部心态,然后综观内外作出评价)。第三节正义(公正)一、正义的含义二、正义的必要性三、正义问题上的争论四、正义的实现(以平等为目标)一、正义的含义正义是伦理学的最基本概念,也是道德的最基本构成要素,它为人类道德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人的道德行为提供支持和评价标准。古希腊的柏拉图将正义视为“四主德”之一,亚里士多德则把正义看作是美德的全部。公正(正义),作为伦理规范主要指公平与尊重,公平指依据合理的制度和恰当的标准评价和对待人;尊重则指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承认人的目的性和独立性。1、公正是公民的政治合约(1)、公正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成员为了构筑一个稳定的社会所认可的最基本的准则。(2)、社会分配既包括社会分配的结果,也包括社会分配的过程。(3)、既然公正是世俗的政治标准,它就必然是民主讨论和妥协的结果。(如伊壁鸠鲁认为,公正是一种“互利的约定”)2、公正分为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由于以下几点理由,我们必须关心社会分配的结果:(1)、所谓起点平等不过是幻想而已。(2)、结果的不平等往往会反过来影响起点的平等。(3)、对结果的关注还因为,一个有序的社会需要个人负担一定的责任,而一个人要负担责任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3.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所谓个人公正,既指个人行为的一种根本原则,也指个人的一种优良品德,主要表现为个人在为人处事时,能以当时社会的法律、规章、惯例等为准绳,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直做事,公允办事,从而保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所谓社会公正,主要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的要求和判断。二、正义的必要性1、从制度约束的角度看:正义或公正在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关系、建构社会秩序等方面意义重大。社会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制定应该体现“正义”的道德理念。2、从底线伦理的角度看:完善的东西有时甚至常常是不正当的,精神纯化,无私利他(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忠诚献身等等若不以正义道德为基础,为底线,那么它们会制造最黑暗、最野蛮、最狂热的不道德现象。三、正义问题上的争论1、罗尔斯:正义即公平2、诺齐克:正义即权利3、麦金太尔:正义即美德罗尔斯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预设中提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概括起来说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机会平等原则,第二部分称为差别原则。罗尔斯不仅设定了“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而且还设定了这两个原则的次序或等级关系。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即自由的优先权)。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他们处于一种“词典式次序排列”的先后关系。自由的优先性指每一个人的自由平等基本权利必须优先考虑受到正义保护,而不能受制于第二正义原则,自由只能因为自身的缘故才能被限制。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指的是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一方面要优先保护自由权利和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另一方面通过对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以达到一种更实质性的平等。(参见罗尔斯的正义论)对诺齐克而言,正义就在于道德边际约束。持有即人们所拥有的东西,持有是否正义依赖于人们对所拥有的东西是否有权利。如果人们对所拥有的东西是有权利的,那么持有就是公正的,否则就是不公正的。而衡量个人持有是否公正首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即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否正当;二是持有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的转让过程是否正当。持有的正义就依赖于这两个过程的正当,诺齐克将其表述为:①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种持有资格的人,对这种持有是有权利的;②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种持有资格的人,对这种资格是有权利的;③除非是通过上述①与②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种持有资格拥有权利。”这样,获取的正义原则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构成诺齐克正义观的核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持有都符合这两个原则,于是诺齐克又提出了持有正义的第三个原则:矫正的正义原则。诺齐克紧紧抓住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这一点,用以排除一切干涉个人权利的分配原则。(参见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麦金太尔的正义论是一种德性正义。麦金太尔在传统和历史中系统地阐述他的德性伦理,作为一种美德的正义正是作为对美德伦理的例证而阐述的,正义观念的产生背景、根源、变化和发展在其对传统的论述中得到论证。麦金太尔凭借其对西方伦理学史的深厚功底,把西方文化对道德的探究归结为四大传统: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的对立与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麦金太尔在论述传统的学说中,伴随着对正义的论证,正如他自己偏好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传统一样,作为美德品质之一的正义无疑也和美德的论证联系在一起。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一直贯穿于其他三种传统中,影响深远,正义观念尽管在传统的延伸中内涵略有变化,但一直体现了以美德或品格的内在培养的伦理学主题。“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指一种美德;而无论实践推理还要求别的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