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知识问答发布日期:2009-10-26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9年6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决定》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重大举措,对我市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深入开展查违工作,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决定》立足于一揽子解决所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主要思路是,在《决定》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对所有违法建筑进行普查,然后对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区别其违法程度分类处理。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实《决定》的基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认真贯彻实施《决定》,推动信息普查工作如期、高效、优质完成,我们编撰了100条知识问答,针对《决定》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以及当事人在信息普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答疑,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主动申报,积极配合信息普查工作。1、如何理解农村城市化?答:农村城市化是指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2、深圳实现了农村城市化吗?答:深圳经过1992、2003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2005年底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3、深圳的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是怎样进行的?答:1992年6月18日,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特区内土地转为国有、村民转为居民,为深圳建设成外向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奠定了基础。2003年10月29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对宝安、龙岗两区进行城市化改造,实现深圳经济特区内外一体化全面快速发展。24、为什么说违建已成为深圳市城市建设的“顽疾”?答:违法建筑是深圳发展二十几年来积累下来的问题,侵占了公共资源,加剧土地资源供给不足,阻碍城市发展,造成治安维稳、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损害社会和谐,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5、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哪些法律依据?答: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3年9月2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1999年2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02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02年3月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年6月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处理违法建筑有哪些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处理违法建筑有哪些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处理违法建筑有哪些规定?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9、《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何时颁布实施,包括哪些内容?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于1999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坚决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惩罚违法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10、《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何时颁布实施,处理对象有哪些?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于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处理的违法私房包括以下五种:4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11、《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何时颁布实施,处理对象有哪些?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于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处理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12、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哪些政策依据?答: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政策依据主要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3月1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2004年10月28日)、《关于研究停建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2月21日)、《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2006年06月19日)。1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何时颁布实施?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3月1日颁布实施。14、《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何时颁布实施?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3月1日颁布实施。515、《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何时颁布实施,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于2004年10月28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作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和实际行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落到实处;态度鲜明,措施稳妥,依法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16、《关于研究停建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何时通过,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关于研究停建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于2005年2月21日通过。主要内容为:一、对于宝安、龙岗两区2004年10月28日前开工已责令停工并纳入统计范围登记在册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根据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的授权,按照临时建筑从严审批复工事项。二、复工建成的建筑在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之前,由区有关部门列入临时建筑加强管理,待城市化转地工作开始后,结合转地工作一并处理。三、宝安、龙岗两区在办理复工审批过程中,要统一政策标准、工作模式和操作流程。四、对经审查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上述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17、《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何时颁布实施?答:《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于2006年6月19日颁布实施。18、《驻深武警边防部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总体要求和原则是什么?答:《驻深武警边防部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21日颁布实施。总体要求和原则为:支持边防部队建设,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是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要职责。边防部队工程建设要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正常秩序和轨道,增强计划性。边防6部队用地(含行政用地和生活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应征得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意见,呈报边防部队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备案。边防部队生活用地改变功能进入市场的建设项目须经武警广东省边防总队后勤部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进入市场审批手续。19、《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何时颁布实施,确定了哪些原则?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于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日颁布实施,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确定了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20、《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处理范围包括哪些?答:《决定》第二条规定,处理范围包括以下五类: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2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哪些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答:《决定》第九条规定,应当依法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