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和法律体系•法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制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的基本特征–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第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法律体系是什么–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一般特征–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要求平等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的原则。•一、共同纲领和宪法为中国特色法律大厦奠基–1949.9.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共同纲领》;–1950.4.13《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3.3.1《选举法》;–1954.9.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二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重新起步1982年12月4日1979年7月197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七部法律•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全面展开阶段——从党的十二大召开到党的十四大之前;–特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制定了一批适应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法律;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机构不断健全。•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形成–框架形成阶段——邓小平南方发表重要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特点: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对宪法作了第二次修改;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同时也注意制定好其他方面的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第二次重要修改;–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总结十七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贯彻“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有关香港问题的法律和决定;–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也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在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件;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共计118件。•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初步形成阶段——从党的十五大召开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特点:紧紧围绕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立法工作总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对宪法作了第三次重要修改;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总体研究,提出落实立法工作总目标的任务和措施;制定立法法,使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经济建设合同法、证券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制定或修改了高等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等总结各地多年实践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经验,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了工会法,制定了安全生产法教科文卫社会事业民主政治•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最终形成–基本形成阶段——从党的十六大召开到2010年底;–特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对宪法作了第四次重要修改;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集中力量突破立法重点难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迈出新步伐;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谐、统一。•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决定因素–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的;–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第三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决定因素、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三、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未来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发挥其必要的统帅作用。宪法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法律,宪法是我国治国的根本大法。第四章宪法——规范国家生活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不如此,超阶级的宪法是不存在的。•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的制定者是人民,人民通过宪法制定活动将符合自己利益的事项用宪法规定的形式肯定下来,并在宪法中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来保障人民的利益。•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还表现在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一是人民主权原则,二是基本人权原则,三是法治原则,四是权力制约原则。二、国家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的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都是劳动者阶级,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力量。中国共产党处理同各民主党派关系的方针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工农联盟人民政协•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或政治制度,主要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序和方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1、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2、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3、全面表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总称。•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代表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原则;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的原则。•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表现其国家的整体和局部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它与政体同属国家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现代国家基本上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由历史、民族、国际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除外交国防由中央统一管理外,可以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我国目前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宪法规定公民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的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7、特定人的权利,如离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生活保障权,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等;8、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的原则联系群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