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集体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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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集体合同法提纲第一节概述第二节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第三节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四节集体合同的效力第五节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第六节集体合同的管理第一节概述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联系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它们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2、区别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当事人不同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目的不同确立劳动关系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内容不同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形式不同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效力不同约束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束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全体用人单位二、集体合同的立法概况集体合同是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反对、承认、保护的演变过程。集体合同立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新西兰。但早期的集体合同立法,内容比较简单,而且大多列入工会法、民法或企业法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维埃共和国。它是企业行政与工会为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对我国而言,集体合同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存在。现代集体合同立法具有下述特点:1、制定单项集体合同法规或在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设置集体合同专章(篇),是集体合同立法的主要形式。2、集体合同为许多国家宪法所确认。3、集体合同立法的内容日臻完善。4、集体合同立法已纳入国家劳工立法体系。《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集体协议建议书》(1951年)《促进集体谈判公约》(1981年)三、集体合同的意义1、减少劳动纠纷,稳定劳动关系。2、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4、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四、集体合同的分类(一)基层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二)专项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二节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一、集体合同的内容(一)立法模式1、强制协商议题:工资、工时、其他劳动条件2、任意协商议题3、非法协商议题:如歧视性雇用条件(二)我国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三)集体合同内容的结构1、标准性条款2、目标性条款3、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二、集体合同的形式我国:书面形式。三、集体合同的期限定期集体合同、不定期集体合同和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的集体合同。我国仅对定期集体合同作出了相关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三节集体合同的订立一、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一)订立主体1、劳动者方签约人《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2、用人单位方签约人《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二)订立原则《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二、集体合同订立的签约阶段(一)签约程序的模式1、谈判型2、非谈判型我国2001年《工会法》和2004年的《集体合同规定》选择是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二)签约程序的主要环节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2、集体协商3、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三)签约阶段的政府介入和上级工会参与1、政府介入在我国,政府目前尚无间接介入的实践,立法对直接介入仅有对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2、上级工会参与《工会法》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集体合同订立的政府确认阶段和公布阶段(一)政府确认阶段政府确认的方式,法定为登记、备案、审查或批准。1、审查机构及管辖范围《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报送期限和材料《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3、审核内容与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4、审查期限和生效日期《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三)审查意见;(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公布阶段《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第四节集体合同的效力一、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一)对人效力集体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二)时间效力一般情况由集体合同自行规定,个别情况下由法律规定。1、当期效力2、溯及效力3、余后效力(三)空间效力全国、地方、产业、职业集体合同等。二、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一)准法规效力(规范效力或物权效力)指集体合同的标准性条款和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对其关系人具有相当于法律规范的效力。1、不可贬低性效力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这些标准就由集体合同取而代之。2、补充性效力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二)债权效力集体合同的目标性条款和集体合同运行规则条款对其当事人具有设定债务的效力。(三)组织效力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其关系人具有设定组织法义务的效力。三、企业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一)同级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二)不同级关系上级集体合同的规定可以补充下级集体合同的内容,下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上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低于,则其条款无效,由劳动基准替代。(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1、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无效;(2)集体合同可以补充劳动合同的内容。2、先于集体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劳动者利益若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根据集体合同作出相应的调整,否则以集体合同的规定为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小王应聘到了一家公司做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000元。二年后,当地政府进行了最低工资标准修正,本市最低工资规定为1200元。据悉,在小王来到公司之前,公司与工会签订有集体合同,在该集体合同中,约定职工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500元。那么,小王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标准计算自己的月工资?答案:1500元/月。第五节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一、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坚持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在我国,企业工会、企业职代会及其职工代表、签约双方代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地方和产业工会,都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监督。二、集体合同的变更《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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