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全文2009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一、(破产原因)债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二)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三)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对账单等形式确认债务且无其他证据推翻的,视为对债务无争议。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以默示方式停止支付:(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二)债务人停业不再经营;(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且无其他负责人员;(四)债务人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二)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二、(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难以确定的,由其主要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三、(上级法院对破产程序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破产程序中与债权人、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因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引起结果变更的,不影响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的效力。四、(裁定的生效日期)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裁定,除另有规定外,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五、(重整和解程序的条文适用)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破产法中与第八章与第九章不冲突的其余条文,均予适用。第二节跨境破产一、(本国破产管理人申请外国承认的义务)破产案件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债务人域外财产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申请要求该国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破产案件判决及裁定。债权人会议认为该行为不具备经济合理因素的,可以决定不提出申请。二、(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外国代表申请的条件)在外国破产程序中被外国法院授权管理或者临时管理债务人资产或事务的外国代表有权申请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申请应向外国债务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外国代表提出上述申请,应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1、请求承认的申请书;2、该外国程序启动和指定该外国代表的决定的副本或者外国法院出具的、证实该外国程序存在和指定该外国代表的证明;3、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4、关于外国代表所知的、针对该债务人的所有外国程序的说明;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应附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其中第2、3项材料应当经过相应的公证和认证程序。三、(外国申请的实质审查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外国程序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予承认该外国程序或者对已经作出的承认予以撤销。1、承认外国程序违反公序良俗;2、外国程序歧视或者不能够公平对待参与该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人;3、该案的外国程序中存在欺诈行为。四、(救济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程序前后,可以根据外国代表的请求,依法给予临时性或非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中止或终结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禁止处分债务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等。五、(外国代表在获得承认后对财产的处置)人民法院承认外国程序后,外国代表有权代表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或应诉,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以债务人为当事一方的其他司法程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者纠纷能够自行解决的财产,外国代表可以直接处置。处置方式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外国代表将处置取得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书面许可。六、(港澳台以及其他条约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跨境破产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其他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司法协助条约或专门规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启动的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程序,如果境外法院不予承认,境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通过包括自行取得、强制执行等手段,获得超出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其他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冻结、扣押该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并将该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以使该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获得同样的清偿比例。但冻结、扣押的财产应当以该债权人获得的境外财产额为限。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一、(申请人必须明确申请的具体破产程序)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明确具体申请的破产程序。申请人同时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同申请人同时提出有关债务人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申请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具体的破产程序。协商不成的,有关债务人的重整或者和解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受理相应申请。)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决策程序)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经过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议决同意。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破产申请应当经过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三、(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主体)经过行政清理的金融机构发现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申请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金融机构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或重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申请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的,申请人应当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债权人申请破产积极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债权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期间的;(二)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三)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的;或者虽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但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债务的;(四)债权虽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且逾期清偿超过三个月的。债权人据已申请的债权与债务人间存在未结诉讼的,在诉讼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前,债权人不得提出破产申请。五、(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限制条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债务人职工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六、(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并且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法定住房公积金,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七、(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限制条件)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人数少于5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八、(清算责任人怠于申请破产清算的救济)债务人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时,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怠于履行破产清算申请义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九、(司法清算转破产清算的限制)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终结前,清算组以债务人尚未分配的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且补充申报前已经向其他权利人分配部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申请人补正材料不计入受理审查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按企业破产法及本解释的规定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补充的材料,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人更正、补充有关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十一、(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的资料)债务人申请破产,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破产申请书;(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四)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五)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六)债务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七)债权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时间;(八)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九)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十)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十一)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十二)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十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十二、(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的资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破产申请书;(二)债权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基本情况;(三)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五)申请债务人重整的,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十三、(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资料)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破产申请书;(二)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三)债务人未经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财务报告;(四)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报告;(五)债务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六)债权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时间;(七)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八)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九)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十)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二节受理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书送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副本。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债务人的股东、开办人、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或者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