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 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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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二月0目录1、总则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3、企业取得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申请和受理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产品抽样与检验7、审定与发证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9、收费办法10、附则附件1:焊接钢管产品申证单元附件2:焊接钢管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3: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附件5: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附件6: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登记表附件7: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内容示范附件8: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1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产品(以下简称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焊接钢管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焊接钢管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焊接钢管产品见附件1。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负责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石油工业专用管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职能为:①负责起草《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②组织《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③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⑤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⑥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交办的其它事宜。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二路32号管材研究所邮政编码:710065电话:029-8726070、8726160、8726075传真:029-8223416电子邮件:fanzh@tgrc.orgterry@tgrc.orglinda@tgrc.org联系人:秦长毅樊治海高蓉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焊接钢管生产企业的企业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焊接钢管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焊接钢管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检验工作由石油工业专用管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石油工业专用管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二路32号管材研究所邮政编码:710065电话:029-87260708726160传真:029-8223416电子邮件:fanzh@tgrc.orgterry@tgrc.org联系人:秦长毅樊治海3企业取得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履盖申请取得的焊接钢管;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3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请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钢级、外径及壁厚范围,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4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8)。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具有相关该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现场审查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焊接钢管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56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吕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与发证7.1证书填写方式:焊管生产许可证书中应注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如φ325~φ1420mm)、壁厚(如:5.0~21.0mm)、钢级(如L175~L450)、标准(如GB/T9711.1-1997)、证书编号(如XK14-00100001)、证书有效期及发证日期等,每个企业一张证书。每种标准的生产许可证填写方式见附件7。7.2审查部对申证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以及每个申证单元报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为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6公告。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7获得焊接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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