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特点:1.它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2.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对立与平衡;要素: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客体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事件、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契约)三、民事诉讼法:广义、狭义:调整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多重性法律特征:部门法特征、程序法特征、基本法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2、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4、时间效力:现行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实施;修改后法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诉权和诉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实质:司法保护请求权诉权的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诉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诉的理念基本概念1.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2.诉讼标的物是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3.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实体要求4.诉的理由是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诉的分类确认之诉1.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2.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异议,只是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法律关系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各付一定的物或者行为反诉概念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构成要件1.主体特定性: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诸如你妻子还欠我10万元钱不能构成反诉]2.反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3.时间的特定性:反诉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4.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必须受法院管辖,且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1.共有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2)检查监督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支持起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同等于对等原则2、特有原则★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合法原则二、法院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二)调解的进行(三)调解的结束四、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1、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2、调解协议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一,结束诉讼程序;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第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诚实信用原则1.对当事人;对法官;对其他人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给我国主体的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辩论原则p42与辩论主义的区别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不等于法庭辩论(但非诉程序无法辩论;执行程序不能辩论)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处分原则★1.处分原则包括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2.处分原则和法院的审判权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具体表现为:a不告不理,非经起诉不得主动干预案件;b裁判消极,法院的裁判须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并不得超越或遗漏;c审判权监督当事人处分原则,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事项和法院的司法权威,当事人不得任意处分]3.例外: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法院调解原则★1.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2.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可以和解)、非诉程序和确认婚姻、收养关系案件3.调解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3、基本制度合议制度独任制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是合议庭判决)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一审案件合议制1、适用案件:①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③再审程序适用一、二审程序或提审;④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⑤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⑥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2.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只要是一审程序,无论是发回重审还是再审,就可以吸收陪审员参加)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3.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4.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5.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6.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回避制度★回避的范围1.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证人和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回避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申请回避的时间回避的法律效果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2.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不暂停工作回避的决定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4.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回避的复议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两审终审含义任何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终结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为终审裁定、判决。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4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公开审判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其他规定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宣告一律公开陪审制度1.案件范围:影响大的第一审、原告申请的2.任职条件:23岁、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禁止条件:人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3.任期:五年第四章主管与管辖主管: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标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范围:1平等主题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3其他案件:选举、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主管先于管辖)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管辖恒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是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管辖权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程度、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1.重大的涉外案件(含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重大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三者满足其一即可)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均为中院)b.专利纠纷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院,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院)C.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商标权:原则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经最高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处理大致如此);著作权:原则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注意此处不需要经最高院批准;因为著作权审查的专业性相对较低)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3.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1.被告是公民的,由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优先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管辖,满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3.法人的住所地是

1 / 2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