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四讲 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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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再审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再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情形•民事案件经过一审后,裁判因当事人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而生效后,就可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民事案件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就可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以及第二审程序相比较,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其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可以参见下表: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比较内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程序性质不同正常性审判程序正常性审判程序非正常性纠错程序审理法院不同基于级别管辖取得管辖权的各级法院一审的上一级法院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对象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审未生效裁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程序的启动不同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基于法院审判监督权、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以及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遵守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上诉期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通常受6个月限制外,其他无时间限制适用的程序不同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适用二审程序对于一审案件的再审,适用普通程序;对于二审案件的再审或者提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民事案件经过一审后,裁判因当事人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而生效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庭再审)——适用普通程序——裁判——上诉;•——(上级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裁判——不能上诉•民事案件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二审法庭再审)——适用二审程序——裁判——不能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裁判——不能上诉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基于法院审判监督权(无时间限制)基于检察院法律监督权(无时间限制)基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时间:6个月)《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监督程序•本讲是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讲解,重点问题如下:•1.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再审的程序;•2.重审、提审与再审的适用;•3.检察院抗诉的主体;•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与范围;•5。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6.再审程序中对特殊程序问题的处理。二、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即具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与公职人员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定程序提起的再审。•具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公职人员指的是人民法院的院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程序•因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不同,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程序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也就是说,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虽然享有审判监督权,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没有再审的决定权,需将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甲医学器材研究所诉乙医疗器械公司侵犯其风湿治疗仪专利产品制造方法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认定乙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风湿治疗仪侵犯了甲医学器材研究所的专利权,判决责令乙医疗器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给甲医学器材研究所造成的损失。乙医疗器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发现该案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既可以依据审判监督权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此外,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特别提示]注意指令再审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答案及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既可以提审该案件,也可以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件。•注意:指令再审的相关程序问题:•其一,指令再审只能指令生效判决、裁定作出的法院再审。•其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如果下级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通知的,上级人民法院在指令再审的同时应当一并撤销该通知。•解题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若干意见》第202条。《若干意见》•第202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重审、提审与再审是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经常出现的几个程序性处理方式,也是不易掌握和较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我们通过表格的方式对这几个概念进行比较:概念审理法院适用程序文书效力是否可以上诉重审原一审法院一审普通程序未生效可以上诉提审(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生效不得上诉再审自行再审生效文书作出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案件:一审普通程序未生效可以上诉指令再审二审案件:二审程序生效不得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1.再审中的几个概念•(1)自行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2)一审案件:经过一审后,因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3)二审案件:经过了两审终审的案件。提审•提审:上级法院依法将下级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错误判决的案件提归自己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特别提示]注意重审、提审与再审的准确适用。2.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若干意见》,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回忆:(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其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其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若干意见》181《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若干意见》•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若干意见》•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漏)•18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漏)•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漏)(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第一,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l81条①(①《若干意见》第l81条规定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项);《若干意见》•第l81条规定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甲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哥哥乙所居住的房屋系父母遗留的遗产,自己应当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人民法院以房产证的产权人是乙,甲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系父母遗产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后来,甲找到证据证明该房屋系父母遗产,因哥哥乙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故登记房屋产权人时误将该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该证据决定再审此案。在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甲还有一个弟弟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第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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