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是原告,被诉的是被告。1、利害关系当事人说仅指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诉讼。2、权利保护说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诉讼,比如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等。3、程序当事人说只要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人,即取得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当事人的结构在不同的审级和程序中,当事人的名称不完全相同:1、一审程序:原告、被告、第三人2、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3、再审程序:若适用一审程序,则称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二审程序,则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4、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5、特别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三、当事人的确定为避免起诉时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应以起诉状的记载为准,立案后发现当事人不适格的,可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更换。第二节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一、当事人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但民事权利能力并非当事人能力存在的前提,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一般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当事人能力,但又不能完全等同。1、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完全的当事人能力2、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无当事人能力3、法人: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完全的当事人能力4、其他组织:无民事权利能力而有当事人能力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当事人能力始于该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二、诉讼能力:也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能力始于合法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司法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权利。2、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收集、提供证据、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的资料、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权利。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放弃或变更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4、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权利、无理缠讼。2、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3、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第三节当事人适格一、概念: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二、诉讼实施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1、管理权或处分权2、诉的利益三、诉讼担当:是指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1、死亡公民人格利益(名誉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死亡旅客的赔偿请求权、被侵权致死的公民的赔偿请求权:其继承人为当事人2、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为当事人3、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4、对财产实施管理权的管理人:例如遗嘱执行人、清算组为当事人5、工会:集体合同争议的当事人6、业主委员会:因共用物业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二)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诉讼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导致案外人取代原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并进而转移其诉讼权利义务。其与诉讼担当的不同之处在于:诉讼担当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他人的委托,为维护他人的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诉讼承担人则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实施诉讼。诉讼承担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死亡,由遗产继承人承担(2)法人分立、合并,由分立、合并后的新法人承担(3)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由接管其财产的组织承担四、正当当事人的确定1、参见《适用意见》第41---56条(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4)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6)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7)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的继承人有效。(8)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9)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10)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1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1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1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1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1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16)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2、教材P131页的“几种特殊情形”:(1)经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发生合同纠纷的,应以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成员为当事人;不能确定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成员,则以母公司(集团核心企业)为当事人。(2)商品交易市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应以开办单位(即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为当事人。(3)相关活动的组委会: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应以承办人为当事人。(4)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有法人执照或有关政府部门批文的,具备当事人资格;无执照或批文的,以设立该单位的政府部门为当事人。(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6)职工持股会:经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具备当事人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的人为当事人。五、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之人不是正当当事人的,各国的司法实践或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或更换当事人。法院在更换当事人之前,应先向原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征求其意见,再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节诉讼辅佐人一、概念:是指陪同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辩论期日出庭,起补充陈述作用的人。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三、权限及行为效力诉讼辅佐人只能陪同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辩论期日出庭,才能实施诉讼行为,《证据规定》没有明确对于出庭以外的证据交换程序以及其他开庭前的准备程序,诉讼辅佐人能否到场。就设置该制度的目的而言,应当赋予其在所有期日到场的权利。诉讼辅佐人可以在庭上代替当事人作陈述,只要当事人不当场更正或撤销其陈述,就应当视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对当事人发生效力。第五节共同诉讼一、概念:是与单独诉讼相对的复数诉讼形式,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普通共同诉讼(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法院虽然合并审理,但必须分别作出确认各自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牵连性:1、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主张,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此为主张共通原则。2、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此为证据共通原则。三、必要共同诉讼(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我国未对必要共同诉讼作进一步的区分,以致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标的并非共同而是密切联系的诉讼也不加区分地一律当作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处理了。(二)分类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1、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全体起诉或应诉才是适格的当事人。典型的例子如共同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之诉。2、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仅由全体利害关系人中的部分起诉或应诉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典型的例子如撤销股东大会之诉。对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而言,部分利害关系人未起诉或应诉的,法院必须依职权予以追加;但对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而言,部分利害关系人未起诉或应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予以追加,但判决的效力仍然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参见前述正当当事人的确定之《适用意见》中:43、46、47、50、52、53、54、55、56条。(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只要其他共同诉讼人不表示反对,一人的行为对于全体有利的即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于涉及共同诉讼人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行为如和解、撤诉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等应取得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同意。第六节代表人诉讼一、群体诉讼制度概述1、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且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2、国外的群体诉讼形式(1)日本:选定代表人诉讼(2)德国:团体诉讼,以团体自己的名义起诉(3)美国:集团诉讼,代表人无须授权,但成员可申报退出二、代表人诉讼的要件和程序1、代表人诉讼的要件(1)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被推选的诉讼代表人人数为2~5人(2)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4)代表人合格:A、必须是其所代表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B、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C、能够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5)管辖:依民诉法关于债权或合同纠纷的规定2、代表人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