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报告人:李露陈曦内容概要•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的概念二、证据的采纳标准三、证据的理论分类四、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明一、证明对象二、免证事实(事实推定)三、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含义(二)证明责任分配一、证据的概念•事实说:将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于证明的事实。•材料说: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根据说: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统一说:强调证据内容与形式统一。证据与证据运用•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明手段:是指具体证据材料进入到实质意义上的诉讼阶段后所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定案证据:经过当事人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二、证据的采纳标准•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标准:1.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2.证据的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是纯粹客观的东西,一切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结合的产物。•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联系。•关联性标准:1.这个证据可以证明什么事实;2.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3.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合法性标准:1.证据的调查主体必须合法;2.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3.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三、证据的理论分类(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指以人类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指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否具有言词性。(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而获得的证据。传来证据:指由原始证据经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而获得的证据。划分标准: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或信息来源之间的关系。(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四)本证与反证本证:指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的证据。反证:指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具有消极的、否定意义的证据。划分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四、证据的法定分类民事诉讼证明一、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证明对象范围实体法事实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程序事实证据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二、免证事实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推定的事实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事实推定(狭义)权利推定事实上的推定“动物界的彭宇案”2012年6月4日11时左右,肖某遛狗行至某小区4号楼5单元时,一只流浪猫与其未拴狗链的狗打斗时将肖某抓伤。肖某认为猫系乔某收养,将乔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乔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共计1800余元。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乔某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肖某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30%责任。乔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为,乔某长期投喂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一审判决应予以纠正。但是,法院认为被告长期在其家门口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是对于公共利益一种不合理的干涉和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肖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乔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也曾经用脚踹流浪猫,据此认定双方均应承担责任。由本案引发出的问题•1.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的界限•2.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3.什么是适当的经验法则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1)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或然性;•(2)基础事实必须应是高度可信的事实;•(3)推定要符合公正理念和社会价值取向。适当的经验法则•(1)其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具有反复发生性;•(2)该种生活经验必须有其社会基础;•(3)可随时以特定的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欠款纠纷案原告张健在租赁经营江苏省滨海县滨海镇美越冷冻厂期间,被告经常来该厂购买冰块,被告曾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诉讼中,原告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整”是“1,800元整”的误写,实际上是指被告欠其冰款1800元整。而被告曹志坚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整”意思是“1.8元”。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欠条所写的1.800元是1.8元之说不成立,不予采信。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民币1800元。被告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VS证明责任•结论:侧重点不一样,•以行为责任为核心vs以结果责任为核心•在对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注释比较全面基础上,其差别很小,下文中称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主观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又称为提供证据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裁判的风险,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客观的证明责任(结果责任)•又称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当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人则要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1.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2.证明责任与要件事实•3.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4.证明责任与法律推定(二)核心与难点: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一般原则的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般原则的基本内涵•第一个命题是,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辨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另一个命题是,当事人各自对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适用的理论方法1.应有之义:根据实体法分配证明责任2.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转化:各种学说(1)待证事实分类说:(2)利益衡量说(3)法律要件分类说罗森贝克: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A.权利根据要件事实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证明•B.权利障碍要件事实反对权利的当事人证明•C.权利消灭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证明责任倒置•是对一些案件事实证明责任的特别分配•提出证明责任倒置是基于:如果按照规范说的分配原则,在某些案件中,权利受损的人或受害人将会因为难以举证加以证明而导致权利不能得到维护和救济,有失公正。参考文献1.毕玉谦:《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问题透视之一》2.潘剑锋:《证明责任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践问题》3.张卫平:《证明责任倒置辨析》4.翁晓斌:《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5.潘剑锋:《证据制度空洞化与错案的形成》6.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7.江伟:《民事诉讼法》8.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9.夏永全:《民事诉讼证据定义新探——材料说的重新提倡》10.魏敬朝:《证据概念材料说之评析》11.金鑫:《论新刑诉法中证据的新定义_材料说的优劣》12.王燕歌:《论证据定义的不完善——证明与说明》13.朱道华:《证据关联性的再认识——兼评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14.巫修社:《也论合法性不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性》15.周玉文:《民事审判中事实推定三题》16.焦永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制度的完善》18.王涛:《民事诉讼中适用事实推定的困境与出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