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义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电话: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年龄: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住址:______电话:___被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年龄: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____电话:___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姓名)年月日附:基本格式涵义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基本信息。如答辩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如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物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人姓名、住址。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3.答辩时间。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特别提醒答辩状的提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规性文件。基本概念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由受害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刑事被告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递交的书面请求。书写内容标题原告人和被告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附项以“刑事自诉状”作标题1、原告人: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原告不只一个人,应逐个按以上要求写明2、被告人:内容同原告相同主要写明所控被告人行为罪名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事实: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行为过程和造成的犯罪后果。2、理由部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侵害行为进行分析,指明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3、结束语:写“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为此,依据××第×××、××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并署名具状人姓名和注明具状日期。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涵义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使用这种文书。格式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格式同上诉人)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具体的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上诉人:代书人:年月日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明志、邱金来各出资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邱金来、邱明志2003年走私利润各70万元……均转为2004年的投资……”(详见原审判决第21页)这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本案的主犯,是错误的,上诉人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获得减轻处罚(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上诉人本无参与走私犯罪的故意,上诉人之所以参与到本案的走私活动中来……(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上诉人是受卢承品的分工,……三、原审判决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明志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说明走私账目,对本案的侦破均有所帮助,依照法律规定虽不构成立功,但属坦白交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详见原审判决第67页)。对此,………对上诉人是显失公平公正的。范文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明志,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770112205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港东二区37号。因本案于2006年1月15日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上诉事由: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以(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107.7元而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事项: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2003年出资人民币70万元参与卢承品等人的走私活动,获利70万元,后又将该70万元转为2004年的投资;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卢承品代表上诉人、,均属认定事实和评判失当,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107.70元,明显属于量刑(含主刑和附加刑罚金)过重。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具状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和构成立功,同时,也恳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上诉人系整个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妻子邱英兰失业,还有两个幼小的孩儿(其中一个6岁,一个2岁)尚需抚养上诉人仍需尽赡养之责等等实际情况,依法据情减轻处罚上诉人。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邱明志代书人:刘明20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