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职高专矿业工程类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相关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质量,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高职高专矿业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矿业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下设矿业工程类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第二章组织第二条矿业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顾问一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工作。高职高专矿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教学指导组,矿山机电工程教学指导组、井巷工程教学指导组、采矿工程教学指导组。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一人(由组长所在高校聘请),协助教学指导组组长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教学指导组组长、副组长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任命。教学组成员均从热心高职高专矿业工程类专业教学的教师和专家中产生。第三条为了加强高职高专矿业工程类各专业的产学研相结合的问题,特成立一个顾问委员会。由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中选聘,从出版社等有关单位聘请联络员。第三章任务第四条把握国内外矿业工程类专业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教育部和矿业工程类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第五条组织和开展矿业工程类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教育部委托,制定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布局,承担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第六条指导矿业工程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第七条根据国家对矿业工程类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对有关各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第八条组织师资培训,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矿业工程类的高职院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第四章工作方式第九条矿业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教育部。第十条矿业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及时交流、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并应邀请设置矿业工程领域的院校专业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矿业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审核转发。矿业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会议纪要可自行印发给有关高等学校。第十一条矿业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它委员所在单位对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应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矿业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教育部给予一定额度支持,不足部分由主任委员单位,协作出版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等方式解决。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自教学指导委员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教学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