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的主要标志,通过个案实现法治。行政诉讼的特征一、解决行政纠纷,提供公正的法律补救无论制度多么完善,出现行政争议和纠纷都是不可避免的(思想不能被禁锢,不能完全一致)行政诉讼只解决一部分行政纠纷法院作为纠纷以外的主体解决行政纠纷相对来说更有公正性。二、行政诉讼当事人是特定的,其诉讼地位不能更换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原告只能是相对人,反过来说也行,行政主体只能是被告,行政相对人只能是原告。行政诉讼不存在反诉。为什么行政主体只能做被告?因为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处罚或强制执行,不需要法院的力量。为什么相对人只能做原告?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不能自己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只能求助于法院。小的总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链接:为什么总是要和民事诉讼作比较),它在对待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方面并不是一碗水端平的,它是倾向于相对人的。从本质上说,行政诉讼制度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即便如此,行政主体也很少吃亏。请看资料。资料德国: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只有百分之十五中国:行政诉讼的胜诉率为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中国日报2006年4月24日)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发展趋势:从法院独立审判到法官独立审判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不允许单个法官独自审判行政案件。涉案审判人民、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审判的,应当回避。两种回避。(主动和申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进行;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在宣布判决时公开。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再审不是一级审判程序。新的发展•201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行政诉讼一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判: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不过,独任审判的规则不适用于发回重审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当事人诉讼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同等遵守法律规范,不享有法律外的特权。(参见P25-26)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对等,也不相等。原告享有比较多的诉讼权利,被告的诉讼权利相对较少。原告享有的部分诉讼权利是被告不享有的。五、合法性审查原则(很重要,中国特色式的原则)1.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只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标的,不以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查标的。但如果是不作为起诉、受理、和裁判标的的审查对象,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可以是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2.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例外: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的,法院可以审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有权变更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不能审查,指的是法院不能直接宣判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判决书的判决部分不能指称因为行政行为不合理所以作出撤销、责令重做等判决形式。不能审查并不是说法院对合理性问题碰都不能碰。续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并且具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法院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重做。即作为原因的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可能会导致行为不合理,这时可以通过审查原因实际上审查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3.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意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例外:•行政诉讼程序之前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而且还是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法院的判决尽管只能针对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但仍有权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案例:何谓审查?•2007年3月7日,樵彬前往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被拒绝,理由是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经办民警将本已受理的申请材料,退给了樵彬。事实上,早在1993年,樵彬在部队当见习排长的时候,就已经取得了驾驶证。只是后来几经辗转,由部队转业,由内地调来深圳,驾驶技术档案意外丢失。樵彬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续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4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广东省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案例:合法性审查•张某是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一日,张某遵机关工作要求至当地某农贸市场检查市场秩序。他发现市场内鱼贩李某有跨门营业的行为,遂要求李某改正。李某不服,两人发生了争吵。李某气愤之下踢翻了身边的一桶水,水溅满张某一身。随后,张某做出了吊销李某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续前•张某代表工商机关,拥有对李某做出警告、罚款、暂扣营业执照和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上述处罚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张某所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法院能否审查该案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法院如何作出判决才能正确反映上述问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方式:《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设定方式的产生与发展《行政诉讼法》第2、11和12条的规定,主要是列举式的,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初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主要在于其确定性较强。现在看来,只需要做概括式的规定就足够了,不必一一列举。例如,《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受案范围标准1.行为标准凡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都在受案范围之内,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都不再受案范围之内。2.权利标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属于受案范围。总结:最终标准一般是权衡上述两个标准得出的。受案范围的肯定式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3条《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方式:列举加概括“等”是概括,即只要是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即使没有被列举到,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在实际分析中应当注意行政处罚的实质,只要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的,不管被告采取何种理由,都应当认定为适用本项。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等”是概括式规定,只要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情况下依法采取强制方式,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都适用本项。注意区分行政处罚。法院对处罚具有司法变更权,对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对某些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将其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如果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已列举的行政行为,按该项审理,不是上述行为的,按本项审理。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包括:非法任命和变更法定代表人、非法干预企业兼并和分立、非法处分企业资产以及派人主持企业日常工作等等。不颁发行政证照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请注意区分暂扣、扣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本项的区别,属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依该项受理,不属于的,才依本项受理。本项所称的许可证和执照,不限于行政许可,还包括非许可类证照,例如结婚证、五保供养证等。有关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典型案件是治安案件中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实践中,受理的案件已经不限于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不作为案件,扩大到了除不颁发行政证照和不给予行政给付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不作为案件。不给予行政给付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事实上,没有依法发放养老保障金、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主要的行政给付不作为案件都已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法院应当受理。本项的重点是“义务”非法,即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根据。“要求”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为,依该项受理,如果不属于,依本项受理。表现形式:多为违法征收、征用。例如违法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集资款等。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应当理解成“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如果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属于前述7项之一,依该项受理,如果不属于,依照本项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诉案件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种类:《行政复议法》第5条和第6条第9项规定,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章规定的可诉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结论:一般来说,只要不属于法院不受理的范围,就可以受理。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1.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案件《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3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