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上层建筑。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为前提,发生在劳动者自愿将自己的劳动力许诺给他人使用之时,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或依法约定的权利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客观的特性。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广义: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狭义: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劳动者劳动者的概念劳动者的资格1、劳动权利能力(1)公民劳动权利能力的制约因素户籍性质的限制户籍区域的限制户籍制裁(2)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不同属性不同意义不同根据不同2、劳动行为能力(1)公民劳动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A、年龄其一、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其二、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其三、退休年龄。B、健康包括三方面限制:其一,疾病的限制,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其二,残废的限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废人为无劳动行为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废人只能从事为其残废状况所允许的职业。其三,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C、智力其一,精神健全其二,文化水平,初中以上其三,技术水平,对于一些技术性职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是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必备条件。D、行为自由(2)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不同A、根据不同。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直接以人体生理、心理因素为根据;劳动行为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依据。B、属性不同。劳动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只具有自然属性;劳动行为能力作为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则具有法律属性。C、意义不同。劳动能力只是表明公民身体中所存在的体力、脑力的实然状态;劳动行为能力则是国家对公民一定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它表明法律对公民在体力和脑力上所要求的应然状态。3、劳动者行使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概念用人单位的资格1、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2、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或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用人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包括财产、安全、技术因素、组织因素。3、关于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对作为其单位行政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所实施的用人行为,即使超越该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代表权限,仍然要承受该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2)在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者所实施的用人行为直接对该企业产生法律后果,即由该企业对职工就其承包或租赁经营者的用人行为负连带责任。(3)在企业发包人将一项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某承包人而由该承包人组织临时工完成该工程的包工承包关系中,如果该承包人未依法取得用人单位资格,应当由该发包人就该承包人的用人行为对该临时工负连带责任;如果该承包人具有用人单位的资格,其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全部由本人承受。(4)在拥有多层次分支机构,并且有的层次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企业,已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支机构相对于该企业来说,只具有限制用人行为能力,其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该企业负连带责任;而未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单位行政,其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应当由其以上层次已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支机构承受并最终由该企业负连带责任。4、用人单位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1)法律认定用人单位资格的目的,在于确保用人单位有可靠的能力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约定民事主体资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市场准入的秩序,保障市场交易的平等、自由、安全。(2)用人单位资格主要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必备条件提出基本要求;民事主体资格主要是对民事主体实现商品交换的必备条件提出基本要求。(3)用人单位资格受国家控制的程度相对较大,民事主体资格受国家控制的程度相对较小。这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和用人行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就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市场比较,国家干预对劳动力市场更为必要和重要;就用人行为和民事行为比较,在用人行为中社会性强于经济性,在民事行为中经济性强于社会性。(4)任何一个组织都并不因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而当然取得用人单位资格,须经有关国家机关确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非都能取得用人单位资格。(三)工会1、工会的性质(1)阶级性(2)政治性(3)自愿性(4)群众性2、工会的法律地位(1)具有唯一性和独立性(2)具有法人资格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权利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推举代表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二)义务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必要性。劳动者的义务:1、按时、何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三)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多层次依据1、效力等级顺序2、不同效力等级文件之间效力关系的内容3、不同等级文件效力关系的理由(1)内部劳动规则可看作是劳动合同的附件(2)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理由(3)内部劳动规则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低于集体合同的理由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行为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行为包括:(1)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产生物质形态工作成果的行为、产生非物质形态工作成果的行为。(2)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指不产生新的实物形态的活动。第三节劳动法律事实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一)涵义: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二)种类:1、行为:以行为人(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①劳动法律行为②劳动行政管理行为③劳动仲裁行为④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不以行为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