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践中的若干问题——《矿业权评估准则》学习体会刘忠珍主要内容一、对《矿业权评估准则》适用性的认识二、评估报告类型三、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五、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六、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的应用七、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八、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九、几个具体的操作性问题十、评估师面临的风险十一、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其他问题2010年7月声明下面所谈的一切均是本人的观点,不代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或其他单位。文责自负!一、对《矿业权评估准则》适用性的认识(1)“矿业权评估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和所有从业人员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的行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准则”是新生事物,存在不足之处实属难免“矿业权评估准则”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制定原则是“动态”和“开放”一、对《矿业权评估准则》适用性的认识(2)对待《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态度对已成熟、完善的部分,坚决遵照执行对有争论的部分,求同存异,继续探索,最终达成共识,通过准则的修订固定下来,共同遵守对明显不甚合理的部分,积极向协会相关部门反映,在工作中探索改进根据评估实践的发展,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探索、发展、制定新的准则二、评估报告类型(1)评估报告的两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报告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进一步明确评估报告类型的意义二、评估报告类型(2)矿业权评估报告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据此形成矿业权评估报告。即矿业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二、评估报告类型(3)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将该业务视同于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上述两种情况应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二、评估报告类型(4)明确评估报告类型的意义明确不同类型报告的使用限制,特别是: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的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针对不同类型的报告,其披露内容和注意事项有所不同不同类型的报告,评估机构所面对的风险不同。明确评估报告的类型,有利于评估机构规避风险。《准则》中对评估报告类型的划分既拓阔了评估机构的业务领域,也是对评估机构的保护。三、评估报告的合规性(1)评估报告合规性标准: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中“十四条”规范评估报告的要点(王生龙先生)三、评估报告的合规性(2)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中“十四条”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三、评估报告的合规性(3)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中“十四条”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10.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取符合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并有选择理由的论述。所选择的评估方法或参数选取不在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中的,陈述了依据和理由。引用其他成果的,要评述对该成果的采信程度,同时附有相关材料。11.有开发利用方案合理性与否的评述,对开发利用方案涉及必要参数做出调整时,要做出说明。12.评估结论明确。13.评估报告书写格式符合现行评估准则及规定,附件、附表、附图齐全、清晰。14.评估人员的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必须能胜任该评估项目。三、评估报告的合规性(4)规范评估报告的要点(王生龙先生)1、合规性(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评估准则、指南、指导意见。(2)所有表述、格式、内容必须合规。(3)履行完整、必要的评估程序。2、依据的全面、时效性(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评估准则、指南、指导意见(2)取价依据(市场价格、定额、费用标准等)(3)产权依据(各种合法、真实的权属证明文件)(有时侯也是取价依据)3、评估方法的合理性(1)选择方法的依据(准则、企业现状、价值类型、资料可得性)(2)方法公式或模型的正确性(3)参数定义的准确性、取值的正确性等三、评估报告的合规性(5)规范评估报告的要点(王生龙先生)4、评估错误(1)计算错误;(公式计算、合计汇总)(2)判断错误;(定性判断依据不足、依据与结果矛盾)(3)表述错误;(专业名词的表述不科学)(4)逻辑关系:(因、果矛盾)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1)评估报告的评审评审专家评估报告修改原则评估机构态度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2)评估报告的评审会审函审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3)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一般包括:评估管理人员地质技术人员采选矿技术人员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或审查人员评估师或有经验的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其他人员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4)评审专家评估师作为评审专家不应存在的误区:提不出意见代表没有水平不按专家意见修改就是不尊重专家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5)评估报告修改原则修改原则:尊重专家意见不唯专家意见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和意见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6)评估机构态度坚持修改原则总结经验教训误区:专家意见必须修改,不论合理与否五、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1)提出该问题的原因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对“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的理解对选择评估方法原则的看法五、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2)提出该问题的原因:目前矿业权评估时,很多人,既包括评估管理部门也包括评估人员不加区别将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评估计算年限不能超过“五年”,否则就要改变评估方法。五、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3)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为三种情况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的采矿权评估。2)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五、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4)对“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的理解第一种情况,即“双小矿山”,如果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即可以采用收入权益法,且不受年限限制。这也是我在此要强调的一点。第二种情况,出现了“年限问题”,此处的“服务年限较短”具体到评估实践应该如何掌握?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已明确,此处“较短服务年限”为不超过五年,也有的认为不超过十年或十一、十二年也可。第三种情况比较明确,可能有时会出现5年多一点的情况,应该也属于该适用范围。五、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5)对选择评估方法原则的看法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方法是“因”“果”关系。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因”,评估方法是“果”,即确定采用什么评估方法,不是根据该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而是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评估资料的齐备情况而确定评估方法的。因此,任何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方法时,都应遵循这种“因”“果”关系。不能犯教条主义错误。供讨论收入权益法能否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探矿权评估:1、评估计算年限很短、管理部门又要求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情况;2、现有采矿权范围深部、外围的探矿权,又需要或有要求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情况;3、其他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采用“收入权益法”计算“基础价值”有先例六、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的应用(1)《准则》中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提出该问题的原因探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的估算方法六、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的应用(2)《准则》中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1一般原理在收集国内地质勘查相关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动态信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地质信息报告、招、拍、挂公开披露的地质资料、公开市场类似矿业权交易情况信息、有关部门和组织发布或矿业权评估师掌握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从而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方法。2应用的前提条件2.1勘查区应做过相关的研究工作,并以其成果为基础;2.2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能够得到充分了解;2.3具备可以分析影响该评估对象价值的资料。六、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的应用(3)《准则》中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3计算公式P=S×Pa1式中:P——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S——评估对象勘查区面积Pa1——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4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勘查程度较低、地质信息较少的探矿权价值评估。六、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的应用(4)《准则》中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6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6.1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应为该区域所有矿产资源所反映的综合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6.2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应按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划分区域。六、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的应用(5)提出该问题的原因: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的确定方法无明确规定;计算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所应用的资料是以该区域所有矿产资源为基础,还是以评估对象的目标矿种为基础?六、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的应用(6)探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的估算方法:以目标矿种为估算基础;以目标矿种为估算基础,再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全部矿种为估算基础,然后按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划分区域确定一定的调整系数;……七、评估基准日的确定(1)准则中的规定:1评估基准日一般应是现在时点,特殊业务时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2确定评估基准日,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1)评估目的及对应经济行为其他专业评估的基准日。(2)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3)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或交易结算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4)评估所需资料的可取得性、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财务会计的结算制度;同时有利于合理选择评估参数。七、评估基准日的确定(2)《矿业权评估指南》或以往价款评估时确定评估基准日应注意的:距离委托日不超过两个月评估报告提交备案日与基准日不超过六个月七、评估基准日的确定(3)目前仍应注意的问题评估报告提交备案日与基准日不超过六个月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的对应八、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评估基准日为现在时点,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追溯评估时: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仅对本次评估基准日和当次评估目的有效。供讨论追溯评估,即评估基准日是过去的时点时,评估参数如何选取?这不仅是操作性问题,也是理论性问题。1、采用过去时点时的评估准则、方法,各评估参数如成本、价格等均为那时的标准;2、采用评估工作现时的评估准则、方法,但各评估参数如成本、价格等均为那时的标准;3、采用评估工作现时的评估准则、方法,各评估参数如成本、价格等的选取在那时标准的基础上考虑自基准日至目前评估工作日的发展变动趋势而确定;4、其他九、几个具体的操作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