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有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领导。《规定》是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有效发挥劳动教养手段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领导,并适应《规定》对劳动教养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组织全体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其内容和精神,增强民警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二、要依法运用劳动教养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界定的适用对象审批劳动教养,依法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手段配合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同时,要注重调查取证和案件审核,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防止因运用劳动教养手段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各地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但不得另行规定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也不得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作出不同规定。在《规定》以公安部令印发之前,制作法律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得援引《规定》。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依法办案和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思想,正确处理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与依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断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的程序审批劳动教养案件,从审核、复核、合议、聆询到审议、决定,每一步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尽快成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从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挑选出政治素质强、法律水平高、公安业务熟的人员担任审批委员会成员。审批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的工作原则和方式开展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每一起劳动教养案件认真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四、要健全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劳动教养审核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本地区的劳动教养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劳动教养审核工作必需的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为做好劳动教养审核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2002年4月12日第—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保证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第三条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三至五名,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选任。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即可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在审议本级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等办案部门办理的劳动教养案件时,审批委员会中该办案部门的成员应当回避。第四条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处适当,程序合法。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劳动教养时间变相延长羁押期限;对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第五条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审核部门相分离的原则。劳动教养案件的办案部门、审核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议决定劳动教养案件,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九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第十条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但是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以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审批劳动教养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第三章审核第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二)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三)劳动教养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四)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是否申请所外执行和理由;(五)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六)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四条拟对未成年人呈报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当就其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邻居、学校、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第十五条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办案部门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呈报劳动教养。第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组织二名以上民警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审核:(一)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二)基本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基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五)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责任能力、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六)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申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是否属实;(七)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管教能力情况;(八)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第十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应当制成详细的笔录,由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或者按指印。第十八条对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核完毕,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连同《审核报告》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二)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证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办案部门限期补充调查。必要时,法制部门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三)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的情况;(二)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包括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所外执行申请的审核意见;(三)审核人员名单;(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填写《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第二十条对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书面审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呈报单位的意见:(一)案件事实虽有证据证明,但违法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或者前后供述不一致,影响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的;(二)对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及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有疑问的;(三)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四)其他需要当面核实的。合议组由法制部门的三名或者五名民警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参加合议的民警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法律素质,合议组组长应当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