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鹿原村民法制观念调查方案一、题目的背景、目的、意义(1)题目的背景自1985年以来我国普法宣传已经深入基层,法律开始走进并更近地影响农民的生活,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在人们生活中作用也与日俱增,特别是对于新世纪的农民而言,法律方面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一年官司十年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由此我们对白鹿原地区展开调查工作希望了解该地区的村民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政府普及法律的效率,并且提出相应的建议。(2)题目的目的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最具基础性的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工作,做好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坚持实践三个代表,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发扬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实工作,把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共同努力。(3)题目的意义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很低,守法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依法监督意识都比较差。村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提高受其年龄、收入水平、文化程度以及居住地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对我国广大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加强法律意识并且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我们的和谐社会做出最重要的贡献。二、题目的内容研究本研究课题所要探讨的中心问题是:农民作为普法中心的重点,他们接受法律的途径有哪些?他们接受法律的效率如何?随着大众媒体的发展,农民接受法律的途径和效率有哪些特点?探讨法律认知水平和文化程度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与法律认知的关系?当地政府传播法律的途径和机构及采取的具体方法有哪些?当地政府为普及法律做出哪些应有的贡献?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如何以及适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状况?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本研究课题将依据白鹿原村民的基本情况紧密结合相关理论,围绕全社会关注的农民法律意识状况问题,着重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农民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法律的常识的基本了解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和描述,并且和其他职业的人员进行比较(2)分别从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大众传媒等方面,探讨不同的社会化因素在法律传播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3)对农民的参与政治生活及使用法律维权的情况进行系统的、客观的测量和评价。(4)在此基础上,对对农民整体法律认识及其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可能影响进行判断和预测。三、理论与假设(1)基本概念:从社会主体的法律认识程度来看,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2)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及其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直观的、表面的、零散的认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紧密相关。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反映过程中所形成的系统化、理性化、自觉化的知识体系,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具有明确的概括性、指导性和体系化的特征,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理性阶段,处于法律意识结构中的高层次。(3)农民的法律意识体现其对法律现状,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把握程度,对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物、行为、状态及其因果关系的认知。以及自觉地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体现为主体面对困难和障碍时,所表现出来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4)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进行法律的宣传与教育活动,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把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法治社会合格公民的一种教育行为(1)理论框架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谈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提高质量,从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树立起保护农民权利的意识,要考虑中国农村的实际、要代表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要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加强涉农法律地制定、修改和完善,构建种类齐全,互相配套并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不适合农村现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于一些过于原则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立法产品的完备表现为相关法律的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事法律所应调整的均应有相应的法律中制度预设。法律完备为人们行为提供多种可选择的方式,能让人们从自由选择当中达成共识。从更广阔的背景看,法律的渊源不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包括公众的理性和良心。因此在立法内容上,要结合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多的体现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们要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权利的倾向,使农民实现从被动接受法律到主动需求法律的转变。将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土地的承包和流转、土地征收和补偿、合伙经营、乡村发展规划、农民的医疗、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稳定性稍差的政策性文件转化为稳定性较强的法律,确保立法与农村的实际相结合,最大程度的保护农民的利益。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忠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而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俱、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忠心拥护与他的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梁治平先生指出:“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他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得各个领域。⋯它们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仅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和经验,反倒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了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的西方文化产物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务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起我们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是一开始我们就不能信仰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长久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因此从立法技术上,除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外,更要注重中国国情,要吸收了解农民、农村问题的专家学者参加与三农相关立法地制定,并考虑吸收农民的意见,走群众路线,尊重那些长期影响农民生活习俗的“民间法(2)研究假设假设1.年龄对农民法律意识养成的影响从年龄上看,年龄大的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而年轻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则较强。除了法律知识上的差距和对法律评价的差别外,年轻农民较强的法律意识更多体现在权利地维护上,当年轻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更愿意采用理性的方式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年龄大的农民愿意采用传统的方式解决问题或者采用息事宁人的态度,自认吃亏。假设2,文化程度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尽管他们可能认识法律条文中的文字,但是由于文化水平的低下导致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产生困难,更谈不上理解法律中包含的精神和价值。由于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精神,也就不能从内心真正接受和信任法律进而影响到他们用法的积极性,使他们和法律的关系更加疏远,导致他们漠视法律、拒绝法律,从而影响到法律意识地提高。假设3.收入差异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在农民中从事企业管理和经商的人员的收入水平较高,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而从事种植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也相对较低。假设4.执法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地完善,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基层法制资源不足,部分执法人员本身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精神和法律条文的内涵理解不到。假设5法律宣传不到位农民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度上、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是,不可否认地是,农村的普法工作也存在诸不足之处,难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地需要,主要表现有:(1)普法人员不足、缺乏专门的普法队伍目前的普法宣传主要是由乡镇的司法所承担,其他部门予以配合的方式来进行,缺乏专门的普法队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乡镇的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现象,而且司法所本身的经费就不多,大部分还用作了招待费,没有专门的普法经费做保障,这就使得普法的质量大打折扣。(2)普法形式单调,没有结合农村农民的实际在普法宣传上,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过于形式主义和单调。有的地方采用了发普法传单、刷标语、拉条幅、出黑板报的形式。这种普法形式一方面不够生动,引不起农民的兴趣,另一方面,这种宣传使农民只知道法律的名称而不知道内容:而有的地方采用了分发法律读本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这种法律读本虽然内容详细,但是农民由于文化素质的原因,未必看的懂;还有的地方采用了广播的形式进行法宣传,这样的方式表面上很红火,但是这些口号类的宣传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太大的帮助,枯燥的形式并不能引起农民的学习兴趣(3)普法内容不适应农民的需要,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从调查来看,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检查,普法宣传的内容或者集中在抽象的法律条文,导致农民看不懂,记不住;或者是“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什么”、“今年是我国的第几个法制宣传日’’等对农民生活没有太大意义的内容,上述内容明显不符合农民的法律需求,这直接影响着农村普法的效果和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4)宣传对象难以集中从普法的时间上来看,普法宣传只是在12·4普法日进行,普法工作没有常态化。12月份虽然是农闲时节,但是外出务工人员并没有返乡,而一直在家乡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也开始外出挣钱,宣传的对象大大减少,这自然也会影+响到宣传的效果××四.研究设计1.调查地及调查样本的选择调查地的选择之所以选择白鹿原作为此次的调查区域,对白鹿原农民法律意识进行调查研究对西安市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调查样本的选择一项具体研究所选择的抽样特征和采取的抽样方法,主要是由研究者所试图回答的问题的性质及他所采取的分析框架和人力物力财力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