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课程简介①课程性质②学习目标③主要内容课程性质•《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知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学生将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辅助的一门学科。•发展完善不系统•不确定性争论•非专家化利益关注学习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电子商务领域可能衍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掌握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以及相应的法规条文,并能够通过所掌握的法律法理系统地来判断、解释相关的案例,同时能对目前电子商务立法未涉及的领域做出一定的探索,展望电子商务立法的前景。主要内容•专题一电子商务法概述•专题二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专题三侵权问题中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与责任•专题四人肉搜索——道德审判还是网络暴力?•专题五网络实名制的利与弊•专题六虚拟财产是财产吗?•专题七电子合同问题•专题八许霆恶意取款案——争论与思考•专题九网络知识产权——域名、网站、著作权•专题十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初形成)一、我国的法律体系(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等。(二)民商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民法规定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很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主要有:《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是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等;–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五)社会法•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民商法和经济法主要调整一国的经济生活,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宪法和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在社会关系中,有天生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而且市场经济会自发的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此时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使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二、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问题1:电子商务需要法律吗?–电子商务的最显著特征是技术性,即电子商务运行与很多安全问题都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来解决,那么电子商务还需要法律吗?•问题2:电子商务需要新的法律吗?–电子商务属于商务活动范畴,我国目前调整商务活动的法律民商法、经济法,还需要新的法律吗?视频案例:《今日说法——虚拟的承诺》《淘宝服务协议》六、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2.您了解淘宝平台上的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淘宝平台仅作为交易地点。淘宝平台仅作为您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但淘宝无法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各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中各项义务的能力。您应自行谨慎判断确定相关物品及/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超市货架说”•“商厦专柜说”•“展台租赁说”•“中介服务说”讨论: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在线商店之间是何种关系?——交易平台与在线商店是合伙关系,网上专卖店是它们两家合伙的产物。专卖店所销售的商品即是网站公司的产品,它们是连带关系。因此,消费者可以起诉它们中的任一家,或是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超市货架说”——在交易平台开设的网上商店类似于商厦将柜台或店面部位租赁给商家,各商家接受商厦的统一管理,但以商厦的名义对外销售(出具商厦发票),商厦与商家之间的关系仅是内部关系,对外在商厦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买卖关系。网上商店视为商厦的组成部分,统一由商厦对外承担责任。“商厦专柜说”——在一些长期或临时的专业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设立人或举办者往往将市场的部位或柜台分别出租给不同的商家,由商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买卖活动(出具商家自己的发票)。在这种情形中,商家和市场之间主要是一种场地、柜台或展台租赁关系。买卖关系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成立,在出现产品质量等问题时,即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应直接起诉卖方(销售者),而只有在租赁结束后或找不到商家时,才可以找商厦、交易中心或展览举办者等场地出租方。“柜台或展台租赁说”——该说认为,交易平台利用自己已有的知名度,为网上商店作一些宣传,其目的是促进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因此网站与消费者并不构成直接的买卖关系,网站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被告;如果网站在媒介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过错,如发布信息不真实,那么消费者可以追究类似于居间人的过错责任。“中介服务说”各种观点评析•“超市货架说”——平台与网上商店是合伙关系•什么是“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从网站与公司的《合作协议书》来看,网站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主要是一次性“入驻费”、页面的建设和维护费、佣金(在本案中为零,即使有的话,也是营业额的固定百分比),这些都是固定的收益,与商家经营的好坏毫无关系,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素。显然,认定为合伙关系是不妥当的。各种观点评析•“商厦专柜说”和“柜台出租说”——二者均认为专卖店与网站之间是一种场地租赁关系;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商厦名义对外进行交易,而后者则是以商家(承租人)的名义对外交易。•不宜将商家与网站之间的关系定位于网络空间的租赁。本案中显然不属于前者,而对于后者而言,网站不仅提供网页制作、商品登录和网页维护。而且或多或少的参与到交易过程中来,为交易提供服务,这和传统的柜台出租又不一样。各种观点评析•“中介服务说”——“中介服务关系”的主要依据是网站起到了促进交易的作用,所以他们是一种“中介服务关系”。•商家之所以在网站上开店,自然是要利用网站的知名度以扩大自己的销售额,网站的中介作用也不可否认,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以居间受托人提供潜在交易人信息或撮合行为还是有差别的;或者说,这里的“中介”是在网上交易这种特殊环境下平台所具有的功能或作用使然,而不是法律关系本身。新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网站和商家是兼具租赁合同、居间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性质的新型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商家在网站开设专卖店,需要网站为其提供空间、建设和维护页面、传递产品信息或当事人意思表示(如订单)等;同时,又部分“参与”了商家的经营活动(如广告宣传),不过这种参与是在向商家提供交易平台(虚拟市场)所必然包含的。•新型:是在网络环境下为他人提供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全套服务,不仅包含的内容广泛,而且这种服务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因此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作因素。但这种合作绝不能构成合作经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站内经营者注册(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6.4对交易信息的管理•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7月1日)•第二十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我国现行以传统商业模式运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应对电商模式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以及法律不适用问题,催生了许多“法律空白”和“执法盲区”,使网络交易一定程度上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思考:电子商务法需要对互联网上所有行为进行规范吗?三、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和对象•问题:电子商务法是否对涉及互联网的所有活动都进行调整?其范围是什么?–电子商务法不是试图涉及所有的商业领域,重新建立一套新的商业运作规则,而是将重点放在因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事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商业主体及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特殊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