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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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1、杂婚(乱婚)在原始群中,两性关系完全是出于生理的要求,是极其自由、不受任何束缚的,这就是乱婚(或称为杂婚)。《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媒不聘。”《庄子·天运》:“民有其亲死不哭,而民不非也。”2、群婚(1)、血缘群婚也叫班辈婚或兄妹婚。此阶段的婚姻集团是按辈份来划分的,仅仅排斥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互为夫妻。即同辈通婚,而且,同辈之间,不分你我,共妻共夫。(2)、族外婚又称普那路亚。其特征是在同一个氏族中,姐妹与兄弟之间,不可通婚。这就开始了不同氏族之间的通婚,进入了族外的群婚阶段。一群男人,共同地与另一氏族的一群女人通婚,反之也是。3、对偶婚对偶婚是指一个家庭内一个男子在他的许多妻子之中有一个主妻,反之,一个女子在她的许多丈夫之中有一个主夫。对偶婚下的夫妻关系松驰,离异较容易,双方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世系多数仍从女子计算。4、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个体婚”,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时间:原始社会末期原因: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一、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西周时期确立的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且被礼法所认可,因此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二、古代结婚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法定程序1.适婚的年龄中国古代的婚龄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普遍较早,一般十七八岁就结婚成家了。例如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凡男二十,女子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这些规定都说明了早婚是古代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婚姻的成立必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虽然在仲春时代,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很多反映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但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始终。“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山盟虽在,锦书难还,莫,莫,莫!”陆游与唐婉,只能垂泪吟诗,酿成这样的悲剧的原因归根到底是“父母之命”。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被动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双方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陆游与唐婉的爱情宋高宗绍兴十四年,二十岁的陆游和表妹唐婉结为伴侣。两人从小青梅竹马,婚后相敬如宾。然而,唐婉的才华横溢与陆游的亲密感情,引起了陆母的不满,以至最后发展到强迫陆游和她离婚。陆游和唐婉的感情很深,不愿分离,他一次又一次地向母亲恳求,都遭到了母亲的责骂。在封建礼教的压制下,虽种种哀告,终归走到了“执手相看泪眼”的地步。陆游迫于母命,万般无奈,便与唐婉忍痛分离。后来,陆游依母亲的心意,另娶王氏为妻,唐婉也迫于父命嫁给同郡的赵士程。这一对年轻人的美满婚姻就这样被拆散了。十年后的一个春天,陆游满怀忧郁的心情独自一人漫游山阴城沈家花园。正当他独坐独饮,借酒浇愁之时,突然他意外地看见了唐婉及其改嫁后的丈夫赵士程。尽管这时他已与唐婉分离多年,但是内心里对唐婉的感情并没有完全摆脱。他想到,过去唐婉是自己的爱妻,而今已属他人,好像禁宫中的杨柳,可望而不可及。想到这里,悲痛之情顿时涌上心头,他放下酒杯,正要抽身离去。不料这时唐婉征得赵士程的同意,给他送来一杯酒,陆游看到唐婉这一举动,体会到了她的深情,两行热泪凄然而下,一扬头喝下了唐婉送来的这杯苦酒。然后在粉墙之上奋笔题下《钗头凤》这首千古绝唱。陆游在这首词里抒发的是爱情遭受摧残后的伤感、内疚和对唐婉的深情爱慕,以及对他母亲棒打鸳鸯的不满情绪。陆游题词之后,又深情地望了唐婉一眼,便怅然而去。陆游走后,唐婉孤零零地站在那里,将这首《钗头凤》词从头至尾反复看了几遍,她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便失声痛哭起来。回到家中,她愁怨难解,于是也和了一首《钗头凤》词。唐婉不久便郁闷愁怨而死。3.同姓不婚原则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姓是血缘关系的一种标志,当时西周人口较少,同姓的人多属于同一氏族有一定血缘关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的主要原因有,首先,虽然古代社会遗传学、优生学尚未产生,但人们从长期的实际生活中体会到近亲婚配的危害;其次,另外根据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认为同姓结婚有碍风化,而为社会所不容;另一方面原因是基于政治上附远厚别。异姓联姻可以加强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4.我国古代结婚的法定程序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六礼是指在中国古代传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的六道程序。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在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订婚。4.纳征,也称纳币,纳聘。男家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婚约自此成立并具有强制力。即所谓“以聘财为信”,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择定吉日确定婚期。6.亲迎,男子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三、我国古代婚姻关系的解除制度1.休妻婚姻解除要遵循“七出三不去”原则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即: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男子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2.和离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3.义绝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三、民国时期婚姻的变迁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往往有着深刻的社会思想根源。而类似离婚案件激增这样的社会现象,甚至涉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中国社会在经历了戊戌、特别是新文化运动婚姻自由问题的讨论后,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婚姻家庭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婚姻自由相当程度地被社会所认同在理学统治时代,结婚被认为是完成传宗接代的社会义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延续后嗣;婚姻的缔结也主要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类方式,由社会和他人代为安排,青年男女不但在婚姻问题上没有自主的意志和选择的权利。“戊戌”、特别是“五四”运动后,这些传统的婚姻教条受到了激烈冲击,开始松动,婚姻自由观念逐渐为社会所认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也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其1930年12月6日公布、定于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第四编·亲属》中就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婚约,不得强迫履行”,使得婚姻自由原则得到了法理认同。2.一夫一妻制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认可民国以后,传统上为法律和社会所准许的男子可以“三妻四妾”的现象遭到了猛烈抨击,而一夫一妻制开始得到提倡和认可。据在潘光旦1927年6月9日在《时事新报》副刊《学灯》上所作的“为今后中国之家庭问题征求答案”问卷调查中,有79.8%的信息反馈者普遍赞成一夫一妻制,一般不赞成置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妾”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在事实上“尚有存在者”,但在法律上已被禁止,“不容承认其存在”,“娶妾”也不被认为是“婚姻”。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已经是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第四编·亲属》中有关婚姻制度的基本立法精神。3.限制离婚制度开始确立一般而言,封建时代,无论中西方,只存在“片意的”或“单意的”离婚权利,并且离婚权利一般也只为丈夫一方所专有。中国古代实行丈夫休妻制度,有所谓“七出”、“七弃”的规定,也是离婚权只属于丈夫一方的“片意”离婚制度。民国以后,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也开始承认限制离婚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进一步对离婚制度进行改革,在其《民法·第四编·亲属》中,对“旧律及历次草案关于离婚条件,均宽于男而严于女”的状况进行了修正,以确立“男女平权”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已通过立法的形式,废除了传统的单意离婚制度,确立了限制离婚制度。民国婚姻制度:(共存、过渡)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在婚姻制度的变化是非常曲折和微妙的,出现了新旧交替、混杂甚至矛盾和反复的过程。民初的婚姻制度基本沿袭一夫一妻及妾制,但取消指腹割襟的极端包办婚。民国四年开始制定“民法草案”,一直处于“难产”状态,15年之后方才出台,其间又有袁世凯复辟称帝,演出“复古尊孔”、“表彰妇女贞节”的闹剧,一时,革命的曙光又被复辟的阴云罩住了。因此新文化运动在内忧外患的挤压下从青年和知识分子中引爆了!其后,赵五贞自尽于强迫婚娶的花轿的惨案,鲁迅“救救孩子”和打破旧“节烈观”的呐喊,都是对父权———夫权的婚姻制度有力控诉和敦促改变。作为民国法律的回应,1930年出台的“民法”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问世了,这是与婚姻密切相关的立法;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有“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条款,但又规定20岁以下的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关于离婚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离婚后,关于子女之监护,由夫任之……”还有关于纳妾的规定,一方面认定纳妾即通奸;但又规定如果妻子明认或默认丈夫纳妾,不得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夫权的延续在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妇女的姓名权,妻以其本姓冠之夫姓;关于居住权,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财产权,妇女结婚后,应将原有的财产交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此有使用、收益和事实上的处分权;在教育子女权上,规定夫妻共同承担,但意见不一时由父方决定……可见,第一部现代法律也脱着一条长长的封建的尾巴。所以在整个民国时代,民国才子徐志摩的爱情1.张幼仪张幼仪出身名门,秀外慧中,1915年在浙江硖石老家奉父母之命和徐志摩结成伉俪。1921年张幼仪到英国陪读,和徐志摩度过一段温馨甜蜜的生活,直到才艺双绝的林徽音出现在徐志摩的生活里。当时医学不发达,堕胎意味着生命风险,但是为了追求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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