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发展理念下的中国农村贫困治理:逻辑演变与路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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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发展理念下的中国农村贫困治理:逻辑演变与路径再造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共享发展理念为我国农村贫困治理提出了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与指导性的行动指南。从共享发展理念出发,深入分析中国贫困治理的逻辑演变,重构新时期农村贫困治理的基本路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关键词:共享发展理念;农村贫困治理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6)03-0107-06一、共享发展理念与农村贫困治理的内在契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的各项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五大发展理念。五大发展理念是党和政府对改革开放30年来发展经验教训的高度凝练,也是对当前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发展环境的科学判断,其中“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时代性解读,也为推进农村贫困治理,打赢扶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理论支撑与现实路径。消除农村贫困是现代政府的价值追求与基本责任,是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选择。(一)公共治理的价值追求。农村贫困是全球性话题,世界各国即使是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贫困问题。尽管各国贫困问题的制约因素、表现形式与治理手段不尽相同,但在全球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责任与义务是公共治理的共同价值追求。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纠正“市场失灵”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在经济发展尤其是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经济高速发展。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市场失灵”现象,东西部发展差距不断拉大,不同行业的收入也出现较大的差异。政府干预经济发展,发挥宏观调控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其次,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公共治理的核心价值维度,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根本责任。农村贫困问题的存在正是社会公平性不足的外在体现,表明政府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尚未完成社会公平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农村贫困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率的损失。再次,政府执政的合法性源自公民对政府行为的满意度与信赖度。贫困与贫富差距的拉大必然影响社会公众尤其是贫困群体对政府执政效果的评价,并将动摇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二)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邓小平同志在阐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指出,社会主义本质在于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消除剥削与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影响,农村发展与城市发展相比,发展速度与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地区与部分群体的农民在经济收入、教育文化等方面与社会其他群体形成贫富悬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加快农村贫困治理,消除农村贫困现象。当前我国经济已经保持了3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的世界奇迹,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经济大国,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伟大胜利,也是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的成果。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如果不能惠及人民群众,由人民群众共享,则这样的发展不仅不是为了人民,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目的。因此,站在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推动农村贫困治理,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正是社会主义本质时代内涵的具体体现。(三)社会和谐的现实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形态的重要阐述,也是是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衡量标准。胡锦涛同志在阐述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由于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社会公平的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事关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农民切身利益的新矛盾、新问题,例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较差,农村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农村公平教育、医疗卫生等制度不健全,导致部分农村群众未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形成基数庞大的农村贫困群体。农村贫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必将成为社会安全稳定的严重隐患。农村贫困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断推进农村贫困治理,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农民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管理视界张屹,韩太平,舒晓虎:共享发展理念下的中国农村贫困治理:逻辑演变与路径再造二、中国场域下农村贫困治理的逻辑演变与共享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农村贫困治理工作,出台了符合国情的扶贫政策,采取有力的扶贫措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贫困治理之路。回顾30多年的农村贫困治理工作,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比例大幅降低,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基数不断减少,农村贫困现象得到有效缓解,中国农村贫困治理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光辉成就。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农村贫困的治理主题、治理内容、治理范式都在不断变化。立足时间维度,观察我国贫困治理的逻辑演变,其在演变轨迹与共享发展理念的形成具有一致性。(一)农村贫困治理参与者转向:政府主导到多元参与农村贫困治理参与者是指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的所有参加者,包括以政府为代表的贫困治理主体以及以贫困农民为代表的贫困治理的接受者。在中国场域下,农村贫困治理的参与者的行为模式必然影响贫困治理的效果。当前我国农村贫困治理的参与者转向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由政府主导式贫困治理转向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式贫困治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对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的贫困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并启动贫困治理行动。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贫困绝对人口多,贫困区域广,农村贫困形势严峻,党和政府采取政府主导式贫困治理模式,政府既是贫困治理的倡导者、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同时又是贫困治理效果的评估者,既是贫困治理资金的主管部门,又是贫困治理资金的使用主体。政府主导式的贫困治理模式在我国贫困治理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治理监督与评估不力,出现挪用、浪费贫困治理经费,甚至滋生贪污腐败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公民个人慈善意识也逐步觉醒,国内外社会组织、企业与公民个人也积极参与到农村扶贫活动中,成为缓解农村贫困问题的新力量,形成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与公民个人合作扶贫的新格局。由农民被动接受式贫困治理向农民主动参与式贫困治理。农村贫困群体即贫困农民是农村贫困治理的中心。在传统的政府主导式贫困治理模式下,农村贫困人口被排除在贫困治理主体之外,是贫困治理的被动接受者,与贫困治理主体形成被救助与救助的关系。农民在政府的贫困治理行动中,既缺乏参与扶贫政策制定、扶贫资金分配的话语权,也缺乏贫困需求表达的有效渠道。随着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也得到一定的提高,农民的自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需求表达欲望愈加强烈,并不断主动参与到贫困治理行动中,在农村贫困治理中由单纯的被动接受者成长为积极的参与者。(二)农村贫困治理内容转向:生存保障到全面发展农村贫困治理内容是指农村贫困治理指向的主要目标。贫困治理内容与目标决定贫困治理的治理方式与治理效果。目前我国贫困治理在内容逻辑上的转向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由绝对贫困治理转向相对贫困治理。按照贫困程度,农村贫困可以划分为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涵盖两方面含义,一是家庭经济收入难以满足家庭成员基本的生存需要,二是家庭生产资料难以维持现有生产能力,导致生产能力萎缩。按照现行的国际标准,日均收入低于1美元的人口被视为绝对贫困。相对贫困是与绝对贫困相对应而形成的贫困概念,按照国际标准,如个体社会成员收入低于社会成员平均收入1/3,则视为相对贫困人口。经过30余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消灭绝对贫困现象,农村贫困突出表现为以城乡收入差距与农村内部不同群体收入差距为主要特征的相对贫困现象。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数据,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农村居民纯收入9892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92∶1。由经济贫困治理转向知识、能力贫困治理。按照贫困类型,农村贫困可以划分为经济贫困、权利贫困、能力贫困、工作贫困等。经济贫困即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物质生活。经过多年的治理努力,我国已经在多数地区消除或缓解了经济贫困问题。在取得经济扶贫成就的同时,农村农民的知识贫困、发展能力贫困成为农村贫困治理的新问题。农村的知识贫困表现为农民受教育文化程度低,缺乏运用科技知识、科技成果提高自身生产效率与未来发展的能力,导致贫困农民发展能力的贫困。因此,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治理,打赢扶贫攻坚战,必须立足全局性与长远性的战略高度,将知识贫困与发展能力贫困纳入农村贫困治理的目标内,推进经济贫困、知识贫困、发展能力贫困、权利贫困与制度贫困等新型贫困问题治理。(三)农村贫困治理范式转向:粗放救助到共享发展从时间维度考察中国农村贫困治理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贫困现象认识的深化,农村贫困治理的范式正在经历着持续不断的变化。救助式扶贫转向开发式扶贫。救助式扶贫是通过为贫困人口提供直接性的经济性与物质性的帮助,来缓解与消除贫困现象的贫困治理范式,例如为贫困人口发放“低保”、慰问金等。救助式扶贫作为一种传统的贫困治理方式,在我国早期的贫困治理中,为消除绝对贫困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贫困治理由救助式扶贫转向开发式扶贫。开发式扶贫是通过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帮助贫困人口提升生产能力,实现脱贫致富。例如我国在本世纪初实施的“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大发展战略均可视为开发式扶贫。开发式扶贫改变传统扶贫中单纯“输血”的做法,将“输血”与“造血”相结合,通过改造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推动教育、文化、科技等发展,增强贫困地区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粗放式扶贫转向精准式扶贫。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贫困治理一直奉行粗放式扶贫模式,存在农村贫困现状摸不准,贫困治理目标搞不清,对扶贫对象定不准等问题,制约了农村贫困治理的效果。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概念,201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精准扶贫机制,构建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扶贫模式,体现了党和政府扶贫工作的思路转变与范式转换。精准扶贫将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贫困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三、共享发展理念视域下的中国农村贫困治理路径再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理念予以精辟阐述,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共享发展理念”,再次强调了由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一发展理念的确立,为全面推动中国农村贫困治理提出更清晰的发展目标、更明确的发展方向与现代化的治理方式。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中国农村贫困治理,必须进一步增强农村贫困治理目标群体的反贫主动性,提升农村贫困治理行动主体的治理能力,推动农村贫困治理的制度性构建,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新的动力。(一)农村贫困治理目标群体的反贫主动性塑造推动农村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提升农民脱贫致富的主动性。农村贫困群体是农村贫困治理的对象,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其脱贫致富的主动性强弱直接影响贫困治理的效果。农村贫困群体缺乏脱贫致富的主动性强,贫困治理难度就小,治理效果就好,反之,贫困治理难度大,治理效果差且难以巩固。当前我国农村贫困群体自身存在的一些理念问题对农村贫困治理构成消极阻碍。我国农村贫困地区乡土观念强,习惯固守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市场经济意识与商品经济意识差,宁愿受穷受苦也不愿外出从事工商业等;农村贫困群体受教育程度低,不愿接受新观念、新技术;此外,农村贫困群体返贫的自我欲望不强,在传统的民政救济制度背景下,形成了“等靠要”的懒惰性思想,对国家救济的依赖性强,视拿国家救济,靠政府救助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推动农村贫困治理,必须消除农村贫困群体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的障碍,从加强宣传教育与文化建设入手,重塑贫困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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