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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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第二节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二、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回避法定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2001年1月31日印发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四、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二)申请回避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三)回避的决定审判委员会院长院长审判人员审判长其他人员决定决定决定(四)回避决定的作出申请回避3日内作出决定不服申请复议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一)审判过程公开。包括: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公开(三)判决结果公开宣告三、未遵守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后果四、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我国历史上的审级制度中华民国时期三审终审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1954年开始(1954年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1982年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将此规定为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世界主要国家审级制度比较美国联邦法院三级三审制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德国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法国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英国四级三审制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日本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二、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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