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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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旅游保险法律制度【学习要点】●了解旅游保险的各个险种;●熟悉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及客体;●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范围及保险金额;●熟悉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关键性术语】旅游保险、旅游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旅行社责任险13.1旅游保险概述13.1.1保险与旅游保险的概述13.1.1.1保险的含义保险是由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意外事故和自然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对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或在保险期届满给付保险金。保险既具有社会救助性质,保险同时也是一种合同行为。(1)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2)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3)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4)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13.1.1.2旅游保险概念和特征(1)旅游保险的概念。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各类旅游企业)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事故所造成的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伤残时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旅游保险的特征短期性;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结合;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13.1.1.3旅游保险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13.1.1.4旅游保险的类别(1)旅游保险类别以保险范围为标准以保险标的为依据以保险责任为标准以旅游保险成立的方式为标准(2)我国目前已有的旅游保险险种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旅游过程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直接引起伤残、死亡或其他各种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其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A.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救助保险住宿旅客人身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13.1.2旅游保险合同13.1.2.3旅游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构成旅游保险合同的要素有3个,分别是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旅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投保人以及关系人。(2)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又称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保险标的可分为以下两大类: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的寿命和身体(3)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13.2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13.2.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述13.2.1.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3.2.2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及其要素13.2.2.1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13.2.2.2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13.3.2.3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1、《办法》为两部门的联合部门规章,对旅游行业和保险行业都具有约束作用。2、扩展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再对保险责任进行具体列举。同时,不再规定最低保险额度和年度保险额度,而是要求各地参照《意见》和《指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3、强化了保险监管部门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职责。规定由保险监管部门对旅行社责任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审核或备案,对保险公司旅行社责任险业务进行监管,对不按照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4、规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过程中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双方的行为。规定签订保险合同时,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旅行社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解除保险合同时,旅行社需要书面报备旅游管理部门。5、规范了旅行社索赔过程中双方的行为,特别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时限要求。6、提出了落实“旅保合作”的相关要求。案例12005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到成都游玩,参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他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月16日傍晚,旅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邹钦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疗。2005年11月15日,邹钦因医治无效死亡。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邹钦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额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家属将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及成都中旅告上法庭,要求赔保险金12万元。保险公司及旅行社则认为,旅游者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不应赔偿保险金。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这是成都市首例高原反应旅游纠纷案。思考题:1、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本案是否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为什么?案例解析旅游保险是意外保险,它不是健康保险。即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第三人、旅游项目或旅游设施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被界定为意外伤害,才赔偿保险金。本案中,邹钦因高原反应,引起右侧大脑半球梗塞,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自身健康原因,不在保险赔偿范围。1.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本案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载明邹钦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能举证证明邹钦死亡是意外,所以不能赔付保险金。2.本案不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因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责任,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不适用旅行社责任赔偿。案例22003年8月2日,王某到某旅行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根据该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8月3日至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某预付了旅游费3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8月3日上午,该旅行社组织王某等10人的旅游团出发。8月5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王某带着14岁的儿子到距饭店不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约18时30分左右,王某的儿子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经奋力救助仍未能生还。为此,海滨浴场赔偿了王某浴场门票所含保险金额5万元和其他费用3万元。王某回江都后,在处理儿子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该旅行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其儿子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某理赔,为此,王某与该旅行社发生纠纷,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30万元。但该旅行社辩称,王某已从事故发生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且王某儿子之死与自己无关,因而不承担责任。思考题1本案例中,游客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有何法律依据?2本案例中,该旅行社的辩称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解析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从此条规定看,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证游客人身、财产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例中,王某履行了预付旅游费用的义务,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游客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但该旅行社只履行了组团出游的义务,而没有按时为王某之于办理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该旅行社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补办了旅游意外保险,但由于朴办的手续依法不能生效,使游客王某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该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旅游意外保险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该旅行社事后补办的旅游意外保险中的约定,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为30万元,这是该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2王某儿子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海滨浴场给付王某的赔偿,是保险公司从海滨浴场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保险费后承担的另一保险责任,海滨浴场是为保险公司代付保险金。该旅行社以此为由抗辩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案例32002年7月8日,某旅行社将自有的黄海牌大客车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同年8月10日晚,这辆停放在旅行社门口的客车被盗。同年11月20日,市交通部门通知该旅行社,他们的客车被人盗走后在某县盘山公路上与一辆卡车相撞,盗车贼跳车逃跑。客车翻下山崖,被摔毁,该辆卡车也被撞坏,司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万元。这起交通事故完全因盗车贼驾驶技术所致,盗车贼应负全部责任,但盗车贼逃跑后没有下落。事故发生后,卡车司机及家属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旅行社认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卡车司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的客车全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又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车辆全损险20万元。至于旅行社的客车被盗后,由盗车贼驾驶撞坏一辆卡车并撞伤司机,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旅行社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另赔偿第三者责任险4万元。思考题旅行社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案例解析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投保的机动车辆被盗后,盗车贼驾车造成他人损失是否构成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此有无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院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①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的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②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中有关经济赔偿责任,不承担被保险人其他法律责任;③保险人所承担责任除合同约定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过失责任或过错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规定:“对于酒后驾车或者无有效驾驶证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扭赔偿责任。”本案例中,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是由盗车贼驾驶旅行社的客车与另一辆卡车相撞而造成的,盗车贼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同意的驾驶人员,所以撞车造成第三者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旅行社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此当然也就没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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