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英国城市规划体系对中国城市规划的影响班级:城市规划06—2班姓名:王洪林学号:0601020205指导教师:彭晓烈目录一、城市规划体系的概念任何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城市规划体系这是进行城市改造建设的基础。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规划法规、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规划设施等四个基本方面。其中,规划法规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方面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二、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1、历史发展2、规划法规体系3、规划行政体系4、规划运作体系5、思考1、历史发展英国是最早进行城市规划立法的国家,同时也是城市规划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对我国和许多国家的城市规划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世纪中叶,英国颁布“公共卫生法”、“环境卫生法”缓解城市的环境卫生问题——标志着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公共干预的开始1909年通过第一部涉及城市规划的法律《住房城镇规划法》,——标志着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职能的开端1949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为英国的现代规划体系奠定了基础。2、规划法规体系2.1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947年和1968年颁布的规划法最为重要。是之后的颁布法规的基础。1947年的规划法规定,几乎所有的开发活动都要申请规划许可。而且规划职能不再是对于开发职能的控制,制定发展规划也成为了政府的法定义务。并且由政府来行驶地方法规之间的协调职能,为了能够使政府有效的实施规划还规定了土地开发权的国有化。1968年的规划法确立了发展规划的二级体系,分别是战略性的结构规划和实施性的地方规划。1971年之后的规划法规都是对上述规划体系的完善,基本元则都是建立在1947年和1968年的规划法的基础出上的。2.2英国城乡规划的规则英国城市规划的法规分为主干法和从属法,主干法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实施细则是由中央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从属法规。(如图2-1)图2-1英国城市规划法规的从属关系(1)《用途规划分类》:主要是界定土地和建筑物的基本用途类别。以及每一类别中的具体内容。在同一类别内的用途变化不构成开发,因而不需要申请开发许可。如图2-2(2)《一般规划原则》:是为了界定不需要申请的小型开发活动,并提供相应的基本规划要求。才用通则式的管理方式(开发活动对周围的环境无影响)。(3)《特别开发原则》:是为了界定特别开发区(如新城、过节公园等)由特定机构管理,不受地方规划部门控制。3、规划行政体系英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实行三级体系,分别是中央政府、郡政府、区政府。根据城市化程度,划分为七大都会区域和47个非大都会区域。中央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是环境与交通部,主要管理和制定有关城市城市规划的法规和政策、审批郡政府的结构规划和受理规划上诉、并有权干预区域政府的地方规划和开发控制。法定的发展规划:法定的发展规划实行二级体系,分别是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结构规划由郡政府编制,呈报中央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地方规划由区政府编制,不需要呈报中央政府审批,但地方规划必须与结构规划的发展政策相符合。4、规划运作体系4.1发展规划4.1.1法定规划法定规划包括:结构规划、地方规划和发展规划。(1)结构规划的任务是未来15年或以上时期的地区发展提供战略框架,确保地区发展与国家和地区政策相符合。英国的结构规划要目英国的地方规划要目导言导言欧洲、全国的和区域的发展背景规划策略郡城发展背景建成环境目标和总体策略自然环境住房供给污染治理就业余经济就业商业服务设施商业与环境那个中心环境保护与改良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住房废弃地、废弃物和矿产背景休闲设施与开敞空间能源生产和节能休闲设施发展资源设施、实施、监控评价(2)结构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结构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采取的是“公众评议”而不是“公众听证”的方式,更多的是关注整个地区发展而不是考虑具体利益得失。附上公众评议的相依内容并且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结构规划才具有法律效益。(3)地方规划:地方规划的任务是以未来10年的地区发展制定详细政策,包括土地、交通和环境等方面,为开发控制提供主要依据。地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近期发展的行动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地方规划的编制程序4.2发展控制4.2.1规划申请需要规划许可的开发活动必须提出规划申请。对于较大的开发项目要先提出概要规划申请,并且在获得概要规划申请的三年内提出详细规划申请。对于周边地区有影响的开发项目,规划申请必须在地方报纸上刊登和在现场张贴告示,使公众可以查阅开发项目的相关情况和提出意见4.2.2规划上诉在规划申请被否决或规划许可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开发商不服,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上诉。上诉包括三种个形式,书面陈述、非正式听证会和正式的公众听证会。由环境与交通部的规划监察员进行审理。正式的公众听证会有准司法特征三、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1、法规体系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在城市规划法制建设上迈进了一大步。在此前后,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以《规划法》为核心、多层次、全方位的法规体系。1.2.横向体系:由基本法(主干法)、配套法(辅助法)和相关法组成。基本法:城市规划法三部分配套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各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相关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建筑法等等1.1.纵向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四层次:全国性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同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市、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一层次必须符合中一层次的原则和精神。2、行政体系由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国家——建设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厅/建委/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各级城市规划生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上级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3、编制体系法定规划——最基本、必需、重要,各国各地都必须编制的,由《规划法》明确了其主要内容及审批程序的规划。非法定规划——其它类型规划(无统一要求,往往因应地方建设管理实际需要而编)法定规划图示4、城市规划编制4.1编制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正在编制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多数已编完)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要求单独编制(少数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根据需要,由城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市政府负责,但一般由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来具体动作。4.2编制过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现场调查、研究、分析(问题、目标、对策)提出方案、征询各方意见(政府、专家、社会公众)补充调研、修改、深化、完善方案,再次征询意见编制成果上报待批。4.3编制内容和深度配套法规明确了基本要求,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结合实际创新4.4编制成果:文本和图件4.5相互关系:上一层次规划指导下一层次规划,可以有小的调整和反馈。4.6不同类型的实际示意。四、中英城市规划体系比较4.1、中英城乡规划法规比较《城乡规划法》的施行给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深远的影响。但与英国城乡规划法体系比较而言,依然在局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缺陷,4.1..1规划许可制度上相关程序的差别英国城乡规划许可制度对开发者的申请作出了分类。一部分规划申请若符合《一般开发规则》的要求则可不必通过申请即可获得开发许可。另一部分则要求在开发者申请、政府公示、公众参与的相关程序下,开发者才能逐步获得规划许可。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规定,开发者任何程度上的规划方案都必须经由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且公示是在规划审批决定作出后进行的公示。任何规划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这必将影响一般小规划的正常制定与实施,从而造成一种公共资源的浪费。4.1.2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程度的差别英国以《城乡规划法》为主干法,各项专业法律法规、各级政策法规为辅助手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仅有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基本为原则性法律法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差,不能完整的全面的处理具体城乡规划事务。同时,少有其他专门规划法加以辅助。在处理具体城乡规划问题时,只能通过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的原则性条款来处理问题。由于都是原则性条款,自然缺乏城乡规划的专业性法条,从而不能合理、准确、及时地处理各项城乡规划问题。4.1.3规划监测制度差别英国有着一整套完整地城乡规划监测制度,规划监测制度存在于城乡规划的各个具体环节。通过多层面、具体的监测制度,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了解现在的规划状况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将检测结果与现行的规划政策对照,有利于规划主管部门的下一步决策,从而有利于使决策形成循环式,推动城乡规划各项建设的发展。我国规划监测体制缺失,政府仅靠自身的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这样规划主管部门一方面是具体规划的审批许可者,另一方面又是该项规划的监督者,形成了一种“自己当自己的法官”的局面,从而不能真正将规划落实到实处,造成一种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4.1.4公众参与规划程度差别英国在某项具体城乡规划任一相关环节都会涉及到公众参与的作用,将社会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来实行。社会公众也很乐意参与具体的规划程序当中去,以最本民化的理解来论释该项城乡规划的具体意义,使得城乡规划真正落实到公众最迫切希望的地方,真正服务于民。我国《城乡规划法》虽然突出了公众参与的作用,旨在加强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但建设项目的公示及听证制度缺失,各方利益关系人都因各方面原因不能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使规划编制和管理主体不能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从而不能保证规划决策的公正与公平。政府做出的公示是在规划审批决定作出后进行公示,这样的公示流于形式。忽视公众参与作用。4.1.5开展城乡规划体系研究的鼓励政策差别英国城乡规划体系是一个发展中的开放系统。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发展,新的城乡规划类型和工作组织模式正在不断出现,持续开展体系发展研究,不断完善体系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在科学性上也己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即便是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城乡规划的覆盖面也不宽,甚至存在不少规划空白区。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工作中存在的分工不清、运行机制不合理等问题也尚未得到有效的纠正。TRANSITIONAL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