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2导和协调。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新疆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每月考核。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新疆省调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月考核。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新疆省调,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新疆省调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10分/次考核。第十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新疆省调组织召开的调度、方式、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专业工3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5分/次考核。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新疆省调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10分/次考核。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新疆电力公司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第十五条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1分/次考核。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新疆省调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4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调度协议》,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并按20分/次考核。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的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分/次考核。第十八条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6分/10万千瓦考核;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按《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的规定及时汇报新疆省调,经核实满足《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相关规定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组装机容量×非计划停运小时)5×0.25分/10万千瓦实时考核。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满足《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相关规定许可转为检修状态的,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新疆省调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第十九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新建的、应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新疆省调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若AGC设备不能与机组同步投产,该机组不能并网运行。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新疆省调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3分/次考核。在新疆省调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分/月考核。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新疆省调对机组AGC运行情况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考核:(一)AGC考核原则1、对AGC机组的考核包括AGC可用率考核和AGC性能考核两部分;2、未装设AGC的机组不参与考核。(二)AGC考核指标包括月度可用率指标KA、调节性能指标Kp。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2。(三)实测机组月度可用率*AAKK,则该机组AGC可用率指标不6满足要求,按AGC可用率考核。其中*AK为可用率指标要求,为98%。AGC可用率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可用率考核分数为:(NAAPKK*×1(小时)×AAGC,)×0.5分/10万千瓦。其中,AAGC,为AGC可用率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NP为该机组容量(MW)。(四)实测机组月度调节性能1PK,则该机组AGC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性能考核。AGC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性能考核分数为:(NPPK1×1(小时)×PAGC,)×0.5分/10万千瓦。PAGC,为AGC性能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五)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当月惩罚分数为:(10(小时)×NP)×0.5分/10万千瓦。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所属新疆省调。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新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0.5分/项每月考核。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新疆省调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7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分投入情况及性能两个方面,考核方法如下:(一)投入情况考核1、未经新疆省调批准停用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发电厂每天的考核分数为:(NP×1(小时)×一次调频)×0.5分/10万千瓦式中:NP为机组容量(MW);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月考核分数为:(%100×NP×10(小时)×一次调频)×0.5分/10万千瓦式中:为一次调频月投运率;NP为机组容量(MW);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二)性能考核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时,具体参数以新疆省调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尚未实施参数上传的电厂暂以EMS系统计算结果为准。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1)当某台机组并网运行时,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的一个积分期间,如果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贡献量为正(或者机组的8一次调频动作指令表明机组在该期间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则统计为该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每月的正确动作率计算公式为:%100)/(wrongcorrectcorrectfff作率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式中,fcorrect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fwrong为每月错误动作次数。(2)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按机组考核。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分数为:(动作%80×NP×2(小时)×一次调频)×0.5分/10万千瓦式中:动作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NP为机组容量(MW);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1)当电网频率发生较大波动时,计算各机组一次调频考核性能的综合指标K0,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对K0大于零的机组进行考核。(2)一次调频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考核分数为:(K0×NP×1(小时)×一次调频)×0.5分/10万千瓦式中:K0为机组一次调频考核的综合指标;NP为机组容量(MW);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制定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9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新疆省调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新疆省调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新疆省调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新疆省调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2分/次考核。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它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新疆省调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0.5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10分/次考核。第二十二条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省调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新疆省调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