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一、犯罪形态概念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一)分类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二)对形态的理解1、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3、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三)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4、关系(1)区别:a)前者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状态,属于相对静止概念和范畴;后者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b)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构成一种犯罪形态,而同一个犯罪完全可能同时具备两个犯罪阶段以及完整的犯罪过程。(2)联系:a)形态是在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都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b)是否是刑事责任的根据。5、过程与阶段的划分可作图形以说明,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划分。广义的犯罪过程狭义的犯罪构成犯意形成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行为后阶段二、犯罪停止形态的构成(一)已完成犯罪的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二)未完成犯罪的构成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即不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备犯罪构成,也正因此,才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基础,只不过它是一种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文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三、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一)不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1、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而犯罪的停止形态中完成形态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无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也就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存在的意。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而言的,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问题。2、从主观上来看,过失犯罪的罪过是疏忽大意的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也无所谓犯罪停止形态中为了犯罪创造条件,制造工具以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内容,否则就是故意犯罪。(二)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1、从主观方面来看,间接故意犯罪行为没有确定的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主观特征不符,放任心理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更谈不上其追求是否实现,而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着犯罪意志和心理追求。2、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所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符合其放任心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发生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才予以定罪,否则谈不上定罪,当然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故对其来说,也只是是否成立犯罪问题。(三)并非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着犯罪的停止形态1、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往往经历一个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和完成犯罪的阶段。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而不再发展,就形成了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2、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因为有些犯罪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还有些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主要有以下情形:(1)举动犯举动犯是指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都不存在犯罪的未遂。(2)刑法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这些犯罪除了要具备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外,还要有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和特定情节两要件。不具备这些情节即不构成犯罪,在实行行为基础上又具备情节,不但标志着构成犯罪,而且也符合发展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法定的犯罪完成形态。故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有与未遂之分。如:关于虐待罪,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以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这两种加重犯也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这类加重构成犯的构成特征,是在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基本构成条款所不能包括而为加重刑罚条款所特别规定的严重结果或者严重情节,此一加重结果或者情节的有无,决定了加重构成是否成立,故对其来说,不存在犯罪的为未完成形态,也即其只有犯罪是否构成之分,而无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之别。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责的根据(一)从其与犯罪的概念的关系来看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犯罪行为主客观属性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反映,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或曾经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或者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行为,有时甚至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故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而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明令处罚,故具备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二)从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看它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分别分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构成,也是包含有主客观四个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从刑罚的目的性来看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阻止行为人将未完成的犯罪进行到底,也有利于其不再犯罪;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是一种警示。第二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概念是指行为人故意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结果说和目的说的观点遭到批驳,其理由在于:1、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未达到犯罪目的,但正在法律上已经具备了全部客观要件,如:诬告陷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2、虽有不少犯罪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未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但它不是一切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区分标准(如脱逃罪并没有特定的物质性有形结果发生),结果说同样不适用于危险犯的既遂、未遂划分。3、刑法规定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各不相同,有的以结果发生与否为标准,有的以犯罪行为着手为标志,有的是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为标准,有的以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的产生为区分标准,但它们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而其他标准都不全面和准确。构成要件说不仅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供司法实践遵循贯彻,而且适用于所有的划分场合。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以下都是作为犯罪既遂标准来讲的。(一)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注意:1、此处的结果是有形的,可测量的物质性损害结果;2、我国刑法规定的这类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诈骗罪等。3、此处的结果犯与作为犯罪分类的结果犯与行为犯中的结果犯不同。(二)行为犯行为犯是指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1、只要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无论结果是否出现都成立既遂,而不是完成。如:强奸罪,即包括实行一段时间和行为实施完毕。2、这类犯罪大都造成非物质性无形的损害结果。如诬告陷害罪。3、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一定数量。这类犯罪不要求一定的结果发生,一是由于不存在一定的犯罪对象,如脱逃罪;二是有些行为本身的性质较为严重,无需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既遂。如投敌叛变罪以及偷越国境罪等。(三)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1、这类犯罪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损害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2、这类犯罪多集中在公共安全犯罪中如放火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及破坏交通设施罪等3、如果其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则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4、这里的危险犯与犯罪分类中的危险犯含义基本相同。因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危险犯,间接故意有时可以成立危险犯。举例说明:放火罪(四)举动犯亦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原来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恐怖组织罪等这些行为本是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这些预备性质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性质严重,故法律把这些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并且规定了这些犯罪为举动犯,一旦参加/着手即构成犯罪既遂。2、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这些犯罪针对多人实施,旨在激起多人产生和实行犯罪意图,危害性较大,危害范围较广,考虑到这些严重危害性及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法律将其规定为举动犯,故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举动犯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和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以及既遂。三、处罚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故各国刑法未专门规定既遂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第三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概念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该条文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达,揭示了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其概念是:犯罪预备作为一种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1、客观上:(1)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2、主观上:(1)其意图和目的是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二、特征(一)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1、在主观上预备行为是为了犯罪。如伪造货币事先必须准备纸张、油墨等;就盗窃案中,先由勘察地形、准备作案工具。有些预备行为,犯罪人为犯罪精心设计、制作犯罪专用工具,只从工具上就可以推断其犯罪意图,暴露较为明显,还有一些犯罪预备:只从准备的工具难以断定其犯罪意图。如买一把菜刀,究竟是切菜,还是杀人或抢劫,这样只能有其他事实证据证明其实际是为杀人或抢劫,方可认定其是犯罪预备。2、在客观上,预备行为表现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1)此处制造条件中的条件应理解为除准备工具以外的条件,体现了立法者对准备工具的特别重视;(2)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表现形式:A、准备工具包括其犯罪的用品也包括了用于犯罪的生活、生产、工作等正当用品。前者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毒药、麻醉品等;准备犯罪工具的方式可以是多样